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歐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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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歐哲文 為KTCC 4653/2015一案的被告人,上訴人於 崔美霞 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就着一項刑事損壞罪接受審訊,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判處他罰款港幣1,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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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69/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與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6年第6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46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歐哲文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2016年7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16年7月14日

判 案 書

控罪,定罪和上訴

1.上訴人歐哲文為KTCC 4653/2015一案的被告人,上訴人於崔美霞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就着一項刑事損壞罪接受審訊,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判處他罰款港幣1,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裁決,提出上訴。

2.被控罪行條文指上訴人於2015年9月25日,在香港九龍藍田安田街啟田商場外,近燈柱號碼AA7677,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藍田各界慶典委員會的四支印有「慶祝國慶」字樣的紅色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於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4.本席基本採用裁判官對控方案情的撮要。

5.控方案情指,控方證人二是藍田各界慶典委員會的財政人員,案發當天,他於02:10時收到辯方證人二致電告知,有人折斷藍田各界慶典委員會「慶祝國慶」的旗桿,控方證人二致電控方證人一,要求後者查看,控方證人一到場,看見平田商場至啟田商場的多支旗桿被拗斷倒地,他步行至德田街及平田街路口,並以手機拍攝六支會有被拗斷的旗桿,但疑似被割斷的旗。控方證人一步返啟田商場方向,並致電控方證人二描述情況時,他聽到「啪」一聲的折斷聲,因當時是凌晨時分,控方證人一清楚聽到聲音是來自他右方的德田街。控方證人一跟控方證人二表示他聽到折斷聲後,他便掛斷電話,向聲音傳出方向行去,控方證人一見到一人影,控方證人一與人影迎面而行,他看見人影折斷一支旗桿後,繼續向控方證人一的方向行來,人影前行五米時,伸出雙手,再折斷第二支旗,當控方證人一距離人影三十米時,控方證人一看見人影髮長及手臂,控方證人一觀察時,現場有街燈,其光線光度較法庭內的光度略暗,人影向控方證人一方向繼續步行至人影距離控方證人一十五米時,控方證人一看見對方是一男子、戴眼鏡、約30歲,穿着四分三腳骨灰黑色褲(即上訴人),上訴人再向前伸出雙手折斷第三支旗,被折斷的旗跌在地上,上訴人再向前步行,並折斷第四支旗,當時控方證人一距離上訴人少於一米,他即時捉着上訴人喝止,並質問上訴人為何把旗損壞,上訴人反駁,謂控方證人一並無向地政署申請,這處是香港,不是國內,控方證人一一方無權佈置旗桿或旗。控方證人一阻止上訴人離開,並緊隨上訴人步行約二十米,期間,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一持續就着控方證人一是否不讓上訴人離開爭論,控方證人一一直緊隨上訴人,最後,因控方證人一始終不肯讓上訴人離開,上訴人報警。警員於三至四分鐘後到場。

6.控方證人一指整件觀察時間約十分鐘,他可觀察到上訴人樣貌。等候警察到場時間約五分鐘,期間視線無阻,現場有商場、燈光照明,並無他人在場,控方證人一可看到上訴人樣貌。

7.控方證人三是接報到場的警員,按控方證人三所作的紀錄,上訴人穿深紫色短袖上衣、綠色短褲、藍色波鞋,沒有攜帶刀或袋。

辯方案情

8.辯方案情,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案中致電控方證人二投訴有人損壞旗桿的辯方證人二作證。

9.本席亦基本採用裁判官對辯方案情的撮要。

10.案發當天02:00時,上訴人從他的居住的藍田邨散步至安田街時,遇上控方證人一,控方證人一截停當時髮長過肩的上訴人,指他毀壞了旗幟,上訴人回應,他曾向地政署查核,但找不到申請掛上該些旗幟的紀錄,地政署亦表示,任何團體及個人均不可以掛旗,只可以掛橫幅,控方證人一與上訴人發生口角,控方證人一表現激動,並向上訴人說「我唔會打你,但有人會打你,大陸十幾億人,一人打你一拳都唔掂」,上訴人因此擔心控方證人一會打他或找人打他,他感到安全受威脅,報警求助。上訴人指他案發時,沒有折斷任何旗,他看見有部分旗幟掛在欄桿上,亦有部分在地上。

11.辯方證人二作供,供述案發當天約02:00時,他於十六樓家中聽到折斷竹枝聲,他望出窗外,看見一長髮人士在「搞」旗桿,辯方證人二看不到對方容貌,亦不能分辨其性別,該名長髮人士從平田商場步行,相繼折斷四至五支旗桿。辯方證人二確認他案發當天錄取的書面口供內,只提及穿黑衣者,並沒有提及長髮人士。

良好品格指引

12.裁判官就着上訴人並無定罪紀錄這不爭事實作出了自我指引,她提醒自己上訴人犯罪傾向較低,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裁判官對證據的分析

13.最後,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一的證供可信、可靠,她拒絕信納被告人的證供,裁判官滿意控方的證供已按無合理疑點的證案標準,證實上訴人於案中折斷了控罪所指的旗幟,裁判官進一步裁定被告人並沒有合法辯解而損毀案中屬於藍田區各界慶典委員會的旗幟,他意圖損壞該些財產或罔顧該些財產是否被損壞,裁判官因此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針對定罪上訴的上訴理由

14.上訴人於上訴聆訊時,提出針對上訴的理由是裁判官的定罪裁決錯誤,因他沒有做過損壞旗幟的行為,上訴人指,裁判官將他入罪,是因她接受控方證人一看見被告人損壞旗幟的證供,但上訴人指出,事實上,控方證人一認錯人,而認錯人的原因是被告人沒有作出損壞旗幟的行為,上訴人指,當時於街上的不止上訴人一人。再者,於控方證人一的書面口供中,他說的是一名身穿黑衣黑褲的人損壞旗幟,但事實上,被告人當天穿着的並不是黑色衣服和黑色褲。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15.裁判官於判刑時指出,案件涉及上訴人折斷四支旗,但所涉及的維修費用只是港幣80元,裁判官認為案情於同類案件而言不屬最嚴重者,他認為上訴人屬初犯,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及他當時失業的情況後,最後決定以罰款方式處罰上訴人。她於考慮了所有判刑因素後,判處上訴人罰款1,000元。

針對判刑上訴的上訴理由

16.於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他的經濟狀況不太好,他現時仍未找到工作,他要求法庭將罰款調低。

答辯人立場

17.答辯方陳大律師指出,上訴人於上訴聆訊時所指裁判官定罪裁決的錯誤是基於她處理控方證人一辨認被告人為犯案者的認人辨認證據。案中,控方主要是倚賴控方證人一對上訴人的辨認證供,而上訴人於上訴時的主要投訴,亦是針對控方證人一對上訴人的衣着描述出現錯誤。

18.答辯方指,庭上上訴人的批評,事實上,裁判官於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1段(即上訴宗卷第21頁)經已處理:

「 21. 辯方亦質疑PW1供稱被告人穿著四分三腳骨灰黑色褲,但PW3供稱被告人穿深紫色短袖衫、綠色短褲,兩證人就被告人的衣著證供矛盾,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是被告人在涉案地點被PW1截停,及因PW1緊隨被告人一段路程,不讓被告人離開,導致被告人報案,由PW1截停被告至PW3到場,雙方不爭議兩人一直在一起,PW3是於被告人報案後到達現場,見到被告人,被告人在現場的事實亦不受爭議。PW1稱被告人穿四分三腳骨灰黑色褲,跟PW3稱被告穿短褲分歧不大,兩人亦觀察到被告人穿深色上衣,重要的是PW1由觀察到截停及緊隨被告人期間,兩人持續對話,沒有離開對方視線,這一點,雙方沒有爭議。等待PW3到場期間,雙方亦站立於近距離,期間沒有其他人在場,實不存在身分辨認錯誤的議題。」

19.答辯方指,裁判官於裁決時,實已考慮了控方證人一對上訴人的衣着描述與警員就着同樣課題證供不同之處,但答辯方指出,控方證人一的證供清楚指出,是他看見上訴人損壞旗幟,他是全程看着上訴人並緊隨着上訴人,而事實上,上訴人亦是因控方證人一不讓他離開而報警,警方到場拘捕上訴人,上訴人於審訊時從沒爭議案發時他在現場,雖然證供上,控方證人一的證供與警員(即控方證人三)就着上訴人的衣着這課題是有出入,但整體證供而言,審訊中不存在身分辨認錯誤的問題,答辯方指,上訴人針對上訴的理據不能成立。

20.就着判刑上訴,答辯方同意本案的案情並不是同類案件的最嚴重者,唯一所考慮的是上訴人的負擔能力而已,上訴人如有需要,可提出分期繳付罰款。

上訴人最後的回覆陳詞

21.上訴人於最後回覆時指出,他已就着罰款清繳罰款,他指就着控方證人一對他的辨認證據,上訴人指,他居於案發現場的屋苑,現場並不是杳無人煙的地方,亦會有其他人經過,因此控方證人一很有可能錯誤辨認上訴人是損壞旗幟的人。

討論

22.法庭聽取了上訴人針對定罪裁決的陳詞及答辯方的回覆,上訴人主要的投訴是控方證人一對他的辨認證供不正確,上訴人指,控方證人一庭上就着他穿着的衣服的描述,與控方證人三(即警員)的描述不同,但有關被告人的衣着與警員就着同樣課題的證供之出入,便如答辯方陳詞所說,原審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21段已處理了有關問題。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一的證供與警員的證供分歧不大,裁判官進一步指出,重要的是控方證人一自觀察至截停及緊隨上訴人期間,他與對話持續對話,視線亦沒有離開對方,法庭同意裁判官的分析,法庭亦同意控方證人一庭上所指的黑色上衣、黑色四分三腳骨褲,與警員紀錄的深色短袖衫、綠色短褲,分歧並不大,裁判官明顯是考慮了案發現場的燈光、照明,控方證人一與人影以及上訴人在不同階段的距離,與及他自較遠處見到人影損壞旗桿,至較近距離看見人影,即本案的被告人期間,他一直留意對方,視線並沒有離開對方,而最後裁定被告人即損壞現場旗桿的人士。再者,控方證人一亦是於近距離,於看見被告人的容貌的情況下,觀察到上訴人損壞案情中的第三及第四支旗桿,本席認為裁判官是清楚掌握了案中有關辨認上訴人即損壞旗桿的人影及長髮人士的證據,她的分析合理。

23.就着上訴人指現場並不是一杳無人煙的地方,控方證人一大有可能把在場的其他人誤認為被告人,把馮京錯認為馬涼,誤會上訴人是損壞旗桿的人,但從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清楚可見,裁判官是接受控方證人一所說,他看見有人損壞旗桿時,因當時距離較遠,控方證人一只看見對方是一人影,他是於人影損壞了兩支旗桿,於較為接近控方證人一時,他才看見該人影髮長及手臂,於人影再距離控方證人一較近距離,即約十五米距離時,控方證人一才看見該長髮及手臂的人是一男子、戴眼鏡、約30歲,即本案的上訴人,他再看見上訴人損壞第三支及第四支旗,本席認為縱使案發現場不是一杳無人煙的地方,從控方證人一的證供清楚可見,他所指的人影(髮長及手臂的人)與及最後他看見的上訴人均是同一人,他並沒有把在場的其他人士誤認作本案上訴人。

24.法庭以重審的方式處理本上訴,於考慮了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後,法庭最後亦認同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定罪裁決,定罪裁決沒有任何不公平或不穩妥之處,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25.就着判刑上訴,裁判官於判刑時已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情況及案情,裁判官認為案情並不嚴重,上訴人屬初犯,最後對上訴人判以1,000元罰款刑罰。本席認為對初犯的上訴人判以1,000元罰款,並沒有任何原則上的犯錯,亦並不是明顯過重,而事實上,於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已清繳了有關罰款。法庭亦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陳仲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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