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對 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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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申請,主要是要求在上訴時提交新證據。與訟雙方均無律師代表,兩人原是夫婦關係,法庭在2012年已頒發離婚令。在這判案書,為方便起見,本庭仍用丈夫和妻子稱呼兩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6/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6號

(原本案件編號:家事法庭婚姻訴訟2011年第104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6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7月2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個申請,主要是要求在上訴時提交新證據。與訟雙方均無律師代表,兩人原是夫婦關係,法庭在2012年已頒發離婚令。在這判案書,為方便起見,本庭仍用丈夫和妻子稱呼兩人。

2.上訴涉及的判決,關乎附屬濟助。2014年9月1 日,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頒令,丈夫須支付$1,086,535.12給妻子,以最終解決妻子的附屬濟助要求。妻子不服裁決,要求准許向上訴法庭上訴,陳法官在2014年10月10日拒絕申請。妻子繼而要求上訴法庭給予許可,副庭長林文翰法官在2015年1月30日批准妻子上訴,上訴將於2016年9月6及7日聆訊。

3.上訴唯一可爭議的爭議,是丈夫的資產和經濟狀況。妻子聲稱丈夫蓄意隱瞞、謊報和轉移資產,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審查,作出錯誤的裁斷。

4.2016年5月12日,妻子發出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庭作出這兩個命令:

(1)  批准她在上訴聆訊時,使用聆案官周慧敏界定的「新證據文件冊」;和

(2)  命令丈夫在14天內,補齊妻子在2016年5月12 日誓章列出的有關資產的文件。

5.本庭閱讀過妻子的支持及回應誓章、丈夫的反對誓章,及丈夫在7月15日的書面陳詞,也聽取了雙方的口頭陳詞。

引用新證據的申請

6.本庭先處理提交「新證據文件冊」的申請。這個文件冊包含的文件,是原審時未有提交的,因此聆案官把它們納入「新證據文件冊」。文件冊共74頁,有這10個項目:

(1)  妻子在2014年10月24日在上訴法庭發出的傳票申請,要求給予許可上訴;

(2)  就申請 (1) 妻子在2014年10月24日存檔的支持誓章,和15個附件;

(3)  妻子在2014年11月27日給法庭的信;

(4)  陳振國法官在2014年10月10日拒絕上訴許可的命令及判案書;

(5)  妻子在2014年9月27日在區域法院發出的傳票申請,要求給予許可上訴;

(6)  就申請 (5) 妻子在2014年9月27日存檔的支持誓章,和9個附件;

(7)  丈夫在2013年1月10日,就收到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及附件的收條;

(8)  2008年3月11日陳振國法官在雙方同意下作出的命令;

(9)  2008年10月22日雙方提交的共同離婚申請書;和

(10) 2009年6月4日陳振國法官在雙方同意下作出的命令。

7.上述10個項目,其中(4) 、(8) 和 (10) 都是法庭的命令或判案書,並非是證據的一部份,(1) 和 (5) 是傳票申請,本身亦不屬證據。這些文件如果與上訴議題有關的,與訟雙方可以在上訴時引用,毋需事先向法庭申請許可。

8.其餘的文件 (項目 (2) 、(3) 、(6) 、(7) 和 (9)),倘若妻子要求在上訴時納入為新證據,按照確立的法律原則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就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  申請人雖然盡了合理的努力,仍然未能取得有關證據在原審時使用 (“條件(1)”) ;

(2)  如果接納有關證據,對上訴的結果會有重要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 (“條件 (2)”) ;及

(3)  有關證據須是表面上可信,雖然不一定是無可置疑的 (“條件 (3)”)。

9.本庭逐一審視餘下的文件,是否都符合上述三個條件。

項目(2)

10.妻子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提交了13頁的支持誓章。本庭不容許她在上訴引用這誓章。誓章內容若是上訴的論點,她可以在上訴的陳詞大綱提出,毋需引述誓章。誓章的內容若是涉及一些之前未有提出過的證據,她未能令本庭滿意,她雖然盡了合理的努力,仍未能取得這些證據在原審時使用,不符合條件 (1) 。

11.至於誓章的15個附件,附件 (1) 、(2) (丈夫2013 年1月資產與2014年3月資產對比) 是妻子的論點,本庭以上述同一方式處理。

12.附件 (3) 至 (7) 在原審時已提交,並非新證據,可在上訴時引用。

13.附件 (8) 是2014年9月4日 (陳法官頒布判案書後) 內地網站轉載天津日報的文章,標題是「二手房買賣 “陰陽合同” 頻現  業內提醒法律風險」。妻子依賴這報導去解釋丈夫簽訂兩份出售深圳物業的合約,是報章提及的「陰陽合同」。本庭不認為這報導有助解決本案的爭議,即丈夫簽訂的兩份合同,哪一份才是真正的合同,由於不符合條件 (2) ,本庭不予接納。

14.附件 (9) 和 (10) 是東亞銀行網頁,介紹「兩地一本通帳戶」,不符合條件 (1) 和 (2) ,本庭不予接納。

15.附件 (11) 至 (15) 的文件,產生的日期都是審訊前,本庭未有核對這些文件在原審時有沒有提出,倘若未有提出,不符合條件 (1) ,本庭不予接納。

項目(3)

16.妻子在判案書後給法庭的信,不符合條件 (2) ,本庭不予接納。

項目(6)

17.妻子在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支持誓章,本庭以項目 (2) 同一方式處理,不予接納。

18.附件 (1) 至 (9) ,與項目 (2) 其中9個附件相同,本庭已經處理。

項目(7)

19.這是丈夫寫下的收條,日期是審訊前,妻子說這收條粉碎丈夫謊稱中信銀行綜合結單戶口已在訴訟前結束。本庭對此有保留,即使妻子聲稱屬實,她也不符合條件 (1) ,本庭不予接納。

項目(9)

20.這是雙方在2008年10月提交的共同申請書,她聲稱是丈夫逼她離婚簽署的。本庭不予接納,因為不符合條件 (1) 和 (2) 。

補交文件的申請

21.妻子在2016年5月12日的誓章聲稱,丈夫沒有完全遵守2013年11月26日,當時任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作出的文件披露命令,她向本庭要求丈夫補交尚未提供的文件。此外,有不少丈夫提供的銀行存摺影印本模糊不清,她要求丈夫提供清晰的影印本。

22.本庭不知道在2014年1月至8月 (審訊前) 期間,妻子有沒有提出過申請,要求丈夫提交所有文件披露命令函蓋的文件。妻子的補交文件申請,應在審訊前作出,並非是上訴時作出。

23.當法庭作出文件披露命令,被命令的一方就有責任遵守。倘若沒有遵守或完全遵守,又沒有合理的解釋為何沒有遵守,法庭就會按照已提供的文件和證據判案。就沒有提供文件涉及的爭議,法庭可以對被命令提供文件的一方,作出不利於他的推斷。

24.倘若丈夫沒有完全遵守文件披露命令,本庭不會在現階段命令他補交文件。本庭會按照上述的原則行事。

25.至於已提供但模糊不清的影印本,丈夫說銀行提供給他的文件,也是深淺不一,所以複印的效果不清楚,要他再複印也沒有用。本庭認為恰當的做法,是命令丈夫把手頭原有的文件,供妻子查閱。

命令

26.就妻子的申請,本庭作出以下命令:

(1)  拒絕上訴人在上訴時引用新文件證據的申請;

(2)  拒絕上訴人要答辯人補交上訴人2016年5月12 日誓章列出的文件;

(3)  上訴人在命令作出7天內,須向答辯人提交清單,列出答辯人已提交但模糊不清的文件,要指明文件在上訴文件冊的頁碼。答辯人須按照清單,提供他原有的文件,供上訴人審閱。審閱的日期不遲於2016年8月15日,確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按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指示。

27.由於雙方並無律師代表,本庭就這傳票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28.本庭留意到雙方在這申請提交的誓章和陳詞,互相攻擊,力數雙方在婚姻行為上的不是。本上訴要處理的唯一爭議,是丈夫的資產和經濟狀況,雙方在婚姻行為上的不是,與上訴的議題無關。本庭認為有需要就上訴提交的陳詞大綱,作出頁數的限制,以免陳詞過於冗長,或言不及義。本庭作出指示如下:

(1)  上訴人須於2016年8月19日或之前,提交上訴陳詞大綱,以15頁為限;

(2)  答辯人須於2016年8月26日或之前,提交上訴陳詞大綱,以15頁為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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