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俊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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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違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60/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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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俊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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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9月7日上午10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Ivan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ernard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馬思忠,祁朗貽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縱火(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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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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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違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2.被告與妻子楊占帶及兩名分別18歲和16歲的女兒同住於香港新界天水圍天富苑朗富閣(D座)1603室。該單位有3間睡房、客廳、廚房及廁所組成,被告人佔用其中一間,長女佔用另外一間,剩下的睡房則由被告的妻子及幼女共同佔用。

3.2016年1月26日晚上約7時許,被告的妻子和幼女在該單位內,被告因早前向妻子借款而被妻子懷疑跟被告的賭博習慣有關,在家中與其妻子發生爭執,接著被告關上自己睡房房門,並將自己反鎖房間內,被告用早前放在睡房櫃桶的打火機點燃約20多張舊報紙來發洩,產生了火和很大的濃煙。約7時30分,被告妻子發現有異,於是立即叫醒另一房間的幼女,她們在被告睡房外拍門,但被告人未有回應。

4.被告的妻子立即報警求助,警方和消防人員抵達前,被告自行打開了睡房房門。消防員抵達現場時,現場火已熄滅,並無煙,由於起火原因有可疑,案件交由警方處理。警員發現該單位內被告睡房的門、牆壁及地磚都留有深色的燒焦和燻黑的痕跡,在該睡房地板上可以看見物件燃燒的灰燼。該灰燼的位置接近該睡房內其他物品,包括電源插座、雜物等等。

5.被告在現場警誡下說「阿Sir,我明白,我係因為賭波欠債,頭先因為賭債問題同老婆嗌交,一時衝動入房諗住燒咗沓波經發洩情緒,我由頭到尾都冇諗過要自殺或者燒咗間屋,我而家知錯喇。」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因足球賭博欠債約80萬元,他曾在妻子的幫助下向財務公司借貸。案發當日爭執後,他反鎖自己在房內,而睡房的窗口則微微打開,他點燃舊報紙的方式是在睡房內門後面的位置一張張地燃燒該些舊報紙,該火焰隨後自行熄滅。被告打開睡房房門,他當時神智正常、清醒,完全知悉他的妻子及幼女當時都在該單位內及知悉她們在他燃點報紙後曾拍門,可是他拒絕打開房門。

6.被告燃點該些舊報紙時,並沒有用任何容器承載,被告人的作為是無合法辯解的,並用火和罔顧地造成該單位內的上述睡房的門、牆壁及地磚的損壞,即燒焦了和燻黑的痕跡。該單位內的上述睡房的門、牆壁及地磚等是屬於被告妻子的財產,沒有人在本案中受傷,本案亦不涉及助燃物的使用。

7.被告現年43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袁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由始至終完全沒有意圖要對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消防員到場前,被告已自行打開房門,現場火亦已熄滅,沒有任何人受傷,亦不涉及使用任何助燃物。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燒毀波經來發洩。袁大律師詳細地從會面紀錄中指出,被告是一張張慢慢燒,完全是被告可控制及觀察下來發生,若波及其他物品也可立即踩熄火種,甚至用被去冚熄。袁大律師亦提出,房間地下的磁磚並非木或膠地板。被告認罪,表明非常後悔,其太太及女兒的信件表明已原諒他,並明白到被告因無力償還債項,心情差,精神受困才會如此。其女兒也表明,被告沒有任何暴力傾向,在家會煮飯、買餸等等,是個好爸爸。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則指出,被告沒有任何精神問題,亦沒有任何心理障礙,重犯機會低至中,建議他應參與戒賭輔導。袁大律師亦指出,被告已決心戒賭,並參與工業福音團契的康復輔導。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8.縱火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龔伯富[2008] 2 HKCLR 235指出,不同案件,特別是涉及家庭或感情糾紛的縱火案的嚴重程度都不同,因此不適宜定下判刑指引,各案因其嚴重性而判刑。該案上訴人被控以較為嚴重的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危害而縱火罪。上訴人與家人發生爭執,繼而將香薰油倒在客廳放火及將報紙拋在地上,被告自己全身30% 受二級燒傷,女兒亦2% 燒傷。上訴法院指出,在多層住宅大廈縱火可造成極為嚴峻的後果,上訴法院最終判以4年監禁。

9.另一宗上訴法院案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程錦沛CACC269/2002,上訴人被控以有意圖而縱火罪,上訴人在梯間點燃報紙,並從鐵閘外罅隙伸進鐵閘內燃燒木門。上訴法院指出,他並無使用任何其他助燃物品,亦非尋仇或追債,上訴人且年紀老邁及受癡呆症影響,性質特殊。經審訊後,法院認為適當的判刑為2½ 年監禁。袁大律師亦呈上另外幾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但該些案件案情與本案有很大的分別,縱火的地方亦並非如本案般在室內。

10.本案明顯地嚴重之處是被告在室內燃燒報紙,相片中可看見縱火地點在睡房木門後邊地下位置,地下雖為磁磚,但靠近木門,沒有任何容器來盛載,火勢隨時可以一發不可收拾,並非簡單地如被告想像般隨時可以控制。家人後來拍門,被告更拒絕開門,案情嚴重。以案情而言,隨時可判予2年或以上的監禁。

11.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其犯案顯然因一時衝動而造成,可幸並無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控方亦接納被告承認較輕的縱火損壞財物罪,案中並無使用任何其他助燃物品。考慮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經考慮後,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10個月。

12.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