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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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下令撤銷兩項定罪紀錄。以下是書面理由:—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3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3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13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6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區溢傑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
聆訊日期:2016年6月2日
判案日期:2016年6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6年6月17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

第一項控罪 —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條;及

第二項控罪 — 有意圖而遊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 條。

他否認控罪並在粉嶺裁判法院周至偉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禁1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判罰款2,000元。

2.上訴人之後曾向裁判官提出覆核被拒,裁判官維持原判。

3.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下令撤銷兩項定罪紀錄。以下是書面理由:—

案情

4.代表答辯人檢控官戚雅琳在其陳詞大綱中介紹了本案案情,本席基本沿用如下:—

案情摘要

5.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在街上被警員截停,並其身上搜出多樣物品,當中包括兩把摺刀,即現時被控的攻擊性武器。他在現場向警員解釋摺刀是自衛之用,並之後錄在捕[補]錄警誡供詞當中。其後上訴人在錄影會面紀錄當中,表示他是在網上看到有反水貨客行動在上水一個貨倉舉行,該行動包括在該貨倉縱火。上訴人承認他當晚打算去看看是否有人放火,若有的話會幫忙『睇水』。

6. 控方倚賴上訴人的口頭招認、捕[補]錄警誡供詞和錄影會面紀錄支持控方案情。控方傳召6名譥員作供,包括拘捕上訴人的警員、接手調查的偵緝警員及處理證物警員、應辯方要求出庭的大埔重案組偵緝警員及警長及上水警署曾處理證物的警長。控方證人被辯方盤問就上訴人指曾被警員打的指控,控方證人們均否認。

7. 辯方反對上訴人的口頭招認、捕[補]錄警誡供詞和錄影會面記錄呈堂成為證據。上訴人在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均選擇作供。上訴人指錄影前十三小時間,他在上水警署報案室被幾名警篇以非法武力對待。辯方依賴醫生報告證明上訴人有自閉症和低於平均智商,並指法庭應以酌情權剔除其口頭招認、捕[補]警誡供詞和綠影會面紀錄。

8. 辯方對於上訴人被截停時身懷摺刀和有關摺刀是攻擊性武器並無爭議。辯方的案情是上訴人對身懷有摺刀有合理辯解,而上訴人也並非會在有人放火時『睇水』。」

上訴理由

5.代表上訴人的黃潤華大律師就上訴人兩項控罪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控罪1「攻擊性武器」

1.  醫學証供指上訴人的一些行為,包括攜帶摺刀上街,是他自閉症和低平均智商的病癥。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這並非合理辯解。

控罪2「遊蕩」

2.  有足夠的環境証供和醫學証據,令法庭裁定錄影會面可能是在不自願情況下進行。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將錄影會面剔除;

3.  有足夠的環境証供和醫學証據,令法庭裁定上訴人錄影會面內的答話有可能並不可靠。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所有証據,特別是醫學証據,便決定不行使酌情權將錄影會面剔除;

4.  有足夠環境証供和醫學証據,令法庭裁定上訴人錄影會面內的答話有可能並不可靠。原審裁判官錯誤地給予錄影會面過量比重,以它為定罪基礎。

討論

6.綜觀上訴方的主要上訴理據均是裁判官沒有或沒有充分和適當考慮辯方所呈堂的兩份精神科報告(証物D3‒D4;上訴宗卷P155‒159)。

7.上訴方在陳詞(第4至7段)時引述了兩份報告的不同內容:—

「 4. 精神科報告D-3 para.4(上訴綜卷p.156)指:-

‘In January 2013, he started to report some obsessive-compulsive symptoms, mainly stocking up water... and stocking up canned food at home. He reported that he was worrying about having disaster and these symptoms subsided...’

5. 精神科報告D-3 para.6(上訴綜卷p.156)指:-

‘... on 26 May 2015... He is still preoccupied with the idea that a great disaster is coming. In reaction to this preoccupation, he still carries around with him knives or torches, hand lamps, flint stones etc. ... He also carrises around with him a map which is also part of his autistic symptoms as he has special interests in reading maps, which is common interest among children with autism.’

6. 精神科報告D-4 para.5-6(上訴綜卷p.159)指:-

‘His preoccupation with strange ideas, such as doomsday is imminent, are part of his symptoms of autism.’

His behavior of carrying knives/torches/headlamps around is manisfestation of his symptoms of autism and low average intelligence, i.e. preoccupied with the strange idea that the doomsday is imminent and not aware that it’s unlawful...’ 」(後加強調

從以上引述段落可見,上訴人的自閉症和低平均智商是他帶摺刀上街的原因。根據報告內容顯示上訴人滿腦子都是這些奇怪的思想,例如末日即將來臨的想法。精神科醫生亦在報告中指出上訴人帶刀外出是自閉症和低平均智商病癥的體現。

8.上訴方因此認為就第一項控罪,上述的精神科報告已清楚証明上訴人的行為是「身不由己」。在本案獨特情況下,他應有「合理」的辯解。

9.就第二項控罪,上訴方的陳詞是控方主要依賴他在錄影會面中曾說過在網上看到有人要燒水貨鋪:「如果有嘅話,我咪睇下......幫手睇......睇下水囉。」如錄影會面被剔除,便沒有証據指上訴人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10.在原審時,辯方曾反對錄影會面紀錄呈堂,理由為不自願,上訴人指稱曾遭警員毆打及不當對待。上訴人亦有在特別事項作供。但裁判官最後拒絕接納他的証供,認為上訴人的証供顯示他的說法前後不一致,不合常理,並指出上訴人在錄影中對於問題理解和回答都並無顯示他受病情或智商所影響。

11.上訴方再引述精神科報告D4第2至3段和第8段的部分內容指出裁判官在作出以上裁決時顯然未有充分考慮專家的意見而這些醫學證據可以解釋為何上訴人的証供會前後並不一致:—

「 ‘He was still autistic even after growing up... have difficulties in social judgment... having difficulty in verbal expression...’

(精神科報告 D42] (上訴綜卷p.158)

‘... He has difficulty expressing himself clearly... marked difficulty in taking others’ perspectives, thus making him vulnerable in saying socially inappropriate things or having socially inappropriate behaviours. He was therefore more prone to say things without realizing the consequence when he’s under stress.’

(精神科報告D43 (上訴綜卷p.158)

‘... more prone to give different versions of event on different occasions when he tries to relate to same incident, especially when he is in stressful situations.’

(精神科報告D44(上訴綜卷p.159) 」

上訴方亦指出即使錄影會面是在上訴人自願下進行,因上述醫學証據理由,法庭也不能確定上訴人在錄影中所說的「睇水」必是事實。原審裁判官決定不行使酌情權將錄影會面紀錄剔除前沒有恰當考慮精神科報告的上述內容。

12.本席認為本案情節獨特。上訴人在被捕後和錄影會面中說「刀是自衞用」,在審訊時則稱他是「末日準備者,刀是求生用。」當然,若上訴人是一名普通正常的人,在沒有任何解釋或良好理由下是難以說服法庭接納他反覆的証供和在庭上的解釋。

13.裁判官指上訴人說話反覆、不合常理。上訴人的想法和說法無疑奇特,但卻有D3和D4由瑪麗醫院駐院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兩份報告的內容解釋。報告分析了他的病況並說出他攜帶摺刀、電筒、地圖等奇怪行為是因為他患有低智商和自閉症。上訴人認為末日即將來臨,他要為此作出準備,摺刀因此也是他求生工具之一。

14.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表明因為警方在上訴人身上和家中檢獲大量工具,這些工具包括救生包、電池、能量食品、指南針、淨水器等等,這些工具的用途如上訴人所指是可用作災難時的求生工具的說法吻合。因此,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5段明言他也接受上訴人真的携有兩把摺刀作為災難時的求生工具這個說法。

15.正如上訴方在陳詞時指出,在本案,沒有任何相反的証供或基礎否定D4和D5兩份精神科報告的內容。據本席了解,有關報告是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B條呈堂。控方並沒有要求辯方傳召任何精神科醫生就報告的意見或內容作盤問。裁判官也沒有主動作出類似的要求,以對報告之內容作澄清和查詢。

16.既然如此,裁判官便沒有理由對報告中提出有關上訴人的行為是與他的低智商和自閉症有關有任何質疑。相反,他對報告的內容和結論更應給予十足的比重。

17.不過,在分析此案時,裁判官卻仍然以普通常識和常人的角度去分析案中這名明顯因病而其想法有異於常人的上訴人。

18.簡單來說,裁判官雖然一方面說明接受上訴人有自閉症及低於平均智商亦接受他真的是攜帶兩把摺刀作為災難時的求生工具這個說法,但另一方面卻依然不接納上述的情況構成「合理辯解」。

19.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26段是這樣解釋他的決定:—

「 26. 辯方並不爭議兩把摺刀是攻擊性武器,不過指被告有合理辯解。故此,本席要考慮被告攜有兩把摺刀作為災難時的求生工具是否合理辯解。對於這一方面,案例十分清晰,即使有些攻擊性武器有其用途,也要視乎實際需要。例如攜帶用作自衛武器,如果沒有急切的危險,而只是預備不知其麼時候來的襲擊,這樣不能算是合理辯解。本案情況類同,雖然被告是用作災難時的求生用具,但他並非面對預知即將會發生的危機,而是攜帶以備不知甚麼時候可能會出現的災難,這種解釋不能算是合理辯解。」

20.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充分了解和考慮精神科報告D4第5至6段中所指上訴人的腦海充斥着奇怪想法即世界末日即將降臨(“the doomsday is imminent”)而他亦不理解攜帶那些工具(包括摺刀)是不合法的。

21.若根據裁判官以上的分析和研判,除非世界末日已經或曾經出現,否則上訴人攜帶那些求生工具在身也不可能是合理辯解。在邏輯上,這分析是犯駁的。上訴人也非預言家,他不可能預知世界末日即將來臨。但最重要的卻是精神科醫生已明確指出這想法根本是一種病態。既然如此,本席質疑裁判官有否需要以常理去分析病態。從客觀角度分析,上訴人是因為低智商和自閉症才令他腦中有奇怪想法要攜帶摺刀上街。這病本身就已經是合理辯解。誠如上訴方指出,上訴人的行為是「身不由己」。本席實在不明白裁判官為甚麼仍要就上訴人一些不正常和不合理的想法去分析這想法是否合理。本席認為裁判官用常人的標準去分析一名患有低智商和自閉症的病人這做法並不可取,也對上訴人這名病者極不公平。

22.至於第二項控罪的定罪基礎是基於會面紀錄被裁判官納入為呈堂証物。但正如上訴方所指,案中根本沒有任何相反的証供或基礎否定精神科報告的內容。對証供持平的看法是因此裁判官是無法肯定錄影會面內上訴人所作的答案的可靠性。錄影會面的部分內容對上訴人不利,但既然上述醫學報告的結論,裁判官是無法肯定那些答案的可靠性。即使他接納錄影會面為控方証據一部份,他仍然要衡量最終給與那些答案有多少比重。

23.無論如何,精神科報告D4其中一個重點是:

“Mr. Au is more prone to give different versions of event on different occasions when he relate to same incident, especially when he is in stressful situations.”

意思是上訴人在提及同一件事情時,在不同場合(時間)會傾向提供不同的版本,特別是當他在壓力的情況下。上訴人在被捕後被帶回警署,又返回家中搜查,又接受錄影會面,這些在在都是在壓力情況下進行的。因此,根據報告他極有可能因此說出了不同事情的版本,也正正解釋了為甚麼他對攜有摺刀在不同時段也有不同解釋。

24.既然如此,本席認為即使裁判官在聽過控方在案中案所傳召的警員作供後不接納他被警員毆打過又或裁定他是自願提供答案也好,由於精神科報告的內容,為了公平起見,他也應該將錄影會面剔除又或者對其內容不給予任何比重。

結論

25.基於以上原因,兩項控罪的定罪均是不安全和不穩妥。上訴得直,兩項控罪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郭啟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潤華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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