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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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在剛才的判決理由中已經詳細道出有關的案情。簡單而言,被告和受害人相鄰二十多年,被告不滿和懷疑受害人斬他所種的果樹,因而用報紙包著斧頭,在遇見受害人時,用斧頭斬受害人。受害人手腕有裂傷,但幸好並沒有永久創傷。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6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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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旭秋LAI Yuk-ch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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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7月29日
出席人士: 馮德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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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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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判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

2.本席在剛才的判決理由中已經詳細道出有關的案情。簡單而言,被告和受害人相鄰二十多年,被告不滿和懷疑受害人斬他所種的果樹,因而用報紙包著斧頭,在遇見受害人時,用斧頭斬受害人。受害人手腕有裂傷,但幸好並沒有永久創傷。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73歲,在內地出生,中一程度,現在已經退休,育有三子一女,獨居在沙嶺村。被告有兩項較輕微的犯案紀錄。

4.辯方說被告是一個顧家的人,子女已經成家立室。被告有視障、聽障及痛風的問題,需要別人的協助。辯方說本案是一件不幸的事件。被告和受害人是二十多年的鄰居,並沒有重大不快事件。辯方亦說本案是單獨事件,被告不是有預謀地襲擊受害人,被告犯案是因為受害人斬他的樹。辯方亦說受害人的「挑釁行為」是引致本案的發生,被告不能夠自控,一時「火遮眼」而犯案。辯方說被告實質是一個老實人。受害人並沒有嚴重的創傷,現在已經復原。辯方說被告的重犯機會低,沒有暴力傾向。被告已經得到教訓。本案令被告飽受精神壓力,這是懲罰的一種。辯方並沒有提供判刑的案例作為法庭的參考。

判刑

5.被告已經是73歲的退休人士,但仍然不能夠自我控制,不能夠樂天安命,最後因為積怨而用斧頭襲擊那二十多年的鄰居。本席認為就算對方有如何的不是,就算被告如何「谷氣」,被告都不能夠以身試法,用武力來解決問題或者報復。被告用報紙包著斧頭,用斧頭襲擊受害人,亦在受害人跑回家中再繼續在受害人的門口外叫罵,亦用斧頭敲打鐵閘,稍後才離開。所幸的是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創傷或者殘廢。如果受害人不幸地永久殘障,甚至死亡,被告便要面對更加嚴厲的懲處。

6.被告在2013年和2014年有兩項較輕的定罪。辯方說這是被告超額偷運奶粉到內地所致。被告在第二項的定罪被判監3星期,緩刑12個月。這緩刑令剛剛在2015年9月7日或8日完結。被告在十日之後便干犯本案。就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加重對被告的刑責。

7.上訴庭在特區黃祿壽 [2013] 2 HKLRD 201明言這類案件並沒有量刑指引,一般刑期是3年至12年不等。但法官並不須以3年為最低的判刑,判刑是要視乎案情、視乎受害人的傷勢、以及其他種種因素來作出決定。在該上訴案,72歲的上訴人用刀襲擊78歲的受害人,最後該上訴人被改判監禁兩年三個月。本席同意本案是一件單一事件,但本席認為被告是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他用報紙包著斧頭,在遇見受害人後,便用斧頭斬傷受害人。受害人的手腕有7厘米乘兩厘米的裂傷。醫生報告亦指出受害人的右小指伸肌腱被切斷百分之八十(見證物P3的醫療報告)。

8.在考慮到各項的因素,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18個月為起點。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實質的求情因素,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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