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彬 對 陳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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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判定債權人(「妻子」) 向判定債務人(「丈夫」) 所發出的判決傳票。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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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 895 / 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共同申請編號 2012年第 89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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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判定債權人(「妻子」) 向判定債務人(「丈夫」) 所發出的判決傳票。 背景 2.訴訟雙方於2001年結婚。 3.雙方婚後育一名兒子,現年13歲,現與妻子一起居住,並由她管養。 4.法庭於2012年8月31日頒發絕對離婚命令,以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5.有關附屬濟助方面,雙方曾於2012年8月27日達成協議,由丈夫支付每月15,000元的贍養費(妻子及兒子各7,500元) ,該協議亦被法庭所接納成為法庭的命令。但妻子在2013年4月25日再次發出附屬濟助申請,所持的理由是她被丈夫所誤導,以及丈夫沒有完全向法庭披露他的資產,才導致妻子於較早前接受丈夫的附屬濟助建議。 6.法庭就妻子的申請於2013年10月25日進行聆訊,並於2013年10月31日頒下判案書,信納雙方在2012年8月27日所達成的協議並非一個最終的和解方案,亦信納如丈夫當時是有向法庭披露他有約1, 000,000元的資產,法庭很有可能不會批准雙方當時的協議。在這情況下,本席批准妻子作出進一步的附屬濟助申請。 7.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證據後,信納丈夫擁有約共1, 260,000元的資產,而妻子則擁有約582, 000元的資產,在最終的附屬濟助命令中,本席裁定丈夫須於命令頒發的14天內 (以此計算,即在2013年11月14日前) ,另支付給妻子339, 000元的整筆性付款。至於判決的詳細理由,可見於2013年10月31日的判案書內。 8.據妻子所說,丈夫並沒有遵守有關命令在限期內付款,因此,妻子需執行有關的命令,並於2013年12月8日發出判決傳票。該判決傳票最後定於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9.有關判決傳票的法律,可見於香港法例第179章附屬法例A《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規則的5(c) 段節錄如下:-
妻子的證供 10.妻子負有舉證的責任。妻子選擇作供。她說丈夫沒有在命令的限期前(即2013年11月14日前) 支付該判定債項339, 000元。期後妻子曾嘗試以第三債務人命令去執行有關的判定債項,但只能從丈夫的中國銀行戶口中得到645.40元。妻子亦嘗試向丈夫在中國建設銀行(亞洲) 的戶口發出第三債務人命令的申請,但未能成功得到任何的款項。因此,到目前為止,丈夫仍欠判定債項338,354.60元。 11.妻子亦供稱,從她所得到的丈夫銀行資料來看 (即她在2015年10月20日存檔誓章中的附件) ,丈夫在2014年10月8日從他的中國銀行證券戶口中一天內調走了以下的股票:
12.雖然妻子未有提供所有該些股票當時的價值 (除晶門科技是每股0.375元外) ,但從同一份月結單中可見,丈夫在該戶口的累計交易金額為2, 269,930元。妻子認為丈夫是擁有不少的資產,但仍决定不支付有關的判定債項,這明顯是蔑視法庭的行為,因此,妻子現時是要求法庭將丈夫交付覊押。 丈夫的證供 13.雖然本席在庭上已清楚向丈夫解釋他沒有任何的舉證責任,但他仍選擇作供。 14.丈夫的說法是妻子在過往已不斷從他處拿取不少金額,共有20多萬元。至於餘下的10多萬元判決債項,丈夫說他已沒有能力支付。至於他在2014年提走股票的事,丈夫的回應是「無嘢講」。 討論 15.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後,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丈夫現時仍欠338, 354.60元的判定債項。至於丈夫指稱妻子從他處拿走20多萬元的說法,除了丈夫未能提供任何實質的證據外,本席亦認為這是事實的可能性不大。從本案的歷史可見,雙方就金錢方面的爭議不斷,本席認為丈夫理應不會隨便容許妻子從他處拿走金錢,而不作預防,或在她拿走金錢後不保留證據。因此,本席在相對可能性衡量下,並不接納丈夫的證供。 16.本席進一步留意到丈夫在2014年10月期間,他仍然擁有不少的股票。就其中一隻股票晶門科技而言,市值至少為198, 750元 (530,000股 x 0.375元 = 198,750元) ,再加上其他的股票和丈夫過往有2, 269,630元的股票交易額來看,本席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丈夫在有關時段內,是完全有能力支付有關的判定金額,但他並沒有這樣做。 17.基於以上分析,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丈夫是有蔑視法庭的行為,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去拒絕妻子的交付覊押申請。本席現決定將丈夫即時交付覊押。至於刑期方面,由於丈夫共欠338,354.60元的判定債項,這並不是一個小的金額,本席認為將丈夫交付覊押6星期是為適當。 命令 1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命令丈夫須即時交付覊押42天,但如丈夫可支付判定金額338, 354.60元,加利息54, 136.74元 (即由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26日共24個月的利息,以年利率8%計算) ,再加訟費1, 000元,有關的交付覊押令可即時取消。 訟費 19.妻子的申請成功,可得訟費,包括保留訟費,並評定為1, 000元。
判定債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判定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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