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薛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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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發地點是一條雙程分隔車道往元朗市方向的一邊,該方向有三條行車線。由於事發地點有道路工程,第二線(中線)有一段約40 米長、3.2米闊的路段被封,施工範圍則被裝有指示燈的交通圓錐筒圍封。道路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34/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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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薛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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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7年3月14日上午09時37分
出席人士: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淑瑜女士,由M/s Raymond Lam & Associates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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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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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控罪。

意外現場

2.事發地點是一條雙程分隔車道往元朗市方向的一邊,該方向有三條行車線。由於事發地點有道路工程,第二線(中線)有一段約40 米長、3.2米闊的路段被封,施工範圍則被裝有指示燈的交通圓錐筒圍封。道路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事發經過

3.死者與同事譚麗珊(「譚女士」)一起於元朗YoHo Mall  當清潔工人。2015年12月2日2300時,當時下著微雨,街道光線充足,能見度高,路面濕滑但維修妥善,交通疏落暢順。譚女士和死者下班後步行往YoHo Mall形點1對出的巴士站,準備過馬路到對面坐巴士回家。有見於正在下雨,死者把一個黑色垃圾袋撕成兩半用來遮雨,譚女士雙手拿起該片撕開的黑色垃圾袋(約1米x1米)遮著頭部,死者亦這樣做。 譚女士走在前面,橫過YoHo Mall形點1外的青山公路-元朗段,死者跟在她後面,兩人相距約1米,均以正常步速橫過馬路。該方向共有三條行車線,中線(即左二線)處因道路工程關係有交通圓錐筒和指示燈圍封。

4.被告當時駕駛著一輛私家車(車牌號碼JU227) (「涉案車輛」),沿青山公路向元朗市左三線行駛,時速大約40公里。譚女士走至中線,看見涉案車輛從其右邊沿左三線駛來,車速不太快,仍有大約五個車位的距離,譚女士停了約一秒便繼續橫過左三線。譚女士走了五、六步左右越過第三線後,聽到身後發出「嘭」一聲。她轉身看見涉案車輛停在她剛才橫過馬路處再往前約一個車位的位置,死者則倒卧在車後的第二線左邊。她沒看見死者過馬路和被涉案車輛撞倒的經過。

5.譚女士走回死者所處位置,發現她不省人事。被告走過來,譚女士促請他報警。數分鐘後,救護車到場把死者送往醫院。

6.譚女士在事發前聽不到汽車響號或煞車聲,她相信死者視線可能被右手或該片用來遮雨的黑色垃圾袋阻擋。 

7.警察於2335時到達現場,被告說當時正在下雨,他沿青山公路向元朗市行駛,行左三線,時速大約 40公里,行到近朗日路交界時,死者距離他的車頭8至10米,由左至右跑過馬路,他收掣不及,所以左車頭撞到死者。

8.死者頭部受重創,她由救護車送往屯門醫院,留院20日後不治。

9.雙方不爭議的現場草圖顯示,意外位置左一線左邊是巴士站,而左三線右邊也有行人路前往YoHo Mall,這些情況從照片集也可見(例如P2A之照片2及P2B之照片4)。

求情

10.被告現年61歲,自1984年開始持有駕駛執照,共有4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為不小心駕駛,於2000年被判刑,他沒有交通記錄。其餘記錄則與本案性質不同。案發時已退休,之前是建築地盤判頭,當晚駕車是因為相約了朋友外出用膳。

11.他的太太及三名兒子均有全職工作。

12.被告在2016年首次上庭時已被裁判官沒收駕駛執照(即不可以駕駛任何車輛)作為其中一項擔保條款,至今已有8個月。

13.蕭大律師指其一,死者過路之處並非一般司機會預期會有行人過路之處;其二,根據驗屍報告,死者的身高是152厘米,當時身穿黑色垃圾袋,被告確有可能要在較近距離才發現死者的出現;其三,被告遲了約不多於兩秒的時間才發現死者橫過左三線,因此未能及時煞車,這計算亦已顧及當時路面濕滑的狀況。

14.蕭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量刑考慮

15.蕭大律師呈交兩宗區域法院不小心駕駛的認罪案例,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蘇文廸 DCCC 1130/2015,死者在並非行人過路處突然衝出來打算過馬路,被告駕車收掣不及,撞倒死者,法官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另停牌四個月。

16.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錫林DCCC 335/2016,死者為了讓第一輛貨車經過,突然停步,卻被後上的第二輛貨車(由被告所駕駛)撞倒,法官認為該路口設計不好,對司機及行人都有負擔,法官判罰1,000元。

本案判刑

17.本席認同蕭大律師的其中兩點陳詞,即其一,死者的個子不高,還身穿黑色垃圾袋,司機可能要駛近一些才見到她;其二,被告遲了發現死者不多於兩秒的時間,卻已未能及時煞車,這計算亦已顧及當時路面濕滑的狀況。

18.被告的罪責雖不屬於非常嚴重的一類,但是這次意外奪去一條人命,本席並不認為現場並非完全不可能期望有人橫過馬路的路段,尤其在晚間天雨路滑之際會有可能有人突然出現在馬路上往來左邊的巴士站及右邊的YoHo Mall。

19.本席認為罰款並不足以反映案情的嚴重性,現以6個星期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早已表示願意認罪,應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個星期,並須停牌4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