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伯雄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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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名上訴人各被控兩項「沒有遵從規劃署強制執行通知書」罪,違反《城巿規割條例》 (「該條例」) 第 23(6) 條。2015年8月26日,各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15年11月11日, 馬 漢 璋 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各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每項控罪罰款100,000元 (共200,000元) ,而第三至第五上訴人則每項控罪罰款80,000元 (共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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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7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7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6868至6872及6874至68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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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五名上訴人各被控兩項「沒有遵從規劃署強制執行通知書」罪,違反《城巿規割條例》 (「該條例」) 第 23(6) 條。2015年8月26日,各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15年11月11日,馬漢璋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各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每項控罪罰款100,000元 (共200,000元) ,而第三至第五上訴人則每項控罪罰款80,000元 (共160,000元)。 2.各上訴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及求情理由 3.本席沿用答辯人陳詞大綱第3至10段簡介案情及求情理由:
判刑理由 4.裁判官於判刑理由書第6至13段道出他的判刑理由: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本席考慮後的意見
6.在此項上訴理由中,上訴方提出被告認罪後通常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當法官有給予被告三分之一的減刑折扣,法官應該明言。如果法官沒有明言,但清楚知道他有給予被告人減刑折扣,則不必道出 (見R v Bishop [2000] 1 Cr App R (S) 432) 但本案並不是這情況。上訴方投訴裁判官沒有道出已給被告人減刑。 7.至於折扣是否適用於罰款,上訴方陳詞認罪後的減刑折扣同樣適用於罰款。而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大多數是判罰款的,因此減刑原則也適用。 8.至於以罰款而言,扣減的幅度應否與刑期一致為三分之一,上訴方恰當地引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洁平 HCMA 416/2015 一案指出:
但上訴方仍然陳詞認為:
9.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在口頭判刑理由和判刑理由書沒有提及給予上訴人認罪減刑折扣。反之,他在口頭判刑理由說明有考慮第六被告的認罪,這反映他未有考慮上訴人的認罪。 10.如果原審裁判官已給予上訴人認罪後的減刑折扣,祇是沒有明言,上訴方仍然指出判刑起點明顯過重。
11.舉第一上訴人為例,第一上訴人在 STS 6868/20I5的傳票被判罰款 $100,000 ,如果已給予三分一折扣,則起點是$150,000 是起點明顯過重。 12.再者,$100,000的罰款是包括剝奪 $60,000地租的,如果起點是$150,000,則其餘的罰款$90,000,罰款明顯過重。 13.同一道理,其他傳票的判刑起點也明顯過重。 14.答辯人並不爭議各上訴人應因為認罪而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雖然裁判官並沒有在判刑時明言他有考慮各上訴人認罪這個因素,但答辯人陳詞指裁判官最終作出的判刑實已充分考慮了這點。 15.答辯人正確指出本類型案件沒有量刑指引,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進及另二人 [2013] 3 HKLRD 197 一案 [第204頁第20至21段] 已詳細闡述了這類型案件的判刑考慮,亦再一次肯定了裁判官在判刑時所援引的鄧金大 案中列出的考量因素:―
另外,胡法官是在比對了該案與鄧金大 的判罰後才作出該案的判決。 16.為了顯示裁判官已在判處罰款時作出了合適的扣減,答辯人連同本案一併整理出以下列表供比較。這三案的上訴人均承認控罪:
* 如上述,其中一地盤違例274日,但裁判官統一以244日計算,因此本表簡易先以244日表示。 17.本席留意其實陳法官在鄧金大 的判詞中已明確表明原審裁判官只以各上訴人有一次相同紀錄考慮 (部分上訴人實有多次相同紀錄) 及處以僅是最高罰款額 3% 至 10% 的罰款,亦沒有就每日的違例處以罰款,這處理方法實非常寬大。 18.答辯人依賴上表分析,本案各上訴人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及比率均比該兩案為多。雖然鄧金大 案所牽涉的違例日期比本案長多於一倍,但本案的上訴人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及比率比該案多出高於一倍。 19.答辯人亦重申本案的總罰款額,雖然不論從自身案件或與該兩案相比看似很大,但其賓唯一致使的原因是本案各上訴人在違例期間每月收取了一個大額的非法租金。這是在該兩案不存在的因素。本案單單涉及的非法租金已是每名上訴人120,000元。 20.答辯人進一步指出,就以梁錦進 一案為例 (較易作比較因該案有分出非法收益及淨罰款兩項) ,撇除非法收益,胡法官即就該第一上訴人所佔的590.50平方米判處罰款66,000元,而就第二及第三上訴人各佔的295.25平方米判處罰款33,000元。本案各上訴人所佔的是超過3,000平方米的土地,違例日數亦比該案多出至少一個月;裁判官就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所佔的3,743平方米判處罰款80,000元,而就第三至第五上訴人所佔的3,282平方米判處罰款40,000元實屬合理。 21.因此,比較 梁錦進 及鄧金大 兩案的判罰,答辯人認為可看出裁判官明顯沒有遺忘了各上訴人認罪而該獲得的刑期扣減。 22.就總刑期而言,答辯人陳詞稱裁判官就各上訴人作出的總罰款額恰當及充份地考慮了本案案情和各上訴人背景;裁判官所作的判刑實與他們所干犯的控罪和與其他案件干犯相同控罪而認罪的被告人所被判的刑罰合符比例。 23.本席在小心考慮本案案情違例情況以及雙方陳詞後,認同答辯人的分析。雖然裁判官在判罰各名上訴人時沒有明言,但從他的判罰結果,在印證答辯人列表的同類案件比較,裁判官的處理方法是合乎原則也合乎比例,亦有考慮到個別上訴人有同類案底的情況。裁判官對個別及總刑期的判處一點也不過重,當中亦已包含了各上訴人因認罪而可獲扣減罰款的考慮。 24.上訴方的此項理由不能成立。
25.有關此項理由,上訴方在聆訊時已表明放棄。
26.在此項理由中,上訴方援引 Archbold Hong Kong 2015第5–81段中的一段有關總刑期的原則: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ourt to stand back and view the total sentence against the whole of the defendant’s culpability and assess whether it would be fair to the defendant, in the sense of not causing him to be punished twice for the same conduct, and also not imposing a crushing punishment that is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actual culpability; what is required is a sentence that is ‘sufficient having regard to the usual principles of deterrence, rehabilitation and denunciation’; 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1] 5 HKLRD 90.” 上訴方指裁判官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總罰款是否明顯過重,他沒退一步再檢視總罰款,引致總罰款明顯過重。 27.本席不同意。在本案第一至第五上訴人每人非法收益均高達120,000元,因此本案第一至第二上訴人淨罰款祇是每人80,000元,而第三至第五上訴人每人淨罰款祇為40,000元。而上訴人亦沒有提出他們沒能力支付此罰款。本席並不同意裁判官沒有在作出最終判決前檢視各上訴人的總罰款。 28.本席同意有關個別或總罰款也是恰當的。 總結 29.針對判處理據不足,駁回上訴;各名上訴人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轉聘張維新及莊春生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