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同事主係結咗婚超過三十八年嘅夫婦,事主喺2005年中風,導致左半身癱瘓,失去咗自我照顧能力,要長期臥床療養,被告人亦都辭去咗工作,全職獨自照顧佢嘅妻子。案發日,大概凌晨1時,被告人與事主因為被告人一段喺十多年之前發生嘅婚外情發生爭執,被告人感到不被信任,又念及彼此嘅苦況,攞咗一樽松節水,倒咗一啲喺妻子嘅身體腹部以上嘅位置,然後以打火機喺妻子嘅身上燃點,數秒鐘之後,妻子表示痛楚,被告人立即以枕頭撲滅妻子身上嘅火,然後報警求助。警員到達,以企圖謀殺罪拘捕咗被告人,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話「我見老婆咁辛苦,我又照顧得咁辛苦,所以先咁做」。
喺之後嘅錄影會面裡面,被告人表示佢原本打算燃燒妻子之後自殺。
到場嘅救護員為事主作初步嘅治療,事主喺包紮期間表現痛楚,事主後嚟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檢驗顯示佢嘅軀幹同埋上肢有三度燒傷同埋深二度嘅燒傷,佔其身體總面積百分之十六。事主接受咗為佢軀幹傷口進行嘅清創手術同埋部分皮層移植手術,佢嘅康復因為併發敗血症而受阻,醫生為佢嘅傷口做清創手術。事主嘅右手臂嘅傷口,之後亦都要保守嘅方式治療。醫生指出,事主嘅燒傷傷勢痊癒之後,會出現一啲永久嘅肥厚疤痕。
被告人現年61歲,並冇刑事定罪紀錄,係初犯嘅,佢喺內地接受教育至到小三程度,曾經任職食店嘅主管同埋清潔工人。喺2005年,因為妻子中風,辭職照顧妻子,二人倚靠領取綜援維生。
辯方曾大律師為被告人作出咗感人嘅求情陳詞。曾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十七八歲嘅時候,由內地嚟到香港,初時任職清潔工人,後嚟喺茶樓任職侍應,努力工作,晉升為部長。2005年,即係十年前,被告人嘅妻子不幸中風,失去咗活動能力,未能夠自顧,一切都係倚靠被告人。被告人見到兒女已經長大,喺冇經濟壓力之下,就辭去咗工作,全力照顧妻子。被告人喺十多年之前確係有婚外情,但係已經回心轉意,一直都喺妻子身旁。喺呢十幾年以嚟,被告人一直忘我、細心同埋獨力咁樣照顧妻子,付出嘅努力同埋心血不少,亦都令到妻子嘅心靈有所慰藉。無奈妻子因為久病,情緒不穩,不時都會責罵被告人,被告人因此承受住不少嘅壓力。案發當日,妻子因為往事責備被告人,被告人控制唔到情緒,兩個人互相責罵,被告人一時感覺無助,亦都覺生活已經冇意義,喺一念之差之下做咗傻事,佢喺妻子表示痛苦嘅時候已經即時後悔,停止咗愚蠢嘅行為,被告人而家已經醒覺,鑄成咗大錯,喺獄中時常思念妻子,亦都擔心冇人照顧佢。被告人嘅妻子而家居住喺療養院,已經原諒咗被告人,亦都好掛念被告人,希望兩個人可以盡快團圓。
曾大律師請法庭顧及被告人係初犯,而且承認控罪,有真誠悔意,被告人再犯嘅機會係輕微,如果被告人同佢妻子可以盡早再喺埋一齊,對佢哋嘅家庭影響係最細,如果兩個人分開,可能亦都令到妻子痛苦。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親手寫嘅信件,喺信裡面,被告人表示悔意。
上訴法庭喺不同嘅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CACC 112/2013)指出,喺判處呢一類罪行嘅時候,法庭應該顧及嘅因素如下:第一,襲擊嘅預謀程度;第二,襲擊嘅背後動機;第三,襲擊者嘅精神狀態;第四,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第五,襲擊係唔係個人或者群體嘅行為;第六,使用嘅武器性質;第七,武力使用嘅程度;第八,受害人嘅傷勢;同埋第九,襲擊帶畀受害人或者佢嘅親人嘅影響。
本案嘅被告人獨力照顧長期臥床、失去自我照顧能力嘅妻子已經有十幾年,為此辭去工作,每天勞心勞力,顯得係愛護妻子嘅丈夫,今次犯案,被告人單獨行事,不見係有預謀,亦都並非懷著歹毒嘅意圖,佢係喺一時氣憤,而且感懷雙方嘅苦況之下,先至咁樣傷害妻子,喺妻子表示痛楚嘅時候就立即終止行動,並且報警求助。
本案可以講得係一宗悲劇,被告人同事主嘅情況都十分值得同情,但係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係十分嚴重嘅罪行,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如果過份從輕,容易畀大眾一個錯誤嘅訊息,以為法庭會姑息或者縱容刻意導致身體嚴重傷害嘅行為。
喺本案,畀被告人傷害嘅妻子係並冇任何抗拒能力,被告人嘅做法必然令到妻子極度痛楚,客觀嚟講,行為係殘忍,亦都係可以致命,猶幸過程短暫,不過妻子所受嘅傷亦都唔輕,亦都有後遺症,雖然話被告人已經立即收手,但係所做嘅係可以造成好大嘅傷害,實際亦都造成唔輕嘅傷害,若非即時收手,傷害會比現時嘅更大,後果甚至不堪設想。
事主為丈夫所傷,受咗呢一個類型同埋咁嘅程度嘅身體傷害,難免亦都有心理創傷,為咗評估創傷嘅狀況,本席要求聽取事主嘅心理報告,但係因為事主從來都冇接受過心理輔導,所以撰寫報告需時,暫時未能備妥。本席顧及咗雙方大律師嘅陳詞,亦都顧及事主一直都喺公立醫院接受療養,如果出現心理狀況,理應有所安排,而且從被告人嘅背景報告可以見到感化官曾經會見事主,從感化官嘅觀察,事主睇嚟冇重大嘅心理狀況,感化官雖然並非心理專家,但係亦都係專業嘅社工,觀察有一定質素,本席同意雙方大律師嘅陳詞,唔需要再將聆訊押後等候報告,然後先至判處。
本席喺考慮嘅時候,以事主嘅心理創傷不比一般預見嘅較為嚴重為考慮依歸,單從本案嘅案件情節同埋事主所受嘅傷害嚟考慮,本席認為一個5年嘅量刑基準,先至可以充分反映案件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
被告人承認控罪,根據案例,應該因此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
此外,本席顧及咗案件嘅特殊背景同埋情況,亦都顧及咗被告人嘅背景報告同埋心理報告,以及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報告都係正面嘅,亦都確認咗辯方曾大律師嘅求情所述,本席完全信納被告人本性係好,絕無暴力傾向,對患病嘅妻子十分愛護,照顧入微,今次犯案只係一時為情緒蒙蔽,尤其是因為妻子嘅不信任,感到極大嘅失望,被告人現時已經有充分同埋真誠嘅悔意,而且決心喺將來繼續照顧妻子,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再犯嘅機會係微,亦都指出被告人現時已經係接受緊心理輔導,呢個對被告人嘅自我控制,同埋佢與妻子之間嘅關係都係會有助。
事主明確表示,佢已經原諒咗被告人,喺呢種案件,一般嚟講,事主嘅原諒不一定會帶來較輕嘅判處,因為法庭亦都要考慮公義因素,同埋社會對暴力行為嘅睇法,不過本案存在值得特別考慮之處,事主睇嚟唔只係真誠同埋完全咁樣原諒咗被告人,而且亦都帶有自責,被告人同事主可以講係相依為命,喺之前十幾年如是,相信喺被告人獲釋之後亦都會如是,正如報告指出,被告人對事主嘅照顧係院舍可以向事主提供嘅絕不能比較,尤其是心靈慰藉嗰方面。
本席認為一個合宜又可以令被告人盡快恢復對事主照顧嘅刑期,對事主係最好,亦都不失公義,否則反而可能對事主造成不良影響,呢個亦都係社會唔想見到。被告人得到雙方家人嘅支持,各人對被告人之後可以繼續照顧事主係滿有信心,本席亦都相信事主由丈夫喺家中照顧係事主嘅心願,睇嚟亦都係最合符佢嘅利益。被告人之前對妻子嘅照顧,表現出嚟嘅行為同埋愛心係非比常人,佢哋兩個人嘅仔女各有負擔,被告人同妻子因此可以講係相依為命。顧及咗本案嘅所有特殊情況,經過慎重考慮之後,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多16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嘅罪行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