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虹美 對 張勁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675/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September 2016.
1. 原告人在2016年8月10日,以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申請對2016年7月25日命令的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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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67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6年第16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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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原告人在2016年8月10日,以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申請對2016年7月25日命令的逾期上訴許可。 2.本席在2016年7月25日頒令如下:
3.對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法庭應考慮以下因素:
4.原告人逾期約八天,並不算嚴重。 5.原告人提出,逾期的原因是因為與對方談判和解。一般來說,並不是可接納的理由,但亦要考慮原告人並無律師代表;不過不管如何,原告人的申請亦會因為上訴並無任何勝算機會,而被拒絕逾期的申請。 6.就上訴的理由,原告人在2016年8月10日的誓章中,提出四點:
7.上述第1點至第3點,與上訴的理據無關。 8.上述第4點,本席已給予原告人充份時間陳詞。原告人陳詞之後,自行停止及坐下。原告人亦並無指出,那些論據是因為時間不足而沒有被考慮。 9.原告人在2016年9月6日的書面陳詞,提出以下理由:
10.原告人認為其母親的書面證供對被告人有利,才提出呈堂的口供是假的,並要求在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之時,傳召其母親作證。 11.本席同意被告人律師的以下陳詞:
12.本席認為在處理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之時,並無需要聽取曹女士的證供。 13.就訟費方面,原告人提出他要追討被告人五萬元的精神賠償損失,所以不用支付該五千元的訟費。 14.本席裁定原告人亦無提出就訟費方面有上訴勝算的理由。 15.就批准逾期上訴對被告人的影響,本席認為不用再作處理。 16.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逾期上訴的申請,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即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數額不能協議,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作出更改的申請,此暫准命令在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羅合夥人律師事務所關英權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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