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家言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96/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席喺2016 年8 月29 日頒下咗判案書,當時其實已經講出咗四名上訴人,本席係判令就判刑上訴得直嘅原因,所以而家就唔會喺呢度再重複點解我當時認為需要將原本嘅判刑撤銷。
Cites 1 case
|
HCMA 4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9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刑 書 1.本席喺2016 年8 月29 日頒下咗判案書,當時其實已經講出咗四名上訴人,本席係判令就判刑上訴得直嘅原因,所以而家就唔會喺呢度再重複點解我當時認為需要將原本嘅判刑撤銷。 2.而就第一被告人,感化官報告書嘅報告都相當正面,第一上訴人係來自小康之家,與家人嘅相處融洽,曾經患過強逼症,對社會問題感到有興趣,但係守法意識就薄弱。第一上訴人表示,經歷咗呢一次嘅審訊之後,已經得到教訓,而且係表示有悔意,要求輕判。感化官係建議,第一上訴人接受為期12 個月、有附加條件嘅感化令。本席考慮咗呢件案件嘅案情、第一上訴人干犯罪行嘅所有環境情況、佢嘅背景同埋品格之後,認同判令第一上訴人接受12 個月嘅感化令係合適。 3.所以基於上述嘅理由,本席係判令第一上訴人就襲擊執行職務嘅警務人員罪,接受感化12 個月。除咗一般嘅條件之外,即係話要行為良好,要同呢個感化官保持聯繫,需要嘅時候要接受家訪,同埋如果係更改地址,要通知感化官,呢啲一般嘅條件之外,另外有兩個附加嘅件,就係話如果感化官指令佢唔可以同某一啲人或者同某一啲團體接觸嘅時候,佢必須係要遵從呢一個有關嘅指令,同埋如果感化官指令佢參加對於上訴人改過自新有裨益嘅社區活動,就必須要遵從。 官:明白喇嘛? 第一上訴人:明白。 官:呢個就係第一上訴人先,一陣先再解釋其他嘢。 4.第二上訴人。第二上訴人,感化官對第二上訴人亦都作出個報告係屬於正面。根據所得嘅資料,第二上訴人就來自中等家庭,父母畀佢適當嘅監管,而佢一直生活都好有規律,亦都係對社會問題感到興趣,認識到志同道合嘅第三上訴人之後,就發展咗成為情侶,佢為咗向年輕嘅第一上訴人作出保護,而干犯咗而家嗰個罪行,當時就冇考慮顧及到佢呢一個行為引致嘅嚴重後果,對於佢嘅行為而家都感到非常之懊悔,希望能夠被判以感化令。感化官建議第二上訴人係適合接受為期12 個月嘅感化令。 5.而本席考慮咗案情、第二上訴人干犯罪行嘅所有環境情況、佢嘅背景、品性,都認同感化官嘅建議,判處上訴人係需要接受12 個月感化嘅。而因為呢個感化官亦都係畀咗呢個附加條件嘅,所以本席判令第二上訴人就呢個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係接受為期12 個月嘅感化,除咗一般嘅條件,即係頭先提過,行為良好、要同感化官保持聯絡、就需要嘅時候要接受家訪、更加地址要通知感化官之外,另外加兩項嘅附加條件,就係話佢要同呢一個監管佢嘅感化官保持有規律嘅聯絡,經常聯絡,即係話,同埋佢就佢住喺邊,讀書抑或就業,係要遵從呢個感化官嗰個指令嘅。 官:咁明白喇嘛?第二上訴人。 第二上訴人:明白。 6.第三上訴人。第三上訴人,感化官喺寫咗呢一個社會服務令報告書嘅時候,就建議佢係可以接受無薪工作200 至240 小時嘅。報告書就話,其實第三上訴人一直行為良好,同家人相處和洽,佢嘅上司都指佢係一個有負責任、可以信賴同埋工作勤奮嘅人。第三上訴人自己承認,係因為魯莽、衝動,發生衝突嘅時候唔能夠恰當面對而干犯呢次嘅罪行,佢對於佢自己嘅表現深感懊悔,願意以無薪工作作為賠償,希望本席係給予機會。 7.本席考慮咗亦都係呢件案件嘅案情、上訴人所干犯嗰個所有環境情況、佢嘅背景同埋佢嘅品性各方面,都係認為判處第三上訴人就襲擊執行職務嘅警員罪,呢個做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係適當嘅,遲啲先再講嗰啲詳情。 8.第四上訴人,感化官亦都係話,第四上訴人係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就係佢做無薪工作181 至到240 小時。根據報告,第四上訴人同家人又係相處和洽嘅,父母對佢都作出合適嘅監管,佢一向工作生活都正常,而且為幫補家計,仲係曾經兼職教師同埋做呢個貨品嘅買手工作添。喺就本案而言,第四上訴人自己聲稱佢就係衝動,冇考慮到佢自己行為引致嘅嚴重後果,而干犯咗控罪,對於自己嘅行為深感懊悔,願意係進行無薪工作,以作呢個賠償嘅。 9.亦都係考慮咗第四上訴人所干犯罪行嘅所有環境情況、佢嘅背景同埋佢嘅品性各方面,本席都係認為第四上訴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嘅警務人員罪,係適合接受呢個社會服務令嘅,本席亦都係判處第四上訴人你200 小時嘅社會服務令。 官:好喇,首先第三、第四坐低先,咁首先係第一、第二,因為你哋兩個都係感化--要遵從感化令喇,咁各自嗰個條款唔係完全一樣,頭先都讀咗出嚟喇,唔再複述,最主要就係,我根據嗰個報告已經知道妳兩個係願意㗎喇嘛,即係願意守--即係做呢個感化令㗎嘛,係咪? 第一上訴人:係。 官:即係雖然你律師都話咗你願意,我要你再講多一次畀我聽,你係願意遵守呢個感化令嘅? 第一上訴人:係。 官:係喇嘛?第二都係吖嘛? 第二上訴人:係。 官:係,咁記住就係,即係要頭先講咗嗰啲條件全部要遵從喇,咁仲有,其實頭先劉大律師都講咗一次㗎喇,不過本席都要再講一次畀你哋聽,就如果你哋唔遵從呢個感化令嘅後果,即係感化令,咁當然喺嗰12 個月之內,頭先講咗,你要行為良好喇,要遵從感化官嘅指令,搬屋要話佢聽喇,唔可以走咗去唔知去咗邊,佢話要嚟做家訪,你要畀佢睇喇,咁你各自其他嗰個條件,譬如你第一個上訴人就係,如果佢叫你唔好同邊一個人或者同邊個團體聯絡,你要聽喇,即係佢認為對你唔好嘅就要聽喇,同埋如果--睇番嗰個命令先,第一上訴人--同埋就係,因為你年紀咁輕喇,佢認為有啲社區活動可能對你有益嘅,咁佢叫你去參加,你一定要參加喇。 第一上訴人:明白。 官:咁呢啲唔遵從,就係違反社會服務令㗎喇喎,明唔明白? 第一上訴人:明白。 官:記得喇喎,咁第二上訴人又係喇,頭先都講過嗰三項條件,咁另外嘅條件就係話,你要同佢保持經--即係好有規律性嘅聯絡囉,咁我唔知佢想你點,或者佢要你個個星期,或者係兩個星期一次咁,總之要有規律嘅,咁你聽感化官講,佢要求你做乜你就做乜喇,即係聯絡嗰個程度,咁同埋佢可能認為你即係居住嘅地方唔適合,要你去其他地方,或者佢認為你讀書好啲,或者做嘢好啲,咁你要聽佢嘅指示囉,明唔明白?咁當然,即係雖然我呢度係話要聽從感化官嗰個指示,咁當然感化官嘅指示係話合法喇,即係佢唔會叫你做啲非法嘢,明唔明白?如果係非法嘅,... 第二上訴人:明白。 第一上訴人:明白。 官:...如果係非法嘅,咁你可以唔聽喇,即係而家我講嘅一定係一啲合法嘅指示,係對你係--即係嗰個重新做人係有益嘅,咁如果你哋係唔遵守嘅話,就會捉番你哋返嚟㗎喇喎,咁喺法庭嚟講,如果聽咗感化官嗰個報告,認同你真係違反喇,因為譬如感化官話你違反,咁你可能唔認㗎,法庭都要聽下咁真係有違反定冇違反㗎嘛,咁如果法庭聽咗之後,決定咗你真係有違反喇,咁個後果又點呢?重新判過,可以,即係當冇畀過感化令,咁就番而家嗰個案件重新判過,亦都有可能畀你繼續感化,就另外即係嗰個情況都唔定,但係唔畀感化嘅機會就好大,老實講。咁如果你犯其他案件,又係喇喎,因為如果你犯咗新嘅案件返到嚟嘅話,咁除咗係有一個可能性就係話,原本呢一個感化令要撤銷,重新判過之外,新嗰件案又再判過㗎喎,即係所以自己就一定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唔好喺有呢個感化令係合適進行呢12 個月嘅期間之內魯莽行事喇,最後就係要遵從,自己明白喇嘛? 第一上訴人:明白。 官:坐低。好喇,到第三同第四,你哋兩位,我都係判你哋需要呢個社會服務令,大家都係200 小時嘅,咁首先就係第三先喇,第三上訴人喇,妳就係要去--我睇下妳去見邊位。一陣間會畀一份書面嘅命令,等更加清楚㗎喇,即係嗰度就會寫低咗,妳係需要去見位於區域法院嗰個灣仔嗰度嗰位感化官,係姓梁嘅,就要喺9 月30 號星期五十點半鐘見佢嘅,咁呢個就係即係--佢就係妳嗰個督導嘅主任喇,而第四位,你要去見嗰位就係同一個地方,都係喺灣仔區域法院嗰度嗰個感化官嘅寫字樓,就係一位姓周嘅女士,周女士,佢就係你嘅感化官,日期亦都係星期五,9 月30 號嘅朝頭早十點半鐘,咁知道大家要去見邊個喇。好,你哋兩位都係需要做200 小時喇,咁就兩位感化官都冇話到需要有附加條件嘅,即係一般嗰個工作喇,咁你哋兩位都要喺感化官嘅督導之下去做佢同你安排嘅無薪工作,而做工作就唔可以話「咧咧㹃㹃」、馬馬虎虎,要做到係令人滿意嘅,明喇嘛?譬如掃地咁,唔可以掃啲唔掃啲,咁唔算做咗㗎喎,即係做係要做得一個合適嘅程度,令人滿意嘅,咁而如果督導嘅感化官係有合理嘅指示,你哋要遵守喇,咁當然因為我而家唔知佢有啲咩嘢指示喇,你哋當然自己要作出一個決定,認為嗰個係咪合理喇,咁有合理嘅指示,你就係要聽從喇,因為佢嗰啲合理指示係會關乎話對你有輔導喇,即係令你更加快啲改過自新呀,同呢一方面有關嘅指令要遵守,同埋假如你有地址更改,要即時通知呢位督導員,佢哋要知道去邊度搵到你吖嘛,你要知道,如果係工作嘅,個個星期工作,咁佢要搵到你先得㗎。而就為期係12 個月嘅,即係話喺12 個月之內就要做晒呢個200 小時嘅工作㗎喇。而就--我已經講咗畀你聽200 小時嗰個--安排通常就係八個鐘頭一個星期咁嘅,但係詳情我唔會喺呢一方面處理㗎喇,由督促感化官做。 咁一個又或者即係認為,就係對我哋社區嚟講,即係社區嘅利益唔需要你哋繼續做喇,呢個第二個理由,第三就係話冇工做,即係醫院又唔使,社區唔使喇,冇位畀你做,咁咪唔使,可以做少啲囉,同埋就即係有其他或者咩嘢人道嘅理由喇,即係你哋真係做唔到喇,咁樣,即係我講埋畀你聽,就係如果你哋自己認為,自己嗰個情況係適當,係需要要求法庭將嗰個命令撤銷,或者係話唔使你做咁多個鐘頭,你哋係有權向法庭申請咁解啫,咁但係即係老實講,我到而家都未見過有人申請過係用呢啲理由,即係雖然係有咁嘅情況,感化官嗰面又未見過,呢個被告方面更加未見過,明唔明白?但係喺法律上嚟講,我都係要話畀你聽,你哋係有咁樣嘅權利,咁明白喇嘛?你兩位其實就你哋嘅代表律師都已經同我講咗話,你哋願意遵守即係而家--接受呢個社會服務令嗰個嘅處理方法㗎嘛。 咁我都要第三被告妳再一次係認--喺我面前承認係咁嘅事先? 第三上訴人:係。 官:第四都係,你係確認你願意接受呢個200 小時無薪嘅社會工作? 第四上訴人:係。 官:係,咁得,咁係咁多㗎喇,唔該晒大家。
第二上訴人:由范黄曹律師行延聘劉偉聰大律師代表 第三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范黄曹律師行延聘劉偉聰大律師代表 第四上訴人:由范黄曹律師行延聘韓尚志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49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