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1/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他在珠寶展覽會偷了一條頸鍊,價值約53,000元。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1/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明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6年7月6日
出席人士 : 蘇啟明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潘展平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盜竊 (Thef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他在珠寶展覽會偷了一條頸鍊,價值約53,000元。

案情撮要

2.2015年9月18至22日,香港珠寶展覽會(下稱「珠寶展」)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下稱「會展」)舉行。

3.訪客進入珠寶展前,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和名片,用作登記為業務參觀者。他們會獲發入場證;每次憑證進場,大會均作紀錄。

4.Fishland Limited(下稱 "Fishland")在珠寶展設有攤位(下稱「該攤位」)。控方第一證人(馬女士)是Fishland的銷售人員。

5.2015年9月22日中午時分,一名男人(後確認是被告人)進入該攤位,要求馬女士向他展示某些珠寶。當馬女士展示珠寶時,被告人乘她不察覺,拿取了一條寶玉連墜針頸鍊,然後離開該攤位,並沒有就該頸鍊付款。

6.馬女士沒有發現被告人的盜竊行為。直至當天休館盤點時,才發現失去該頸鍊,報警處理。

7.珠寶展場館內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9月22日早上約9時50分,被告人登記辦理入場證。Fishland攤位的閉路電視,也拍攝了被告人約於中午進入該攤位;約12時07分取去該頸鍊。

8.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於2015年9月21日晚上11時26分進入香港;翌日晚上10時46分離境。

9.警方根據被告人在會展辦理入場證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把他列入「受監察名單」。2015年10月21日,他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時被捕。

10.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本身是廚師。他知道,要有名片才可進入珠寶展;所以來港前,叫人替他印了假名片。被告人承認,偷取了該頸鍊。他稱,在內地賭博時,把該頸鍊給了別人,用作償還人民幣10,000元的賭債。

求情及判刑

11.被告人45歲、內地居民、未婚、沒有刑事紀錄。辯方潘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曾任廚師,但案發時沒有工作。被告人收養了一名女兒(18歲),她在四川當小販。鄉間還有年邁母親(70歲)。

12.求情時,潘大律師陳詞,被告人欠了一些債項。案發時,打算經香港到印尼找工作,因為那裏有朋友經營食肆。

13.上訴庭在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CACC 275/2011(判詞日期:2011年11月30日)案指出,盜竊一枚價值25萬多元的鑽石,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無不妥[1]。如果存在其他「加重罪責元素」(aggravating factors)(即在公眾珠寶展覽場地盜竊;當中涉及跨國元素;多人參與並計劃周詳),量刑基準可上調至4年監禁[2]

14.被告人來自內地,與珠寶業毫無關聯;來港前更預先印製了假名片。很明顯,唯一的合理推論是,他有計劃來港犯案。考慮了涉案頸鍊的價值和被告人犯案的手法,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由於認罪,刑期減至20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0個月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見判詞第12段。

[2]  見判詞第22至23段。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