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德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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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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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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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控方案情是女事主在貨櫃場內居住,其鄰居(即被告)在晚上突然拿著鐵鋸向她要錢,事主說沒有,被告便用鐵鋸劈向事主,事主的女兒們見狀與被告糾纏,被告被制服及離開。警員到場卻找不到被告,至翌日被告再出現才被拘捕。 3.被告則辯稱,當晚在貨櫃場居所內晚膳及喝酒,之後「斷片」,一直睡覺,完全沒有印象,也不知道發生過甚麼事,直至警方翌日登門拘捕他。 4.根據雙方同意事實MFI-1,
5.控方共傳召了4名證人作供,包括女事主、其兩名女兒與及警員,被告亦選擇作供。 證供撮要 6.PW1黃娣,她講述在2016年1月20日晚上約10時30分,她在上址藍色貨櫃內時,被告突然走到她門口,手持鐵鋸(P1),聲線好惡向她說「攞錢嚟」,她回應說沒有,被告便隨即用鐵鋸劈向她,她便用手擋隔。當時其大女兒(PW2)正在被告後面,見狀便過來,幼女亦加入一起,三母女與被告拉扯,她感到被告很大力,她也叫被告放下鋸,但被告沒有放下,兩名女兒更各自各拿著被告一隻手,被告說「我唔劈妳,妳畀我走」,其後她們放開被告,隨即跑進屋內報警。 7.警員到場後,她告知警員發生何事,但警員卻找不到被告。直至翌日早上她再看見被告,便告知警方到來拘捕被告。相片冊P2(1)顯示該貨櫃場入口處;P2(2)藍色貨櫃是女事主的居所;P2(4)相片的左手邊棚角顯示被告的居所。 8.盤問間,她並不認為被告有何奇怪或不正常,也不覺得他喝了酒,但她肯定被告很大力。至於那鐵鋸,當時被告最後放了在地上,但最後不知他有沒有拿入屋內。 9.PW2林愛琳,她是PW1的女兒,當晚10時許看見被告拿著鋸,很兇惡般行到藍色貨櫃,向著她的母親(PW1)說「攞錢嚟」,其母親說沒有錢,被告便用鐵鋸劈向其母親手部,她看見便立即上前阻止,捉著被告右手。其妹妹見狀,也過來合力捉著被告,互相糾纏近5至6分鐘,也叫被告冷靜及放下鋸,後來被告才放下。 10.盤問間,她認為被告並無神智不清等情況,她形容當時被告很激動、很兇惡、聲音很大,被告後來也有說「我唔劈妳,放開我」,但她並沒有聞到任何酒味等等。 11.PW3林愛桓,她在盤問間表示被告情緒激動,說話很大聲,但她也聞不到任何酒味。 12.PW4 PC52198冼偉滔,他在2016年1月20日,晚上約10時15分到達上址接觸報案人後,約在10時45分左右到附近被告居住的貨櫃找他。那裡與事主居所約距離20至30米遠,該處沒上鎖,他入內後並無發現任何人(相片P3(5 - 11))。 被告的會面紀錄 13.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於2016年1月21日20:15至20:35時進行,其自願性並無爭議。被告被問及於2016年1月20日晚上10時半在該貨櫃場內發生的事,當問及他當時身在何處,被告說「唔知」(問答53至54);被告說他從6至7點飲酒,之後就「斷片,瞓著咗,跟住被叫醒」(答案56);他在自己的貨櫃內大約飲了4支啤酒(問答60至75);至於女事主被鋸劈向手部,被告說「我唔知,我斷咗片,記唔番。」(問答90至95);被告說平時也有飲酒的習慣,約飲一至兩支(問答96至105);當日他自己一個人飲,平日做雜工,自僱在該貨倉內做環保生意(問答108至137);被告說,直至今早在被捕時起身至有知覺(問答138至159);至於該貨櫃場他知道另外有該林姓女士們居住,平日並無爭執或打招呼,只知她們是他姨丈的阿叔(問答160至181);被告並不知道昨日發生過何事,因為飲酒斷了片(問答187至193);但被告說與她們沒有結怨(問答202至207),更反問是否對方打劫他,因為他的貨很值錢等等。至於證物P1,那鐵鋸被告說「唔記得,唔知屬於邊個」(問答211至214);但好似見過,但又說未見過(問答215至220);被告在該處住了兩年多,當日飲酒前在晚上有煮麵(問答225至236);再之前有「拆芒」,平時公餘時會在貨倉內喝酒(問答237至259)。 被告的證供 14.被告在庭上作供,他採納其會面紀錄的內容。他也講述,當晚6至7時在貨櫃內煮飯及飲了4、5支啤酒,然後一直睡覺到翌日早上8時許被拘捕。期間,他沒有印象見過PW1至PW3,去過那裡亦不記得。盤問間,他補充當晚也有喝少許鹿茸大補酒及吃了一些精神科藥物,他自稱有些抑鬱,在葵涌精神科治療過,而他每天也會吃些藥,約10粒。當晚喝過酒後他也不知何時開始睡。他同意居住在相片P3(6)那20呎白色貨櫃內。被問及1月20日當晚10時許,為何警員在那裡會找不到他,被告則表示不清楚及不知道。至於那鐵鋸,他同意見過。至於事主方面,他知道是姨丈阿叔那面的,是遠親,沒甚麼交往。 證供分析及裁斷 15.首先,對於事主及其女兒們的證供,辯方其實無甚爭議,她們也已清楚講述當晚被告怎樣拿著鐵鋸向事主要錢,事主說沒有,被告便用鐵鋸劈向她,導致事主左手肘受傷,後來三母女與被告用力拉扯及糾纏下被告才放下鐵鋸等等,當中的過程及證供清晰。警員也清楚地描述當晚已在被告那櫃內嘗試找他,但卻找不到。上述各證人的證供均直接清晰,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6.至於被告方面,他並無舉證責任,毋須證明任何事情。控方則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可是,被告聲稱當晚喝酒後已「斷片」,在他的櫃內睡覺,直至翌日警方拘捕他時才醒過來。若這是事實,理應當晚從6至7時至翌日早上,被告必然仍在其居住的貨櫃內,但PW4警員在當晚曾進入過其櫃內,但卻尋遍不獲被告。顯然,被告聲稱「斷片」,全晚均在櫃內之說法並非事實。本席難以接納他在會面紀錄下及在庭上的證供,更不用說那鐵鋸(P1),事主及其女兒均在貨櫃外看見,但最終竟又會在被告的貨櫃內找到。 17.張大律師特別強調,被告既是事主鄰居,不可能明目張膽地向事主行劫,更用鐵鋸劈她等等。但毫無疑問,如各證人所言,被告當晚確實如此行。張大律師則進一步陳述,即或被告確實如此,究竟被告是否知悉自己所作所為的性質,抑或是他受過甚麼酒精或藥物影響下才會如此作為。例如若被告真的犯案,為何仍留在家中,又為何不丟掉鐵鋸,又為何一言不發就立即攻擊對方等等。可是,在這方面的考慮是,如各證人所述,被告當晚並無任何怪異或精神失常的行為,也沒有酒味,其對答也清楚說出不再劈事主,及要求放他走等等。從各方面證供看來,被告毫無異樣,行為舉止根本並非失常或受了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被告顯然完全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根本就是拿著鐵鋸恐嚇事主要求金錢,事主說沒有,被告便劈下鐵鋸,導致事主受傷。毫無疑問,被告是有意圖地對事主進行搶劫的行為。 18.事實上,即使被告當晚確實曾喝酒或服藥,但從所有證供看來,這根本並非指向被告有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相反地,在證供上如上文所述,被告根本全然知悉自己的所作所為。 19.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企圖搶劫罪。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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