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旭芬 對 利偉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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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於2016年5月24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剔除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基於該申請 (i) 沒有披露任何合理訴因;(ii) 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 (iii) 濫用了法院的法律程序(下稱「本傳票」)。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EC 794/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79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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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申請人 姚旭芬  
   
第一答辯人 利偉強  
第二答辯人 智利泥水裝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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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6年 8 月 4 日
判決書日期: 2016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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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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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於2016年5月24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剔除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基於該申請 (i) 沒有披露任何合理訴因;(ii) 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 (iii) 濫用了法院的法律程序(下稱「本傳票」)。

事情發生經過

2.第一答辯人是第二答辯人的經營者,第二答辯人聘請申請人為工人。

3.2013年7月31日,申請人被指派到元朗朗屏邨商場三樓的一所中式食肆內工作,薪金以日計算。

4.該食肆正進行裝修工程,第一答辯人指派申請人到食肆的廚房用英泥及沙粒鋪平地面。該食肆的廚房內有一間前身是垃圾房的房間,申請人指他在該房間內發現老鼠屍體,由於該房間沒有窗戶,當申請人發現老鼠屍體時,腐屍氣味濃烈。第一答辯人隨即清理老鼠屍體,然後申請人花大約十分鐘左右完成工作。

5.申請人指他吸入老鼠屍體氣味後感到不適,曾暈倒在食肆外的平台地上大約十五分鐘。

6.申請人於本僱員補償申請指稱,他在該食肆廚房房間內工作時吸入「老鼠毒氣」後,引至他頭暈及身體手腳乏力,並基於身體受傷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

申請人的傷勢

7.2013年8月1日,申請人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他表示感到暈眩、步態失衡。醫生檢查他的腦部及進行脊椎剌穿,並沒有發現任何病徵。2013年8月21日,申請人亦被安排接受正電子掃描檢查,報告顯示他的右肺葉中間部份有一個0.4厘米的結核,該結果與本申請並無關連。

8.就本僱員補償申請,醫生初步診斷申請人的症狀為「特殊眼球震顫、肌肉抽搐之神經症狀」(Opsoctonus-myoclonus syndrome)。根據一份由屯門醫院於2014年5月14日發出的醫學報告指出,雖然此症狀成因未明,但吸入老鼠屍體氣味並非醫學上已知的成因之一。

9.申請人在接受治療後,情況好轉,並在2013年9月27日出院。

表格7及表格9

10.勞工處主任對申請人進行判傷,並於2015年9月22日發出表格7,申請人被判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0%,無須缺勤。申請人針對表格7的判決提出反對,勞工處主任於2015年11月24日發出表格9,維持表格7的判決。

本申請

11.基於醫學證據、表格7及表格9的判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提出剔除本僱員補償申請。

本申請適用的法律原則

12.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第21(1)條,在審理本申請時,法庭具有與其他民事訴訟中可行使的權力及司法管轄權。因此,本席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固有司法管轄權,剔除並撤銷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

13.本席可參考與訟雙方提交的證據,基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沒有可能勝訴的原則下剔除本僱員補償申請(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6;第18/19/8段)。另外,本席亦可行使固有司法管轄權,剔除毫無勝算的案件(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6;第18/19/16段)。

14.倘若本席裁定申請人明顯地不能證實他的案情,而且他的指稱是沒有依據,法庭可運用固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案件屬無理纏擾及瑣屑無聊,並將之剔除(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6,第18/19/21段)。

分析

15.本席認為,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的理據毫無勝算可言,應在此階段就剔除本案。

16.第一,該條例第5(1)條清楚列明,申請人的身體受傷必須在受僱期間及因工導致的意外引起,答辯人才須支付僱員補償。終審法院法官在Sit Wing Yi Sibly v Berton Industrial Ltd (2013) 16 HKCFAR 104一案中強調,申請人須提出證據,證明身體受傷是因意外促成的。由於「意外」與「受傷」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所以,申請人須要證明,他吸入老鼠屍體毒氣是導致他暈昡及身體乏力的原因。本席不能假定申請人的說法必然代表兩者有因果關係。

17.申請人必須提出具訴因的僱員補償申請,即有證據支持吸入老鼠屍體發出的腐臭味,或近距離接觸老鼠屍體並會引至暈昡、身體乏力。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早於2014年6月27日向申請人發信,指他的症狀跟2013年7月31日的工作無關。但直至現時為止,申請人仍然未能提交任何證據,指出他的症狀可能與吸入老鼠屍體腐臭有關。

18.第二,申請人並沒有就表格9的評核提出上訴。在這情況之下,表格9內的評核是不可推翻的 (見: 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1997] HKLRD 1231, 1237A-B)。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被評估為0%,無須缺勤,在該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之下不會獲得任何補償。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並沒有基於該條例第10A條申請補償。本案屬瑣屑無聊的一類。

19.第三,申請人指稱的傷勢並不是該條例附表二內列明的職業病,故他不可以藉着該條例第32條獲得僱員補償。

20.在此一提,申請人曾經提及答辯人就他的投訴向勞工署及保險公司申報,但現在卻拒絕賠償。這是申請人對法例的誤解:根據該條例15(1)(1A)條,不論僱主最終是否須要負上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都須要在意外指稱發生後14天內,向勞工署署長以表格2的形式發出通知。所以,答辯人於2013年9月10日發出表格2,申報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嗅到異味感到不適,此舉並不代表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承認責任。

結論

21.本席裁定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沒有披露任何合理訴因;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濫用了法院的法律程序,須被剔除。申請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答辯人(i)本僱員補償申請,及(ii)本傳票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須交由法院評定。

  ( 周博芬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肯尼狄律師行延聘鄭頌平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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