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溢傑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33/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une 2016.
3. 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下令撤銷兩項定罪紀錄。以下是書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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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13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6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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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
他否認控罪並在粉嶺裁判法院周至偉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禁1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判罰款2,000元。 2.上訴人之後曾向裁判官提出覆核被拒,裁判官維持原判。 3.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下令撤銷兩項定罪紀錄。以下是書面理由:— 案情 4.代表答辯人檢控官戚雅琳在其陳詞大綱中介紹了本案案情,本席基本沿用如下:—
上訴理由 5.代表上訴人的黃潤華大律師就上訴人兩項控罪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討論 6.綜觀上訴方的主要上訴理據均是裁判官沒有或沒有充分和適當考慮辯方所呈堂的兩份精神科報告(証物D3‒D4;上訴宗卷P155‒159)。 7.上訴方在陳詞(第4至7段)時引述了兩份報告的不同內容:—
從以上引述段落可見,上訴人的自閉症和低平均智商是他帶摺刀上街的原因。根據報告內容顯示上訴人滿腦子都是這些奇怪的思想,例如末日即將來臨的想法。精神科醫生亦在報告中指出上訴人帶刀外出是自閉症和低平均智商病癥的體現。 8.上訴方因此認為就第一項控罪,上述的精神科報告已清楚証明上訴人的行為是「身不由己」。在本案獨特情況下,他應有「合理」的辯解。 9.就第二項控罪,上訴方的陳詞是控方主要依賴他在錄影會面中曾說過在網上看到有人要燒水貨鋪:「如果有嘅話,我咪睇下......幫手睇......睇下水囉。」如錄影會面被剔除,便沒有証據指上訴人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10.在原審時,辯方曾反對錄影會面紀錄呈堂,理由為不自願,上訴人指稱曾遭警員毆打及不當對待。上訴人亦有在特別事項作供。但裁判官最後拒絕接納他的証供,認為上訴人的証供顯示他的說法前後不一致,不合常理,並指出上訴人在錄影中對於問題理解和回答都並無顯示他受病情或智商所影響。 11.上訴方再引述精神科報告D4第2至3段和第8段的部分內容指出裁判官在作出以上裁決時顯然未有充分考慮專家的意見而這些醫學證據可以解釋為何上訴人的証供會前後並不一致:—
上訴方亦指出即使錄影會面是在上訴人自願下進行,因上述醫學証據理由,法庭也不能確定上訴人在錄影中所說的「睇水」必是事實。原審裁判官決定不行使酌情權將錄影會面紀錄剔除前沒有恰當考慮精神科報告的上述內容。 12.本席認為本案情節獨特。上訴人在被捕後和錄影會面中說「刀是自衞用」,在審訊時則稱他是「末日準備者,刀是求生用。」當然,若上訴人是一名普通正常的人,在沒有任何解釋或良好理由下是難以說服法庭接納他反覆的証供和在庭上的解釋。 13.裁判官指上訴人說話反覆、不合常理。上訴人的想法和說法無疑奇特,但卻有D3和D4由瑪麗醫院駐院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兩份報告的內容解釋。報告分析了他的病況並說出他攜帶摺刀、電筒、地圖等奇怪行為是因為他患有低智商和自閉症。上訴人認為末日即將來臨,他要為此作出準備,摺刀因此也是他求生工具之一。 14.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表明因為警方在上訴人身上和家中檢獲大量工具,這些工具包括救生包、電池、能量食品、指南針、淨水器等等,這些工具的用途如上訴人所指是可用作災難時的求生工具的說法吻合。因此,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5段明言他也接受上訴人真的携有兩把摺刀作為災難時的求生工具這個說法。 15.正如上訴方在陳詞時指出,在本案,沒有任何相反的証供或基礎否定D4和D5兩份精神科報告的內容。據本席了解,有關報告是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B條呈堂。控方並沒有要求辯方傳召任何精神科醫生就報告的意見或內容作盤問。裁判官也沒有主動作出類似的要求,以對報告之內容作澄清和查詢。 16.既然如此,裁判官便沒有理由對報告中提出有關上訴人的行為是與他的低智商和自閉症有關有任何質疑。相反,他對報告的內容和結論更應給予十足的比重。 17.不過,在分析此案時,裁判官卻仍然以普通常識和常人的角度去分析案中這名明顯因病而其想法有異於常人的上訴人。 18.簡單來說,裁判官雖然一方面說明接受上訴人有自閉症及低於平均智商亦接受他真的是攜帶兩把摺刀作為災難時的求生工具這個說法,但另一方面卻依然不接納上述的情況構成「合理辯解」。 19.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26段是這樣解釋他的決定:—
20.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充分了解和考慮精神科報告D4第5至6段中所指上訴人的腦海充斥着奇怪想法即世界末日即將降臨(“the doomsday is imminent”)而他亦不理解攜帶那些工具(包括摺刀)是不合法的。 21.若根據裁判官以上的分析和研判,除非世界末日已經或曾經出現,否則上訴人攜帶那些求生工具在身也不可能是合理辯解。在邏輯上,這分析是犯駁的。上訴人也非預言家,他不可能預知世界末日即將來臨。但最重要的卻是精神科醫生已明確指出這想法根本是一種病態。既然如此,本席質疑裁判官有否需要以常理去分析病態。從客觀角度分析,上訴人是因為低智商和自閉症才令他腦中有奇怪想法要攜帶摺刀上街。這病本身就已經是合理辯解。誠如上訴方指出,上訴人的行為是「身不由己」。本席實在不明白裁判官為甚麼仍要就上訴人一些不正常和不合理的想法去分析這想法是否合理。本席認為裁判官用常人的標準去分析一名患有低智商和自閉症的病人這做法並不可取,也對上訴人這名病者極不公平。 22.至於第二項控罪的定罪基礎是基於會面紀錄被裁判官納入為呈堂証物。但正如上訴方所指,案中根本沒有任何相反的証供或基礎否定精神科報告的內容。對証供持平的看法是因此裁判官是無法肯定錄影會面內上訴人所作的答案的可靠性。錄影會面的部分內容對上訴人不利,但既然上述醫學報告的結論,裁判官是無法肯定那些答案的可靠性。即使他接納錄影會面為控方証據一部份,他仍然要衡量最終給與那些答案有多少比重。 23.無論如何,精神科報告D4其中一個重點是:
意思是上訴人在提及同一件事情時,在不同場合(時間)會傾向提供不同的版本,特別是當他在壓力的情況下。上訴人在被捕後被帶回警署,又返回家中搜查,又接受錄影會面,這些在在都是在壓力情況下進行的。因此,根據報告他極有可能因此說出了不同事情的版本,也正正解釋了為甚麼他對攜有摺刀在不同時段也有不同解釋。 24.既然如此,本席認為即使裁判官在聽過控方在案中案所傳召的警員作供後不接納他被警員毆打過又或裁定他是自願提供答案也好,由於精神科報告的內容,為了公平起見,他也應該將錄影會面剔除又或者對其內容不給予任何比重。 結論 25.基於以上原因,兩項控罪的定罪均是不安全和不穩妥。上訴得直,兩項控罪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潤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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