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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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9月11日早上9時25分,柴灣永泰道花園外的順泰道近燈柱25298號的公園行人入口外發生一宗交通意外,涉及一輛輕型貨車NJ5325和一輕中型貨車KJ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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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0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30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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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14年9月11日早上9時25分,柴灣永泰道花園外的順泰道近燈柱25298號的公園行人入口外發生一宗交通意外,涉及一輛輕型貨車NJ5325和一輕中型貨車KJ1357。 2.涉案的順泰道路段是一條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的三線相向行車道路;兩線向東行、一線向西行。東行兩線中有斷續白線分隔,而東、西行線則有連續雙白線分隔。 3.案發時KJ1357停泊在順泰道東行左一線,但沒有亮任何燈號。申請人(譚肇東)駕駛的NJ5325在東行線行駛時撞向KJ1357的尾部,導致坐在NJ5325左邊車頭的乘客死亡,死因是多發性損傷。 4.案發時,涉案路段乾爽及完整、天氣及視野良好,路面暢順。根據專家的估算,NJ5325撞向KJ1357時的車速為每小時51±5公里。 5.上述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6.2015年8月24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他入獄18個月及停牌5年。原審法官亦下令申請人要參加駕駛課程才能重新駕駛。 7.申請人不服定罪,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2016年5月10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拒絕該申請。申請人仍不服並在2016年6月1日重新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逾期上訴。 控方案情及證據 8.控方的案情顯示,申請人駕駛的NJ5325尾隨另一輛輕型密斗貨車HJ5889在順泰道東行左二線行駛時,突然切入左一線並撞到停在左一線的KJ1357的尾部。 9.資料顯示NJ5325和HJ5889同屬金怡運輸貿易有限公司(“金怡”)。案發當天,NJ5325和HJ5889早上一起從盛泰道出發,分別打算送貨到九龍新蒲崗和將軍澳,但剛出發不久後便發生意外。 10.根據KJ1357的司機(梁長輝)的證供,意外前,他從右邊倒後鏡看見HJ5889沿順泰道東行左二線,在距離KJ1357約50呎以時速60多公里從後駛上。當HJ5889駛近KJ1357的車尾時, NJ5325在HJ5889後方“好近”距離突然抽頭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並撞向KJ1357的車尾。 11.梁先生指NJ5325抽頭轉線時離KJ1357車尾約8公尺,並隨即撞向KJ1357的右邊車尾。兩車的碰撞令KJ1357被推前,並留下一條2.1公尺長的呔痕。 12.梁先生在現場相片畫出他第一眼看見HJ5889和NJ5325車頭的位置。他指當時NJ5325的位置是在左一線及左二線之間的斷續白線。 13.梁先生同意他停車在左一線時,沒有亮死火燈或指揮燈。 14.另一證人鄭志華在案發時是坐在HJ5889前座乘客位的跟車工人。他指HJ5889進入順泰道東行線時,原本是沿左一線行駛,但過了微彎後,HJ5889就切入左二線避開停泊在左一線的KJ1357。當HJ5889駛過KJ1357後不久,他便聽到車輛碰撞聲。他指在發生碰撞前,自己沒有留意到NJ5325的位置。 15.除了有警員就調查程序作供外,控方亦傳召黃冠雄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黃博士指NJ5325在現場留下的煞車呔痕是該車車呔被完全鎖死下造成的。除了指煞車呔痕顯示NJ5325在行將煞車時的車速定為每小時51±5公里外,黃博士認為NJ5325在完全煞死前已經減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辯方的立場及證據 16.辯方的立場是申請人突然轉線是因為HJ5889的不當駕駛方法導致。申請人作供自辯時詳細道出他聲稱的案發經過。他指當他駛到順泰道交通燈位前時,HJ5889在交通燈位前停在左一線,而他亦慢車及停在左二線。燈號轉綠後,HJ5889較早起步,而他則跟在HJ5889後約3米距離行駛,他估計HJ5889的車速為50公里,和他的車速相約。申請人指當HJ5889駛過順泰道的微彎後,突然從左一線切入申請人行駛中的左二線。申請人指切線時,HJ5889的右車尾離開NJ5325只有2米距離,而為了避免和HJ5889碰撞,申請人立刻將NJ5325扭向左一邊。當他切入左一線後,隨即看見KJ1357停在左一線。申請人指他立刻煞車及扭右舦閃避,但不成功。結果NJ5325的左邊車頭撞向KJ1357的右車尾,導致死者死亡。 17.申請人亦指因為HJ5889突然切線,他煞車也於事無補,所以當HJ5889切線時,他並沒有煞車。由於左二線的右邊是逆線,他只能將NJ5325扭向左邊,希望切入左一線閃避。他亦指切線時,他受HJ5889的部分車身阻擋令他不能看清楚左一線前方的路面情況,故他未能察覺KJ1357已停在左一線上而導致意外。 原審法官的裁決 18.原審法官指出根據梁先生的證供,HJ5889是以高速從左二線駛上,而NJ5325則是突然在HJ5889的後方抽頭扭左,並切入左一線,而不足兩秒後,NJ5235已撞到KJ1357。原審法官認為意外發生很快,而雖然梁先生是一名誠實證人,他不能準確地說出時間及距離。 19.但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聲稱,指他是沿順泰道左二線行駛時,HJ5889突然從左一線切入左二線,導致他要扭左閃避。 20.原審法官指出:
21.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沒有道出真相,故全不接納他的證供。原審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為了閃避HJ5889而切入左一線後,他最少仍有64至90米的距離觀察到KJ1357,但申請人卻在離KJ1357約26米才察覺KJ1357的存在。 22.原審法官指出雖然鄭志華已盡力向法庭交待,但他未能說明HJ5889是在甚麼時候由左一線轉到左二線行駛,顯示他不太在意該事。原審法官沒有太依賴鄭志華的證供。 23.最終,原審法官作出以下事實裁決:
24.原審法官亦認為申請人在順泰道行駛時,沒有恰當地小心觀察前方的路面情況。原審法官亦認為申請人在順泰道跟隨HJ5889時,跟車太貼,令其能觀察前方的視線收窄,而更在沒有顧及左一線情況及沒有減速下,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導致意外。 25.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6.代表申請人的李國輔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 27.李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在沒有足夠證據基礎下,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李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忽略了對申請人有利的證據,而錯誤裁定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構成危險駕駛。 28.向法庭陳述時,李大律師亦指即使申請人以時速近50公里在順泰道行駛時沒有關注左一線的路面情況,而突然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導致兩車相撞,只屬不小心駕駛,而不足以構成危險駕駛。 討論 29.案件要解決的事實議題是申請人駕駛的NJ5325在甚麼情況下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導致它和KJ1357相撞。另一要解決的議題是在本案的事實背景下,申請人在沒有確保路面情況安全時,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30.申請人指是因為HJ5889突然近距離由左一線切入他行駛的左二線,導致他要扭向左切入左一線。 31.但重點之一是申請人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前,完全沒有煞車。無爭議的證據顯示事發時,NJ5325和HJ5889都是以時速50公里的上限向同一方向行駛。兩車的距離甚近,根據梁先生的證供,HJ5889的車速甚高,時速超過60公里,而當HJ5889駛近KJ1357時,NJ5325突然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 32.假若HJ5889是在近距離突然在NJ5325前由左一線切入NJ5325行駛的左二線。申請人的本能反應必然是急煞車。但他沒有這樣做,顯示他指HJ5889是在近距離切入他的行車線的說法不合信。原審法官指申請人的說法是匪夷所思是合理的。誠如原審法官指出,HJ5889先起步車速亦較NJ5325為高,故不可能在NJ5325前近距離轉線,導致申請人要急速轉左。 33.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供及作出的事實裁決是有根據及是正確的。 34.根據梁先生的說法,HJ5889是以高速從後駛向KJ1357,而NJ5325是在HJ5889後方極近距離抽頭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 35.梁先生在左一線上停車沒有亮危險或左轉燈號,本身亦是不負責的行為,甚致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但本庭並非要考慮梁先生的駕駛行為是否恰當。本庭要處理的是申請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36.不論申請人為何會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在和HJ5889距離甚短的情況下,突然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他必然是在切線前沒有看清楚左一線的情況。申請人可能是完全沒有留意路面情況,亦可能是因為他和HJ5889距離太近令他未能看清楚左一線的情況。如他在駕駛時沿途有留意前面路面情況,他理應是一早可以察覺到KJ1357停在路旁。 37.黃博士根據NJ5325在現場留下的呔痕計算出撞車時NJ5325的時速為50±5公里,顯示它轉線時沒有減速,或如果已減速,意外前申請人的車速應是甚高。 38.根據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申請人在順泰路駕駛時,沒有留意路面情況,故未能察覺KJ1357停在路旁。當他在緊貼HJ5889後行駛時,在沒有確保左一線前方的路面是否安全的情況下,突然以高車速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本庭認為申請人的動作是極為危險的。 39.任何駕駛人士在駕駛車輛時都應該關注路面可能出現的情況。申請人在左二線行駛時,左一線可能會有其他車輛和其他速度較慢的交通工具包括電單車或單車在行駛,亦可能會有因不同理由而停放在路上的車輛或其他障礙物。申請人是在完全沒有觀察和顧及左一線的路面情況,亦沒有減速下,以速度高及盲目地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導致意外。 40.本庭認為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是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申請人的駕駛方式顯然易見是屬於危險的。 41.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決。對申請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亦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李國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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