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偉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70/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ne 2016.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1] ,控罪指他於今年5 月2 日在灣仔道71 號「興記」偷竊兩支叉、一只鑊剷、一個充電器。主任裁判官錢禮判他監禁兩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選擇用本地話進行聆訊,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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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7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409號) ----------------------------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1],控罪指他於今年5 月2 日在灣仔道71 號「興記」偷竊兩支叉、一只鑊剷、一個充電器。主任裁判官錢禮判他監禁兩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選擇用本地話進行聆訊,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2.上訴人承認今年5 月2 日下午2 時許在堅拿道西被警員截查,警員在他攜帶的環保袋內搜出涉案物件,警方調查後證實該些物件屬「興記」店主林永康先生所有,共約值$748。上訴人向警員承認是當日較早前約2 時在「興記」偷取。 判刑理由 3.上訴人57 歲,無業,與80 歲母親同住,靠$3,000餘綜援金生活。自1977 年開始犯罪 ,有42 次犯罪紀錄 ,絕大部份是盜竊罪 [2]。曾因此而被判感化令、罰款、緩刑和監禁兩星期至6 個月。最後一次是今年4 月19 日,他因盜竊罪[3]剛被判監兩星期。根據社會福利署的報告,上訴人的母親健康沒有嚴重問題,可照顧自己起居,不需社會福利署提供協助。 4.主任裁判官指出以前曾數次處理上訴人的案件,上訴人沒有反對本案由她處理。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很多同類犯罪紀錄,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主任裁判官知道「興記」沒有損失,但以上訴人的背景應判阻嚇性刑罰。考慮過兩個判例後[4],主任裁判官以3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 個月,判上訴人監禁兩個月。 判刑上訴 5.上訴人泛指刑罰過重,他指主任裁判官已數次處理他的案件。他接受精神科治療已約10 年,須長期服藥。他母親年老,希望法庭體諒。 6.主任裁判官在判詞第8 段提及以前處理過上訴人的案件,但上訴人沒有反對她處理本案。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重複犯罪,必須判阻嚇性刑罰。至於他母親,主任裁判官已考慮了社會福利署的報告,他母親沒有特別需要。 7.本席完全同意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上訴人屢犯盜竊罪,判阻嚇性刑罰在所難免,何況他今次是出獄不久再犯,實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所以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