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皓霖及另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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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正為“第五被告在2014年6月20日、21日和 23 日” 及第77頁第385段第1行 “第三被告在2014年6月21日22、日和23日” 更正為“第三被告在2014年6月21日 、 22 日和23日”。

Case No.DCCC 403/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40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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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皓霖 第一被告
  吳俊傑 第二被告
  張梓鑫 第三被告
  張梓峰 第四被告
  杜何泉 第五被告
  李俊賢 第六被告
  楊景輝 第七被告
  敖錦源 第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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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裁決日期: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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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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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第70頁第351段第1行 “第五被告在2014年6月20日、21日和22日”

1.  更正為“第五被告在2014年6月20日、21日和23日” 及第77頁第385段第1行 “第三被告在2014年6月21日22、日和23日” 更正為“第三被告在2014年6月21日22日和23日”。

2016年7月14日

( 黃鳳姿 )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