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麗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13/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ugust 2016.
1. 本案申請人 周麗屏 女士於 水佳麗 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就著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告發接受審訊。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席經聆訊後,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於本年7月19日頒下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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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6年第2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37063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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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終審法院法律論點證明書 判案書 1.本案申請人周麗屏女士於水佳麗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就著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告發接受審訊。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席經聆訊後,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於本年7月19日頒下判案書。 2.申請人現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讓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3.申請人提交了共三頁紙的「法律觀點」,本席採納答辯方書面陳詞第6段,對申請人的法律觀點的撮要。申請人大意指:(一)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交通意外的過程;(二)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到控方證人一不斷說謊和前言不對後語,錯誤地接納他的證供;(三)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警員的證供及其提供的圖片;(四)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申請人就著讓線及剎車聲的立場;(五)原審裁判官就著現場是否有讓線這個課題,作出錯誤判斷;及(六)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不接納申請人的說法。 4.申請人於本席席前補充指出,原審裁判官判處她不小心駕駛時,指申請人倚賴櫻桃街轉出連翔道的分隔線,把分隔線當成讓線,誤以為對方的車會讓申請人的的士先行,裁定申請人沒留意當時的交通情況下駕駛的士,判處她不小心駕駛罪成。申請人指,事實上,她於連翔道中線沿途曾打燈及減速,她是於觀察確保沒有車輛及安全的情況下才過線,因她當時需確保的士車上乘客的安全。申請人並指,原審裁判官判處她不小心駕駛罪成時指,控方證人一不會高速駛至,若控方證人一高速駛士,申請人的的士亦不會於原來位置,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一車上載有證人一家人兩大兩小。但申請人指出,她的士車上亦都五名乘客,加上司機本人,並以每人體重100磅計算,的士車上乘客加上司機的重量亦有600磅,但原審裁判官卻沒有考慮這一點,對申請人十分不公平。申請人並指,於交通意外後,到場的警員並沒有繪畫草圖,而是由事後另一名到場的警員繪畫草圖,因此弄錯了兩車碰撞的地點,對申請人不公平。 相關的法律條文 5.本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作出。相關法律條文內容如下:
6.終審法院於曾亮新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 HKCFAR 24)一案,解釋了32(2) 條兩項理據。終審法院指出:
7.答辯方就著動議通知書的立場時,駁回本案定罪上訴的裁決,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原審時的關鍵考慮是,原審裁判官是否於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接納控方證人一的證供為事實,與及申請人於案發時是否有不小心駕駛,有關的考慮都只涉及事實的裁斷,並不涉及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答辯方指出,申請人所提出的理據並不涉及任何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上訴許可申請應被駁回。 8.本席考慮了申請人動議通知書的三頁陳詞文件,與及她於庭上的補充陳詞,本席亦考慮了答辯方的陳詞及所引述的案例及相關條例條文。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所說,明顯地本案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但申請人可考慮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當然,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院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郭嘉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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