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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上訴人皆是香港列堤頓道67號碧翠園A座D天台 (以下稱為「上訴物業」) 的註冊業主 (以下統稱為「上訴人」)。他們根據《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116章) 第42條就2015-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反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答辯人」) 於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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