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秀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4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16.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裁判官 蘇文隆 席前審訊。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元。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HCMA 24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4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45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裁判官蘇文隆席前審訊。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中簡述了控辯雙方的案情和裁判官的裁決理由,本席大致沿用於下:―
上訴理由 4.在其上訴表格101和102即不服定罪和不服判處提出上訴通知書中,上訴人均沒有具體列出其依賴的上訴理由。 5.2016年4月28日,上訴人來函法庭指出在案發時洗手間衹有她和清潔工兩人,根本無第三者出現。她投訴警察剝奪了她說出真相的權利,加上清潔工當時未有即時報警驗傷,事後才控告她傷人,上訴人認為對她相當不公平。 6.在聆訊時,上訴人並無法律代表,她親自行事。本席曾提醒她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但上訴人以申請法援會披露她的個人私隱為理由,拒絕考慮。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另外不斷重申自己是因為得罪了商場的管理公司所以他們才會指示保安員來誣告她。她更進一步指稱這名保案員是為了能拿取免費的廁紙使用而報恩所以才同意誣告她。 本席考慮後的意見 8.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依據在裁判席前的証供証據進行。 9.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一案對於處理裁判法院上訴,道出以下的原則:
10.本案主要關鍵的証供來自控方兩名証人即清潔工和保安員証供的可信性。裁判官在審訊時能耳聞目睹他們的作供,較之於本席,他處於較佳位置去作評估。如何決定他們是否合信粹屬他的範疇,除非犯了明顯錯誤,上訴法院不會干預。 11.上訴人在原審時由一名當值律師代表,裁判官已對當值律師代上訴人提出的論點作了充份的考慮和分析。 12.本席有閱讀過裁判官裁斷的理由,他的分析合情合理,他裁定保安員是一名獨立証人,他接納保安員的証供而她的証供又與清潔工人的証供互相支持。 13.相反,裁判官亦恰當地處理了上訴人的証供並妥善地解釋為何不接納她的証供。 14.正如答辯人在陳詞時指從《裁斷陳述書和判刑理由》可見,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証供時,並沒有剛愎武斷或有違內在或然性的地方,亦不見得有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之處,在審訊過程中也無程序上出錯。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15.縱觀上訴人在上訴時所作的陳述,她滔滔不絕,口若懸河,卻又言之無物,强詞奪理。本席絕對有理由相信此名上訴人是濫用司法程序。她自恃年老,在庭上陳詞無的放矢。本席認為她對保安員的指控完全出於她個人的偏見與幻想,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案發時,保安員與控方第一証人和上訴人素不相識,裁判官認為她是獨立証人,並無不妥。上訴人指控她誣告是全無道理。 判處 16.裁判官在考慮判處前得悉上訴人從沒有牽涉暴力的定罪紀錄。裁判官曾索取上訴人的背景和心理報告,但上訴人一再拒絕配合致報告未能編寫。 17.最終,裁判官考慮到本案襲擊不算嚴重,相信是單一事件,所以上訴人重犯機會不高,故只輕判她罰款三百元。 18.在本席前,上訴人沒有就判處提出任何具體上訴理由。 19.正如答辯人正確指出,「普通襲擊」罪是沒有判刑指引的。考慮到上訴人沒有牽涉暴力的定罪記錄和本案襲擊不算嚴重,罰款三百元判刑沒有明顯過重而從任何角度看來,裁判官的判處己經是十分寬大,甚至是過輕。上訴人因此沒有半點投訴的理由。 結論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最終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