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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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14/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1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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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C.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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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6年7月18日上午11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neth HO King Man,由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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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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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人是事主的親父,案發時,事主約十五歲零五個月,與父母和一姊、一弟同住在公屋單位。去年8月23日早上約10時,事主起床後,坐在梳化看電視,被告人起床往洗手間,如廁後,被告人把事主拉進廁所,拉下事主的短褲和內褲,被告人也拉下自己的褲,露出陽具。後來他拿起陽具,沿事主大腿內側掃向事主下體,這時事主母親突然出現,責罵被告人,被告人穿回褲,離開廁所,事主則留在廁所哭泣,個多小時後才出來。

約兩星期後,事主的姐姐向學校社工透露此事,再經社會福利署、社工協助,事主報警,也安排事主暫住宿舍。

9月16日,警方拘捕被告人,警誡後,他承認用手摸事主下體三、四次,又用陽具掃事主大腿內側約十多秒,期間他把事主攬向自己,整個過程約一、兩分鐘。

被告人現在47歲,沒有犯罪紀錄,1998年從內地來港,一向勤力工作。1996年在內地結婚,有三名子女,2005年妻兒來港與他團聚,一家生活和諧。犯案前,被告人在地盤工作,日薪大約800元。

被告人妻子來信指,被告人是負責任的丈夫,也要供養在內地的年老母親,而且熱心幫助鄰居,是一名好人,希望法庭輕判。三名子女也來信指被告人生活節儉,盡量滿足他們學業上的需要,希望法庭輕判,事主更表示已原諒被告人,希望法庭給他自新機會。

根據背景報告,被告人承認案發時見事主坐在梳化,姿勢性感,挑起他的性慾,他現在非常內疚,對不起事主和妻子。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包博士指,被告人內向,不過有穩定職業,沒有酗酒,也沒有濫用藥物的習慣,也沒有精神問題,不過他對15歲少女有性幻想,但不至於孌童癖傾向。包博士認為他是一時不能自制而犯案,重犯機會低。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林博士認為事主初期有創傷徵狀,覺得被出賣,尤其是母親的迴避態度,令她心理受創,她覺得無助和羞恥,事件揭發後,她的壓力得以釋放,創傷徵狀慢慢減弱。林博士認為事主暫時沒有心理和情緒困擾,但問題可能暫時潛伏,日後成長時才出現,事主需要社工定期跟進。林博士認為暫時不應與家人同住。

辯方呈堂精神科郭醫生的報告,是案發後約兩個月的檢查結果,被告人向郭醫生透露案發前一晚飲了三罐啤酒,案發早上仍受些少酒精影響。郭醫生指,被告人沒有精神問題,也沒有任何不良的性癖好,以他的背景,重犯機會極低。

被告人身為親父,竟明目張膽在家中非禮事主,更辯稱因事主姿態性感而犯案,令本席嘔心,僥倖地,事主母親剛上廁所,撞破事件,否則不堪設想。案發時事主約十五歲半,完全被嚇呆,被告人兩夫婦事後更迴避問題,令事主心靈受創,本席實能明白他們夫婦的心態。被告人現在來說後悔,實難以彌補事主的創傷,事主原諒他當然是重建父女關係的好開始,但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本席考慮過辯方何大律師呈堂的案例,吳岳威案(CACC 141/2007年)的上訴人非禮外甥女和姪女,趁抱起外甥女或姪女睡覺時乘機非禮,而且只限於撫摸事主胸部,與本案不同,本案的被告人強行拖事主入廁所,用陽具掃事主大腿,蓄意侵犯事主,猥褻程度也較高。本席認為案情嚴重,現以三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一年零兩個月,判被告人入獄兩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