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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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1] ,控罪指他於今年5 月2 日在灣仔道71 號「興記」偷竊兩支叉、一只鑊剷、一個充電器。主任裁判官錢禮判他監禁兩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選擇用本地話進行聆訊,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70/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7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7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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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雷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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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6年6月8日
判案日期: 2016年6月8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6年7月5日

判案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1],控罪指他於今年5 月2 日在灣仔道71 號「興記」偷竊兩支叉、一只鑊剷、一個充電器。主任裁判官錢禮判他監禁兩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選擇用本地話進行聆訊,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2.上訴人承認今年5 月2 日下午2 時許在堅拿道西被警員截查,警員在他攜帶的環保袋內搜出涉案物件,警方調查後證實該些物件屬「興記」店主林永康先生所有,共約值$748。上訴人向警員承認是當日較早前約2 時在「興記」偷取。

判刑理由

3.上訴人57 歲,無業,與80 歲母親同住,靠$3,000餘綜援金生活。自1977 年開始犯罪 ,有42 次犯罪紀錄 ,絕大部份是盜竊罪 [2]。曾因此而被判感化令、罰款、緩刑和監禁兩星期至6 個月。最後一次是今年4 月19 日,他因盜竊罪[3]剛被判監兩星期。根據社會福利署的報告,上訴人的母親健康沒有嚴重問題,可照顧自己起居,不需社會福利署提供協助。

4.主任裁判官指出以前曾數次處理上訴人的案件,上訴人沒有反對本案由她處理。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很多同類犯罪紀錄,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主任裁判官知道「興記」沒有損失,但以上訴人的背景應判阻嚇性刑罰。考慮過兩個判例後[4],主任裁判官以3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 個月,判上訴人監禁兩個月。

判刑上訴

5.上訴人泛指刑罰過重,他指主任裁判官已數次處理他的案件。他接受精神科治療已約10 年,須長期服藥。他母親年老,希望法庭體諒。

6.主任裁判官在判詞第8 段提及以前處理過上訴人的案件,但上訴人沒有反對她處理本案。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重複犯罪,必須判阻嚇性刑罰。至於他母親,主任裁判官已考慮了社會福利署的報告,他母親沒有特別需要。

7.本席完全同意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上訴人屢犯盜竊罪,判阻嚇性刑罰在所難免,何況他今次是出獄不久再犯,實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所以駁回判刑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 條。

[2]其他包括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聚賭、行使假文書和藏有盜竊工具。

[3]店舖盜竊。

[4]AG v Chung Kun Wai [1989] 1 HKLRD 91; HKSAR v Yang Yan Yun HCMA 5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