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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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他在珠寶展覽會偷了一條頸鍊,價值約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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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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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他在珠寶展覽會偷了一條頸鍊,價值約53,000元。 案情撮要 2.2015年9月18至22日,香港珠寶展覽會(下稱「珠寶展」)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下稱「會展」)舉行。 3.訪客進入珠寶展前,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和名片,用作登記為業務參觀者。他們會獲發入場證;每次憑證進場,大會均作紀錄。 4.Fishland Limited(下稱 "Fishland")在珠寶展設有攤位(下稱「該攤位」)。控方第一證人(馬女士)是Fishland的銷售人員。 5.2015年9月22日中午時分,一名男人(後確認是被告人)進入該攤位,要求馬女士向他展示某些珠寶。當馬女士展示珠寶時,被告人乘她不察覺,拿取了一條寶玉連墜針頸鍊,然後離開該攤位,並沒有就該頸鍊付款。 6.馬女士沒有發現被告人的盜竊行為。直至當天休館盤點時,才發現失去該頸鍊,報警處理。 7.珠寶展場館內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9月22日早上約9時50分,被告人登記辦理入場證。Fishland攤位的閉路電視,也拍攝了被告人約於中午進入該攤位;約12時07分取去該頸鍊。 8.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於2015年9月21日晚上11時26分進入香港;翌日晚上10時46分離境。 9.警方根據被告人在會展辦理入場證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把他列入「受監察名單」。2015年10月21日,他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時被捕。 10.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本身是廚師。他知道,要有名片才可進入珠寶展;所以來港前,叫人替他印了假名片。被告人承認,偷取了該頸鍊。他稱,在內地賭博時,把該頸鍊給了別人,用作償還人民幣10,000元的賭債。 求情及判刑 11.被告人45歲、內地居民、未婚、沒有刑事紀錄。辯方潘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曾任廚師,但案發時沒有工作。被告人收養了一名女兒(18歲),她在四川當小販。鄉間還有年邁母親(70歲)。 12.求情時,潘大律師陳詞,被告人欠了一些債項。案發時,打算經香港到印尼找工作,因為那裏有朋友經營食肆。 13.上訴庭在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CACC 275/2011(判詞日期:2011年11月30日)案指出,盜竊一枚價值25萬多元的鑽石,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無不妥[1]。如果存在其他「加重罪責元素」(aggravating factors)(即在公眾珠寶展覽場地盜竊;當中涉及跨國元素;多人參與並計劃周詳),量刑基準可上調至4年監禁[2]。 14.被告人來自內地,與珠寶業毫無關聯;來港前更預先印製了假名片。很明顯,唯一的合理推論是,他有計劃來港犯案。考慮了涉案頸鍊的價值和被告人犯案的手法,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由於認罪,刑期減至20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0個月監禁。
[1] 見判詞第12段。 [2] 見判詞第22至23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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