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森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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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案中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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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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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案中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2.案發於2015年9月11日,案發地點為香港新界葵涌葵涌邨逸葵樓地下公園。案發當天下午,傷者控方證人一黃來歡先生於葵涌逸葵樓地下公園觀看被告人與另一人下棋,黃先生於被告人棋局落敗時出言批評被告人走錯棋步,並於說話中夾雜粗言,黃先生上述行為惹怒了被告人,被告人從一環保袋取出一支紅色鐵通襲擊黃先生,被告人先以鐵通打向黃先生左邊頭部,但被黃先生及時以左手擋駕。被告人再以鐵通打向黃先生右邊頭部,黃先生來不及擋駕,右邊頭部被擊中受傷流血,被告人隨即離開現場。 3.事後,黃先生被送往仁濟醫院接受治療,他頭皮位置有兩處表面撕裂傷,左手手肘輕微隆起及有瘀傷,黃先生在接受治療後當天出院。 4.警方於2015年9月14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控罪。 5.被告人現年55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判刑前,法庭索取了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背景報告詳細列出被告人的家庭狀況。簡而言之,被告人現年55歲,於內地出生,於1980年來港定居。 6.被告人曾經歷兩次婚姻,他的第一任妻子與他誕下一名現年20歲的女兒,但被告人與第一任妻子離婚後,與妻子及女兒已沒有再聯絡,被告人現與他第二任妻子居於葵涌邨,但被告人與他的第二任妻子亦於本年5月離婚,被告人與他的第二任妻子育有一名現年17歲現就讀中五的兒子。 7.按背景報告及蔡大律師所述,被告人與他的第二任妻子及兒子關係頗為疏離。 8.蕭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末段指出,被告人患有焦慮症。除此以外,他亦患有妄想症的精神病,經鑑別診斷為精神分裂症,被告人現正處於症狀活躍期,他對自己患有精神病缺乏了解,醫生認為,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安全和利益,同時為了保護別人,醫生建議讓被告人入院接受精神科治療,並建議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為期4至6個月的入院令,以治療被告人的精神病。於入院令生效期間,被告人可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於入院令期限屆滿後,若有需要,被告人可被轉往其他精神科繼續接受治療。 9.鄧醫生於他的精神醫生報告中指出,被告人患有被害型及自大型妄想,很可能是患有妄想症精神病。此外,被告人亦曾患有焦慮症,被告人正處於症狀活躍期,並有使用暴力的風險,需接受入院精神科治療,他建議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為期4至6個月的入院令,有關方面已作好安排,被告人可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 10.蔡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背景報告已詳細交代被告人的家庭狀況,被告人於本年5月與他第二任妻子離婚,被告人與家人關係頗為疏離。而往後,房署亦很大機會為被告人一家作出分戶的安排。被告人患有焦慮症已十多年,他一直接受治療及服藥。從精神科醫生報告亦可見,被告人除他的精神健康出了問題,他亦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脂肪肝等等問題。 11.雖然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但蔡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現年56歲,本案是被告人首次干犯刑事罪行,雖然案件性質嚴重,但於案中,被告人是受到一定的挑釁,而發生本案的不幸事件。被告人是於沒有預謀下犯案,被告人攜帶鐵通作武器之用,可能是與他的精神健康問題有關,被告人因患有被逼害妄想症,他常有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幻覺,猶幸案中控方證人一的傷勢不嚴重,經治療後當天已出院。 12.辯方呈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2013] 2 HKLRD 194)供本庭考慮。辯方指出,按該案案情的嚴重性而言,該案的案情是較本案嚴重,案件的起因亦是涉案雙方為下棋問題而發生爭執。最後,上訴庭認為,於該案恰當的量刑基準和判刑是監禁兩年三個月,但辯方要求法庭考慮精神科報告中兩位精神科醫生作出的建議。 13.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所有判刑前報告的建議及辯方的輕判請求,被告人於案中因小故,以鐵通傷害事主是一嚴重的罪行,明顯地,被告人攜帶鐵通作武器,這異於尋常的行為是與他的精神健康問題有關。控罪性質雖然嚴重,但猶幸傷者於案中的傷勢並不嚴重,經治療後當天他已出院。於庭上表現,他亦已完全康復。 14.法庭認為於本案,被告人以鐵通襲擊傷者,很大程度上,他是受他的精神健康問題所影響。兩份精神科報告亦指出,被告人的精神健康問題正處於症狀活躍期。鄧醫生並指出,被告人有使用暴力的風險,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被告人入院接受精神科治療。 15.於平衡了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人需要接受精神科入院治療的需要後,法庭最後認為,法庭於本案應按《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入院令,法庭接受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就著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6個月入院令,被告人須於小欖精神科治療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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