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秀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4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16.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裁判官 蘇文隆 席前審訊。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元。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4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4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4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45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秀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
聆訊日期: 2016年6月 29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7月13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裁判官蘇文隆席前審訊。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中簡述了控辯雙方的案情和裁判官的裁決理由,本席大致沿用於下:―

「 II. 控方案情

3. 簡而言之,控方案情指,一名清潔女工(以下稱『女工』)在一商場女廁內工作時,遭上訴人出手襲擊上身部位,襲擊事件由一位正準備到附近屋邨上班的保安人員(以下稱『保安員』)目睹。

4. 控方共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即本案女工和保安員。

5. 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其《裁斷陳述書和判刑理由》列出女工和保安員的詳細供詞。

6. 證物方面,全部是相片:P1(1)至(4)證物是事後由警員所拍攝的女工傷勢照片。P1(2)和(4)照片顯示了女工的瘀傷。

III. 辦方案情

7. 上訴人出庭作供。辯方沒傳召任何證人。

8. 上訴人作供指她沒有襲擊任何人。相反,她先被女工誣掉偷竊廚所內的廁紙 ,繼而遭女工強行搜查手袋引致手袋毀爛。在她保護手袋期間,兩人發生糾纏,女工更打脫上 訴人的一顆牙齒。整個過程中,上訴人完全沒有還手。

IV. 裁決

9. 原審裁判官列出以下不受爭議的事項:

i) 事發當日上午,女工、保安員和上訴人,三人的確身處該商場女廁之內;

ii) 當時,女工懷疑上訴人濫用/盜竊廁紙,所以指罵上訴人。接著的事件怎樣演變、有否襲擊事件,是本案的爭議重點;

iii) 之後,保安員離開女廁,通知商場保安到女廁處理事件。保安員遂趕往上班;

iv) 保安員離去後,女工與上訴人短暫停留在女廁門外,之後兩人均離開女廁現場;

v) 其後,上訴人先報警,警員到達商場接觸上訴人。她對警員們說不追究女工毀爛其手袋和打脫其牙齒。這些警員沒有接觸女工;

vi) 另一邊廂,諮詢了上司後,女工下午決定報警。女工到警署提供證人供詞,並讓警方拍照記錄傷勢和到醫院驗傷;

vii) 三天後,女工在商場內遇見上訴人,遂通知警方。警方到場拘捕上訴人,又聯絡保安員提供證人供詞。

10. 原審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並列出詳細理由,理由簡述如下:

• 第一,辯方指女工與保安員的證供有分差,所以均不可靠:女工稱遭襲擊後,女廁曾出現一名稱上訴人為『媽 媽』的人士,上前對女工施襲。但保安員沒有提到『女兒』的出現,或提及任何人士對女工的第二輪襲擊。原審裁判官認為,根據保安員的證供,因為當時她趕著上班,所以目睹上訴人襲擊女工之後,她已盡快離開趕往上班,留下女工和上訴人在女廁。既然離開了女廁,保安員看不到第二輪襲擊亦不足為奇。

• 第二,辯方指保安員稱她在勸止上訴人時亦遭上訴人襲擊,但上訴人沒有同時被控襲擊保安員。原審裁判官認為,保安員是否追究牽涉因素括事主(保安員)的取態。但辯方沒有盤問下去,所以這點不足以動搖保安員的證供。

• 第三,辯方指上訴人的動作出於自衛。原審裁判官相信女工和保安員誠實可靠,而根據她們的證供,上訴人的襲擊是一面倒的,本案沒有任何自衛行為。

• 第四,辯方指女工和保安員均稱上訴人亦襲擊女工的頭部,但女工頭部沒有傷勢。原審裁判官認為襲擊不一定至實際傷勢。

11. 原審裁判官考慮了辯方陳詞,證物和證供後,認為保安員是一名中立的證人,證供中肯,誠實可靠。她的證供不受辯方盤問所動搖。保安員的證供又完全支持女工的講法。故原審裁判官肯定上訴人當日的確出手襲擊女工。另一方面,如上述,原審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

4.在其上訴表格101和102即不服定罪和不服判處提出上訴通知書中,上訴人均沒有具體列出其依賴的上訴理由。

5.2016年4月28日,上訴人來函法庭指出在案發時洗手間衹有她和清潔工兩人,根本無第三者出現。她投訴警察剝奪了她說出真相的權利,加上清潔工當時未有即時報警驗傷,事後才控告她傷人,上訴人認為對她相當不公平。

6.在聆訊時,上訴人並無法律代表,她親自行事。本席曾提醒她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但上訴人以申請法援會披露她的個人私隱為理由,拒絕考慮。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另外不斷重申自己是因為得罪了商場的管理公司所以他們才會指示保安員來誣告她。她更進一步指稱這名保案員是為了能拿取免費的廁紙使用而報恩所以才同意誣告她。

本席考慮後的意見

8.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依據在裁判席前的証供証據進行。

9.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一案對於處理裁判法院上訴,道出以下的原則:

(1) 處理上訴的法庭,祇會在裁斷明顯出錯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証人的誠信評估;

(2) 在決定裁判官是否犯錯而應令致上訴得直時 ,關鍵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合乎公義;及

(3) 即使沒有找出裁判官的錯處 ,但處理上訴的法庭依然必須履行進行重新聆訊這法例規定的責任 ,因此必須審視案中証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控罪,如果証據不足,也應裁定上訴得直。

10.本案主要關鍵的証供來自控方兩名証人即清潔工和保安員証供的可信性。裁判官在審訊時能耳聞目睹他們的作供,較之於本席,他處於較佳位置去作評估。如何決定他們是否合信粹屬他的範疇,除非犯了明顯錯誤,上訴法院不會干預。

11.上訴人在原審時由一名當值律師代表,裁判官已對當值律師代上訴人提出的論點作了充份的考慮和分析。

12.本席有閱讀過裁判官裁斷的理由,他的分析合情合理,他裁定保安員是一名獨立証人,他接納保安員的証供而她的証供又與清潔工人的証供互相支持。

13.相反,裁判官亦恰當地處理了上訴人的証供並妥善地解釋為何不接納她的証供。

14.正如答辯人在陳詞時指從《裁斷陳述書和判刑理由》可見,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証供時,並沒有剛愎武斷或有違內在或然性的地方,亦不見得有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之處,在審訊過程中也無程序上出錯。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15.縱觀上訴人在上訴時所作的陳述,她滔滔不絕,口若懸河,卻又言之無物,强詞奪理。本席絕對有理由相信此名上訴人是濫用司法程序。她自恃年老,在庭上陳詞無的放矢。本席認為她對保安員的指控完全出於她個人的偏見與幻想,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案發時,保安員與控方第一証人和上訴人素不相識,裁判官認為她是獨立証人,並無不妥。上訴人指控她誣告是全無道理。

判處

16.裁判官在考慮判處前得悉上訴人從沒有牽涉暴力的定罪紀錄。裁判官曾索取上訴人的背景和心理報告,但上訴人一再拒絕配合致報告未能編寫。

17.最終,裁判官考慮到本案襲擊不算嚴重,相信是單一事件,所以上訴人重犯機會不高,故只輕判她罰款三百元。

18.在本席前,上訴人沒有就判處提出任何具體上訴理由。

19.正如答辯人正確指出,「普通襲擊」罪是沒有判刑指引的。考慮到上訴人沒有牽涉暴力的定罪記錄和本案襲擊不算嚴重,罰款三百元判刑沒有明顯過重而從任何角度看來,裁判官的判處己經是十分寬大,甚至是過輕。上訴人因此沒有半點投訴的理由。

結論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最終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

  (郭啟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應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