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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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以下本席簡稱第一申請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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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1743 / 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案件編號 2012 年第 1743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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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申請 1.在以下本席簡稱第一申請人為「男方」,第二申請人為「女方」。 2.這是一宗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 3.於2015年12月28日,本席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判案書,作出如下裁決:-
4.但男方並沒有遵從上述的贍養費命令,直到今天他是分文也沒有支付。女方說她正和律師商量如何去執行這個命令。 5.無論如何,女方不滿本席的裁決。2016年1月21日女方以傳票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她批評本席的裁決:-
6.本席作出上述裁決的理由已在判案書作出交代,不在此重複敍述。 7.但值得一提,從判決書第90段、第91段和第97段可見,經小心考慮訴訟雙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需要,和一直以來的生活水平後,本席才作出現行的贍養費命令的。 8.至於對前婚姻居所的處置,則可見於判案書第93至第96段。本席信納男方說訴訟雙方自2002年1月開始分居的說法。雙方2001年11月結婚,所以這是一段極短的婚姻,而並非女方所說她和男方夫妻拾多年。再者,前婚姻居所是居屋,1999年男方與其妹妹聯名抽居屋,其後以男方個人名義買(見判案書第1段),當時訴訟雙方尚未認識。本席也考慮到男方多年來牽涉幾段感情,連同本案的1名家庭子女共育有7名兒女,雖然他是專業人士(土木工程師),但作為父親的擔子沉重,他已再婚,和現有的家庭現在前婚姻居所居住,現任妻子是家庭主婦。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才決定不打算就前婚姻居所作攤分的處置(見判案書第96段)。 9.就贍養費的裁決,本席是行使《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以下簡稱為《條例》)賦予法庭的酌情權。女方不滿本席的決定,但她並沒有指出本席在行使酌情權時出現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畧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之情況。 10.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1.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2.男方缺席聆訊,也並沒有要求本申請的訟費。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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