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47/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September 2016.
1. 被告人於2013年9月干犯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於2014年10月在本席前承認該罪行的控罪及同意有關案情,因而在本席前被定罪。因為當時被告人牽涉其他事項及為索取報告,上述罪行的判刑押後至同年12月17日才作出。本席經考慮有關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輕判請求,裁定案情有其嚴重性,而且監禁明顯是可供選擇的刑罰之一;不過鑒於被告人當時年幼的小孩及小孩的爸爸當時正在監獄服刑這些背景,本席決定格外給予被告人一個自新的機會,不判她監禁刑罰,而判她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當時的詳細判刑理由請參考日期為2014年12月17日的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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