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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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7月24日約下午5時,警方在九龍石硤尾邨美如樓1526室附近監視,並看見第一被告走向該單位及敲大門。第二被告從單位內開門,警方進入該單位後,發現第二被告在客廳,其女朋友在床上睡覺。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3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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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志浩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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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3月21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Mr Christopher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俊民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ow Chun Man,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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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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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2.2015年7月24日約下午5時,警方在九龍石硤尾邨美如樓1526室附近監視,並看見第一被告走向該單位及敲大門。第二被告從單位內開門,警方進入該單位後,發現第二被告在客廳,其女朋友在床上睡覺。

3.警方搜查第一被告,並在其牛仔褲左前褲袋內發現一個罐內有12個可再封膠袋,載有8.37克粉劑,內含4.17克氯胺酮;及12個可再封膠袋,載有2.48克固體,內含1.96克可卡因。第一被告當時左手持有手提電話,但在第一被告的牛仔褲右前褲袋內亦發現另一部電話,並在其牛仔褲左後褲袋內發現港幣2,300餘元現金。此外,警方在單位內亦發現有其餘港幣及屬於第二被告的毒品。

4.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他身上發現的毒品是自用的,並聲稱對警方在單位內發現的毒品毫不知情。

5.第一被告現年20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周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坦白認罪,其求情信表明後悔,導致家人擔憂和痛心,亦令親朋戚友失望。周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一被告父母離異,其父患有第三期肺癌,母親亦患有抑鬱症,第一被告希望早日獲釋,可有多些時間陪伴父親。被告的母親、以往學校的老師、僱主及外展社工等,均致函代第一被告求情。第一被告母親的信件指出,第一被告因疏於管教,在家庭巨變下,才影響了他。而僱主及老師分別表揚第一被告的工作表現,指出第一被告天性純良。第一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6.管有危險藥物為嚴重罪行,就第一被告管有的毒品牽涉達4.17克氯胺酮及1.96克可卡因,份量非常多,且各自已分成12個可再封膠袋,因此毒品可流進不同人士手中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但無論如何,考慮到第一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戒毒所報告正面,認為第一被告適宜進入其中。考慮到本案案情及報告的內容,以及各求情理由,本席經考慮後,採納此報告之建議。因此,就第一被告所承認的第一項控罪,第一被告正式被判入戒毒所。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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