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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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說自己當時只是反應慢了一點。審訊後,本席裁定情況確是如此,被告人僅為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因此,被告人的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另外,被告人早前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控罪二是「使用車輛而其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控罪三是「使用欠妥的車輛」,涉及的都是和機械缺陷有關。不過,該等機械缺陷和控罪一的案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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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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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說自己當時只是反應慢了一點。審訊後,本席裁定情況確是如此,被告人僅為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因此,被告人的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另外,被告人早前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控罪二是「使用車輛而其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控罪三是「使用欠妥的車輛」,涉及的都是和機械缺陷有關。不過,該等機械缺陷和控罪一的案情無關。 案情 2.2015年10月28日早上,一名劉姓老婦在九龍灣宏開道心急而快步橫過馬路。她過了南北分隔線,剛進入北行線,見自己快不過被告人駕駛而來的貨車,便突然收步。被告人的貨車將劉撞倒。劉被撞後,跌在兩、三米之外,頭部著地,後腦受傷,留院兩個多月,因染上併發症,最後不治。 紀錄 3.被告人56歲,自1981年起領有車牌。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當了接近二十年職業司機,沒有交通或刑事定罪紀錄。根據資料,被告人只有三項定額罰款違例事項。 求情 4.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案中只是不小心駕駛,他過往紀錄良好,意外後,僱主已將他轉為倉務員,月入14,000元。被告人要給8,000元家用。被告人已婚,但和妻子離異,他現在和母親及妹妹同住,妹妹沒有工作,全時間照顧母親,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輕判罰款了事。 5.律師說,被告人所駕駛的貨車是公司車,由僱主負責維修檢查。僱主早前已經承認和本案相同的控罪二及控罪三,每項被罰款500元。 判刑 6.肇事的宏開道接近宏泰道路口,行人過路處就設在宏泰道路口左邊。這種設計不好,對司機和行人都有負擔(見本席的裁決書第56段)。本席裁定被告人熟悉該處環境,當時車速不快,他有注意路上的情況,他當時只是不夠警醒,沒有加強警覺去一眼關七,以致未能早些察覺劉不當地急步從南行線那邊走出來。因此,被告人未能及時作好反應,避免意外。不過,歸根究底,本案的意外大部分責任在劉身上,她魯莽地急步橫過宏開道。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罪責較低。被告人過往紀錄不差,本席認為他今次不小心駕駛罪責輕微,不用坐牢或停牌,罰款已經可以處理。 7.控罪一,本席以1,500元罰款為判刑基準,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最後亦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因此他可以獲得三分一的扣減,此項控罪罰款1,000元。本席對控罪二及控罪三都採取750元罰款為判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此兩項罪行各罰款500元,即三項控罪罰款共為2,000元,可從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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