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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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項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理由主要是原告人已經就上訴法院維持原訟法庭的決定提出上訴,故此,原告人要求法庭擱置處理訟費評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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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 83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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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3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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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一項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理由主要是原告人已經就上訴法院維持原訟法庭的決定提出上訴,故此,原告人要求法庭擱置處理訟費評核的事宜。 2.顯然,上訴不是暫緩執行裁決的有效理據。再者,原告人已經完成第一層的上訴程序,上訴法院維持高等法院的裁決。假如原告人希望法庭暫緩執行裁決,他必須向上訴法院提出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 3.在此情況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沒有權力處理暫緩執行上訴法院裁決的申請。故此,本席否決原告人的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孫思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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