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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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上前拘捕及警誡兩名被告。事主的銀包(價值港幣10元)及該銀包內的港幣現金1,700元,事主的身分證、長者卡、回鄉卡、銀行卡及一些紙張在案發現場被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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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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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掱竊一名事主的銀包。 2. 2015年10月14日,約上午8時45分,事主(67 歲女士)在香港九龍牛頭角183號牛頭角街市地下F4鋪(後稱「案發現場」)購物。在差不多的時間,警員8437 (後稱「控方第二證人」)及警員59122 (後稱「控方第三證人」)穿著便服正在附近進行反罪惡行動。控方第二證人看見第一被告伸出左手進入人群之中,提取了事主的銀包並與第二被告一同逃去。3.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上前拘捕及警誡兩名被告。事主的銀包(價值港幣10元)及該銀包內的港幣現金1,700元,事主的身分證、長者卡、回鄉卡、銀行卡及一些紙張在案發現場被取回。 4.在所有關鍵時刻,案發現場的人流眾多。 5.第一被告在案發現場,在警誡下承認了第二控方證人看到的事情,即他干犯了盜竊罪。而第二被告則承認了是第一被告叫他一起去偷東西。 6.在其後的警誡會面裏,第一被告承認因失業了3至4年所以一時貪心盜取了事主的銀包。在其後的警誡會面裏,第二被告承認第一被告說會去偷東西,並叫他陪同作把風以换取港幣300元報酬,他(第二被告)因領取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不足夠而一時貪心犯案。 背景 7.第一被告現年57歲,無業,不計其他種類之不誠實罪行,有以下多次盜竊(包括企圖盜竊)記錄:
8.第二被告現年58歲,無業,有以下多次盜竊(包括企圖盜竊)記錄:
判刑因素 9.陳大律師呈交案例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CACC 105/2010,案中引述上訴庭之R v Vy Van Kien [1991] 1 HKLR 422案例,該案例提出應以12至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實際量刑起點須視乎財物價值、事主年紀或是否易受傷害的。決定量刑起點後便須考慮加刑因素,包括使用武器或工具、在擠擁人多地點犯案、與人合作犯案,及有持續犯案記錄等。 本案判刑 10.本案事主是長者,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兩名被告合作犯案、各自是盜竊及掱竊積犯、並在人流眾多的地點,本席就上述每個因素加刑5個月,即共加刑15個月,最終以30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各自的刑期是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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