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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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 黃麗儀 被悾案中一項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暫委裁判官 朱文瀚 (下稱「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0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0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3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6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麗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 2016年7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7月22日

判案書


1.本案上訴人黃麗儀被悾案中一項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暫委裁判官朱文瀚(下稱「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2.按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店鋪盜竊案。控方指上訴人於一超市內從擺放飲品的凍櫃拿取一枝盒裝橙汁及四樽鮮奶,沒有付款而離開。上訴人上述行為超市的保安員所目睹,超市的保安員於超市門外截停上訴人,把上訴人帶返超市內。警員其後到場,拘捕上訴人。

3.上訴人於原審時由大律師代表辯護。

4.辯方的案情是上訴人被控盜竊的一盒橙汁及四樽鮮奶均是上訴人從家中帶出來的物品,她一直放在她的黑色手袋內。換言之,控罪詳請所指的被盜竊物品都是屬於上訴人的私人財產,她沒有盜竊。

5.案中控方主要依賴的是控方證人一保安員女士之證供。保安員的證供是指她在超市門口附近位置看見戴着眼鏡、口罩的上訴人進入超市後,到左方的奶類凍櫃拿取了一枝約一公升的飲品。上訴人把飲品放入超市提供的透明保鮮袋內,然後上訴人轉身到對面飲品貨架位置時,將該一公升凍飲放進上訴人的黑色手袋內。上訴人隨即返回奶類凍櫃,拿取兩樽玻璃樽鮮奶,放入超市提供的透明保鮮袋。上訴人再從凍櫃拿取另外兩樽玻璃樽裝鮮奶,同樣地把它們放進另一透明保鮮袋內。接着,上訴人拿著兩個總共盛載四樽鮮奶的保鮮袋,到擺放乾貨的貨架,即早餐街,將兩袋鮮奶放進黑色環保袋內,保安員當時身處早餐街的街尾,與上訴人保持3至4米距離。上訴人其後途經收銀處,沒有付款便離開超市的門口。

6.辯方案情是來自上訴人的證據。上訴人供述控罪指稱的盒裝橙汁和四樽鮮奶都是上訴人從家中帶出來,她一直把它們放在自己的黑色手袋內,她沒有偷竊。上訴人承認案發時她進入了涉案的超級市場,她從凍櫃拿起了一枝豆漿,行到擺放飲品的貨架,把豆漿暫時擺放於貨架。接着,她取出金錢,但於打開手袋時,她才發現她原來已帶備飲品外出,她便把豆漿放回原本凍櫃的位置。上訴人亦承認她曾拿起一支樽裝鮮奶,目的是要查看其到期日,看看是否快將到期的鮮奶售價會較便宜。她查看到期日後,便把鮮奶放回原位。

7.原審裁判官最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他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可靠,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上訴人於上訴聆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她就着本上訴將一份兩頁紙、共五點上訴理由的陳述書存檔。上訴人的第一、第二項上訴理由主要是批評控方證人一保安員對她的觀察。她批評保安員沒有親眼直接看見她把飲品放進黑色手袋內,只憑動作作出推斷。

9.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理由主要是指按控方證人一保安員的證供,她手持公文袋再拿着一袋兩樽鮮奶,於此情況下,她實在難以再去拿取另外兩樽鮮奶並把它們放進另一透明膠袋,再把四樽鮮奶一併放入黑色環保袋。她主要是批評證供中的內在或然性。

10.上訴人的第四點上訴理由是批評控方證人二即到場的警員,對搜證的處理方式。她指於審訊時裁判官最後同意控方提出將控罪詳情中原有的貨物價值完全刪除。上訴人指刪除了案中飲品的價值後,那有關物品便是沒有價值的飲品,為何它們仍算是店鋪的資產,如何能構成盜竊罪?

11.就着上訴理由第五點,上訴人指涉案的超市多處設有警報器及閉路電視,但於審訊中控方卻沒有把閉路電視錄像呈堂作為證據。就着上訴人上訴理由中提及的閉路電視紀錄,答辯方表明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像控方一直是把它們視為不被控方依賴的材料(unused materials)。而於審訊前及審訊中,辯方律師亦從沒有要求控方把閉路電視錄像提供予辯方,或詢問警方是否檢取超市的閉路電視錄像。

12.本席有見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於審訊時可能真的不知道警方檢取了超市閉路電視紀錄,因此於庭上要求控方把閉路電視錄影紀錄播放以確保公平。本席於庭上觀看了超市的閉路電視紀錄:閉路電視紀錄自 161108時開始,上訴人是於 161125時進入涉案的超市,她於 161916時離開超市,於161952時她被帶返再次進入超市。有關的閉路電視鏡頭只能拍攝到超市出入口一帶的範圍。

13.答辯方就着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的回應如下:—

14.就着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第一及第二點,答辯方指上訴人指她已經把白色飲品放回原來位置只是她的自說自話,保安員的證供是沒有此事的發生。詳細考慮控方證人一保安員的證供,她證供所說沒有見到此事的發生是因為根本沒有此事發生過。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 22段已解釋了他何以不接納上訴人已經將白色飲品放回原來位置的說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邏輯,令人費解。裁判官亦指出辯方律師於盤問保安員時沒有向保安員指出上訴人已經將飲品放回原來位置這部分的案情,給保安員作出回應的機會。裁判官認 為上訴人明顯是在砌詞狡辯。答辯方認為裁判官案中對證據的分析是正確的。

15.就上訴人上訴理由三對控方證人一證供內在或然性的批評,答辯方指上訴人案發時以左手拿着公文袋,右肩揹着黑色手袋及黑色環保袋,背部揹着藍色背包。換言之,上訴人的右手是仍可以拿其他東西。按控方證人一保安員的證供,上訴人將白色飲品放入保鮮袋後,再放入黑色手袋之後,上訴人才將兩樽鮮奶放入保鮮袋,再將兩樽鮮奶放入另一保鮮袋,最後將兩袋共四樽鮮奶放入黑色環保袋。答辯方指兩袋四樽鮮奶實在不是一十分重或體積十分大的物品。縱然上訴人當時左手拿着公文袋,把兩袋四樽鮮奶放入黑色環保袋也是可輕鬆做到的事。此外辯方律師於審訊時並沒有作出結案陳詞,亦沒有提出上訴人案發時雙手應十分忙碌這說法。答辯方認為保案員所形容上訴人的動作實際上是可行的。

16.就着審訊時裁判官批准控方把控罪飲品的售價刪除對審訊的影響,答辯方指飲品的價值與飲品是否超級市場的財產是完全沒有關係的議題。縱使案中並沒有證據指出飲品的確實價值,但飲品都是有價值的物品,是放於超市內出售,當然顧客須要付費才可帶走有關飲品,涉案的飲品也當然是超級市場的財產。事實上辯方律師於審訊中亦同意若法庭裁定有關貨品是上訴人從超市取去的,答辯方對有關物品的財產權亦沒有爭議,即有關物品是屬於牛奶公司的財產(見上訴宗卷第36頁D至E行)。

17.就着上訴人提出有關審訊時控方沒有呈遞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紀錄,答辯方指閉路電視紀錄對控方而言是屬於不被控方依賴的材料(unused materials),因此控方沒有責任於庭上播放對控方案情沒有幫助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指閉路電視沒有拍攝到上訴人取去飲品放進手袋和環保袋的情況,不代表上述的事情沒有發生過。畢竟閉路電視鏡頭位置是固定的,如果有人立心避過鏡頭,攝影機拍攝不到有關的片斷不足為怪。警方檢取的閉路電視紀錄對控方沒有幫助,亦同樣地不能反駁控方證人一保安員的證供。

18.就着上訴人於上訴理據第一及第二點對控方證人一保安員的批評,本席認為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24及25段(上訴宗卷第21及22頁)亦對有關課題作出充分考慮。原審裁判官是如是說:

「 24. 儘管被告的說法不被接納,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本席信納第一證人清楚目擊整個過程,因她在光線充足及只有3至4米的近距離下作出觀察。雖然盤問時承認當時看不清楚被告拿取的是橙汁還是豆漿,但她看到被告從凍櫃拿取的是白色包裝的一公升飲品。這與被告被逮著後,在經理室內被告在警員面前自行從黑色手袋內拿出的森美牌橙汁外表相近,從相片P2(9) 可見。更重要的是,被告由此至終沒有離開過第一證人的視線範圍。因此,本席認為第一證人當時看不清楚被告拿取的是橙汁還是豆漿並不關鍵,並不影響第一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25.       雖然盤問時,第一證人坦白地承認她只見被告在手袋上有所動作,沒有看清楚被告把橙汁放入黑色手袋,因當時有貨阻擋。即使如此,本席認為被告當時將橙汁放入袋內的動作必然很快,而且正拿著公文袋在左手上可作遮掩,因此第一證人看不清楚亦容易理解,並不稀奇,反而顯得其證供中肯。」

19.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清楚掌握控方證人一對上訴人的觀察證供於案中的重要性,他於裁斷陳述書第24及25段亦已小心分析了控方證人一對上訴人的觀察證供。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一及二不能成立。

20.就着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三,即當時她左手既持有一大公文袋,再拿着一袋兩樽鮮奶,她又如何能再取另外兩樽鮮奶放入另一透明膠袋,再放進黑色環保袋?在這課題,法庭同意答辯方陳詞第13及第14段的陳述:上訴人當時左手拿著公文袋,右肩揹着黑色手袋和黑色環保袋,背部揹著藍色背包。換言之,上訴人的右手是可運動自如。上訴人所提出的將兩樽鮮奶放入保鮮袋,再將另外兩樽鮮奶放入另一保鮮袋,最後將兩袋四樽鮮奶放入黑色環保袋,對她而言是可以輕鬆做到的事。本席不認為控方證人一上述證據存在着內在不可能的問題。

21.就着上訴人上訴理據第四點,上訴人對到場調查警員的批評並不影響控方證人一於案中對上訴人觀察證供的可信以及可靠性。至於控方最後把涉案橙汁及鮮奶的售價刪除,這對審訊的公平性亦並無影響,更不影響控方最後能否證明涉案的橙汁以及鮮奶是屬於牛奶公司的財產。

22.細看辯方案中的辯護理由,辯方亦不是說涉案的橙汁、鮮奶是無價值的東西。辯方的案情是鮮奶、橙汁是上訴人的個人財產,那即是說它們並非不能構成財產,而是它們不是超級市埸的財產,是屬於上訴人個人的物品。

23.橙汁、鮮奶都是擺放於超市貨架上供出售的貨品,顯然它們是有價值的財產。上訴人不能以控方不能證明有關物品的售價而指它們不是屬於任何人的財產。上訴人於陳詞中指出有關物品若將它們的價值刪除後,它們便與空氣無別,不構成屬於他人的財產。本席認為上訴人以空氣作比喻實是引喻失義。一件物品沒有售價或沒有出售的價值亦不表示它們不可以構成屬於他人的財產。以一封家人的舊家書或老同學的明信片為例,這些東西可能毫無出售價值,但對物主而言卻是極有價值的私人財產,不能說沒有售價便不是屬於他人的財產。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理據牽強,上訴理由四不能成立。

24.就着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紀錄,本席考慮到於審訊時辯方律師畢竟沒有取得超市的閉路電視片段。為對上訴人公平,本席安排於庭上播放有關的閉路電視紀錄。明顯地,有關的閉電視紀錄只拍攝到超市的出入口附近範圍,有關本案的片段便是如前述於 161125時上訴人進入超市,161916時上訴人離開超市及於161952時她被帶返超市。有關上訴人接觸拿取橙汁、鮮奶所發生的地方都是鏡頭以外的地方,因此沒有被攝進鏡頭。事實上審訊時有關的閉路電視紀錄並不是控方呈堂依賴的證據,裁判官於作出定罪裁決時亦沒有考慮有關閉路電視的紀錄。

25.本席以「重審」方式審視案中證據,就是於觀看閉路電視紀錄後亦認為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既不能協助控方,對辯方的案情亦毫無幫助。上訴人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她沒有拿取放於鮮果貨架旁的保鮮袋,與控方證人一的證供不符。案中並沒有任何證據指整間超市的保鮮袋 便只放於鏡頭中的鮮果貨架旁,於飲品貨櫃附近便再沒有保鮮袋提供。本席考慮了閉路電視紀錄,亦不認為有關的閉路電視紀錄對上訴人的案情有任何幫助。

26.法庭考慮了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上訴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本席考慮了HKSAR v Ip Chin Kei [2012] 4 HKLRD 383, 一案對於處理裁判法院上訴的原則,即:

(一) 處理上訴之法庭只會在裁斷明顯出錯時才會偏離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和對證人的誠信評估;

(二) 在決定裁判官是否犯錯而應令致上訴得直時,關鍵考慮是推翻定罪是否符合公義;及

(三) 即使沒有找出裁判官的錯處,但處理上訴的法庭依然必須履行進行重新聆訊這法例規定的責任,因此必須審視案中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如果證據不足,也應裁定上訴得直。

27.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對本案事實的裁斷以致他對證人的誠信評估並沒有犯錯。他是經細心考慮、評估案中的證據後作出本案的事實裁斷。

28.本席以「重審」的方式審視裁判官席前的證據以及今天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紀錄,本席亦認為控方的證據足以於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控罪的所有構成元素。基於前述原因,駁回定罪上訴。

  ( 陳仲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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