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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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14 天,緩刑2 年。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30/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3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1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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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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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6年5月20日
判案日期:2016年5月2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14 天,緩刑2 年。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並不複雜,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早上大約9 時,控方第一證人在黃大仙一個停車場參與一個反法輪功宣傳活動,期間看見上訴人便上前向他派發傳單,但上訴人沒有接傳單,反而對控方第一證人作出反宣傳,因此兩人爭吵起來。在爭吵其間,控方第一證人稱上訴人用其右手扯着她的右手,又用其左手扯她的頭髮,他們糾纏至欄杆旁,上訴人就用右拳打她的頭頂兩次,她持續掙扎一段時間後才停下來。她發現到她的髮絲被扯脫,嘴角及眼角皆有受傷。在原審時,控辯雙方均同意控方第一證人的醫療報告。

4.控方第一證人稱她在案發前不認識上訴人,她否認曾攻擊過上訴人。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在辯方照片 D1(1)顯示出她叉着腰作出一個勝利的手勢,但她否認那是一個勝利的手勢,她說是因為她的腰和心口痛,要用此手勢來掩着她的臉部,以阻止上訴人向她拍照。

5.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保安員,案發當日他在有關的停車場當值。他聽到有女子叫痛,並見到離他大約12-13 米外有一個人(即上訴人)用其左手扯着一個女子的頭髮,並用其右手打她。那位女子不停掙扎,亦用手腳來擋駕,她的手有觸及上訴人的胸部,後因她失平衡而使她的頭部撞向圍欄,之後有人上前把二人分開。

6.在盤問之下,控方第二證人否認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有扯過上訴人的下體,但他見到上訴人用拳打控方第一證人。主任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已解釋他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的評估。主任裁判官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承認自己以前犯過刑事罪行,但有適當地提醒自己,雖然控方第二證人曾犯過刑事罪行,但並不代表他的證供不可信。主任裁判官要分析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否合情合理而作出一個裁斷,最後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屬實,他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7.當主任裁判官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認為她作供時是很清晰地描述她當時被毆打的細節,而她的傷勢亦符合醫生的報告,與控方第二證人所見到的情況也符合。

8.關於辯方所呈遞的照片,主任裁判官仔細分析後認為辯方所稱的勝利手勢其實只是用作防止對方向她的臉部拍照。最後主任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也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辯方案情

9.主任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之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0.上訴人指他當日經過案發現場見到控方第一證人遞傳單給他,他拒絕接時,控方第一證人拍下他的照片。因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是法輪功的信徒,所以兩人便爭吵起來,她亦不肯刪除上訴人的照片,更聲稱把它交給海關發放。在爭吵其間,控方第一證人將手機放入自己的袋內,然後就一拳打向上訴人的左下眼角並扯他的下體,又用頭撞他的胸口,把他推至欄杆。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稱他有扯過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髮,而她亦有咬他的手,從辯方照片第 8 張可見到咬痕。除了自保而扯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髮外,上訴人否認他有襲擊過控方第一證人。

11.上訴人被醫生檢驗的時候,他說他身上的傷勢是控方第一證人所造成的。

12.辯方第二證人是一位控辯雙方均不認識的人士。她是一名法輪功的支持者,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3.案發當日,辯方第二證人稱她是站在支持法輪功宣傳單位作保安,她見到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證人那邊看了一會,又走到支持法輪功這一邊參閱法輪功宣傳的橫額,這時控方第一證人走到支持法輪功這一邊游說上訴人不要看支持法輪功的資料,於是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便爭辯起來。

14.辯方第二證人打斷他們的對話,並叫上訴人不要花時間說服對方,這時候控方第一證人用手機拍下上訴人的照片,又說要將照片交給海關來拘捕他。上訴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刪除他的照片,於是兩人爭拗起來,上訴人出言侮辱控方第一證人及用手打她,之後控方第一證人用右手打上訴人的鼻子並用腳踢上訴人的左膝蓋,二人糾纏至欄杆。辯方第二證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拉着上訴人的下體,上訴人就用手扯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髮,控方第一證人咬上訴人的手。跟着,辯方第二證人說她開始忙起來,所以沒有再看下去。

15.辯方第二證人作供後,主任裁判官認為由於辯方第二證人不為控辯雙方所認識,所以她可以被視為一位中立的證人。但主任裁判官分析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後,發現她的證供上有前後矛盾,與常理不符,她只挑選對上訴人有利的部分才說出來,所以主任裁判官認為她的誠信有問題,不接納她的證供。

16.主任裁判官詳細地分析上訴人提及事件發生過程的證供,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可信,最後主任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17.最後,主任裁判官考慮控方的證據後,認為控方已成功地拿出證據來指控上訴人當時是犯了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致造成她的身體傷害罪。

上訴

18.上訴人現年47 歲,是一位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來港的目的是旅遊。主任裁判官接納今次的爭拗是因為雙方的理念不同,才引致事情發生。主任裁判官亦接納這是突然發生的襲擊,不是一個有計劃的襲擊,這是一個對上訴人有利的因素。在這情況下,主任裁判官考慮到一個適當的刑罰是14 天監禁,但因他認為上訴人在香港再犯事的機會不大,因此判處14 天監禁緩刑2 年。然而,上訴人仍不服這刑罰,認為這刑罰是不合理並要求撤銷控罪。

1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前已書面提出他的上訴理據,主要是圍繞着當時發生的事實。上訴人再重申他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她實際上是沒有受傷的。在第三上訴理據指出,原審時代表律師讓他同意控方第一證人有傷,認為這是假傷。另外,控方第二證人根本不在場,且他有很多犯案紀錄,他的證供是不可信的。

20.上訴人亦在其上訴理據中指出,他自己亦是受害人,損失很大,他不單要獨自留在香港過年,亦失去了他的工作,他的家人又為他擔心,令致他們的身體狀況出現問題。所以,上訴人認為這定罪是完全對他不公,亦影響到他對香港的印象,使他覺得香港是一個黑暗的地方,他認為這定罪應該被撤銷,還他一個清白。

21.在上訴聆訊時,本席沒有機會看到各證人作供的情況,本席需要分析主任裁判官是否有出錯或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上訴人的定罪。事實上,主任裁判官已很仔細地分析每位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的口供,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出錯的地方。當一個事實裁斷者分析每個證人的證供時,他要分析他們的說法是否合情理、合邏輯,有否出現矛盾,最後才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同意主任裁判官已作出適當的事實裁決。

22.正如葉律師所指,在HCMA 395/2014一案中,暫委法官黃崇厚提及過如果證人有矛盾或差別的地方,最主要是要考慮這些矛盾或差別是否會起關鍵作用。因此主任裁判官不單只看有沒有矛盾或差別的地方,更要分析這是否會對案件的事實起關鍵作用。主任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已經詳細地作出解釋,本席無需在此再將每一項敍述出來,因此本席看不到主任裁判官對於定罪方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

23.至於在刑罰方面,主任裁判官亦公正地考慮,當時對上訴人最有利的因素就是這是一個突然發生的襲擊,是沒有任何計劃的,亦考慮到上訴人在香港再犯事的機會甚低,才判處這適當的刑罰,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作出干預。因此本席裁定這定罪及刑罰上訴均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