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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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這較輕的答辯。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3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3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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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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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時36分
出席人士: 袁國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德慶、廖瑞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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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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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這較輕的答辯。

案情簡介

2.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時37分左右,被告人駕著輕型貨車在宏開道北行線行駛。控方指被告人過度留意左邊的交通,又未有顧及前方的道路情況便加油。當時一名八十多歲的劉姓老婦正拉著一架手車,從南行線那邊由東至西橫過宏開道。劉剛走過了路中央,進入了北行線,給被告人的車子撞到,劉重傷昏迷,留院兩個多月後至2016年1月14日死亡。原因是頭部受創,一直昏迷臥床,身體機能逐漸衰敗,最後患上肺炎併發症致死。

3.事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正常,車輛稀少,路面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警方的意外重組專家估計,被告人在有關時段的車速為每小時大約27公里。

4.被告人對警方說,他在宏開道上行駛,將近宏泰道口時先收慢車速,花了幾秒查看左邊的交通情況,見宏泰道的交通停著便加油前行。當時他向前望宏開道,驟見劉在路中央,距他的貨車車頭僅有大約一個車位,他便立即剎車,但右邊車頭仍撞上劉。

5.政府的驗車官事後驗得被告人的車子右邊車尾燈不能操作(控罪二),與及轉向直拉杆後接頭虛位過多(控罪三)。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不過這兩項控罪只涉及機械缺憾,不影響車子的剎停,與控罪一無關。

6.控方指被告人沒有全面顧及路面,忽略車子前方的情況。在當時的環境下注意不到明顯在路上的劉。另外控方指責被告人未看好前方便踩油駛前。綜合而言,這樣駕駛遠遜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水平,對道路使用者構成顯然易見的危險,屬危險駕駛。

爭議

7.辯方指被告人看顧左邊的宏泰道交通,表現合理,並非過度專注。被告人然後繼續前駛亦屬自然,所謂踩油加速只不過是大約每小時1公里左右,車子的時速維持在26至27公里之間,遠低於路面的每小時50公里的限速。

8.辯方同意被告人當時的反應是慢了一點,若被告人能早點察覺走過馬路的劉,便可及時剎停車子。不過律師指被告人的緩慢反應程度輕微,以距離計只是大約3公尺左右,以時間計則為大約0.4秒。律師說這不屬於危險駕駛,只能視為不小心駕駛,被告人是承認不小心駕駛的。

控方案情

9.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PW2、PW7、PW10和兩名醫生作供。

10.控方呈遞的證物有P1至P14。

11.P1是意外現場一間食肆大皇餐廳(譯音)向著宏開道的閉路電視的拍攝紀錄,有關時段為09:35至09:36。不過鏡頭只攝到劉剛越過路上的中間線而進入北行線被撞的一瞬。

12.P2是從P1影像中擷取的七張硬照。

13.P3是被告人給警方的一份自願錄影口供,謄文為P3A。

14.P4是警員PW7畫的現場簡圖(不合比例)。該警員畫錯了宏泰道左邊的路口情況,所以在庭上改正,並在改正圖P4A上作出一些標示。

15.P5是警方拍攝的十二張現場照片。

16.P6至P8是一些醫生的報告。

17.P9是驗屍官的報告。

18.P10是政府的法證化驗師PW10所做的交通意外重組報告,中文譯本為P10A。

19.P11是雙方同意的事實。

20.P12是一名救護隊目的口供,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

21.P13是劉的女兒的口供,也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

22.P14是一張按比例的現場環境圖。

環境

23.意外發生在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時37分左右,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正常,車輛稀疏。意外地點在九龍灣宏開道近宏泰道路口,路面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宏開道有南北行車線各一條,被告人的貨車在北行線撞到從南行線打橫走過來的劉。劉當時急步地拉著手車,剛過了路中的分隔線而走進北行線。她看著被告人的貨車方向,看來是察覺自己快不過來車而收步,但仍給被告人的貨車撞到。

閉路電視紀錄

24.沒有證人目擊事發經過,不過在宏開道的大皇餐廳外的閉路電視攝到劉剛從南行車線走進北行車線和被撞的一刻。專家分析時間為09:35:59:00至09:36:60:64。這一秒多的畫片拍攝不到劉從南行線何處出發,是走直線還是走曲線過來。劉一出現在鏡頭內,已差不多急步走到馬路中的分隔線,再進入北行車線,她看著北行線駛來的車,突然停步,站在剛進入北行線的路上,被告人的車子停不及,右邊車頭撞上劉。由於鏡頭的角度問題,閉路電視不能攝到劉被撞後彈開多遠。根據意外重組專家的證供,被告人的車子撞到劉的那一點被介定為Position 7。車子再行前1.4米便完全停下(Position 8)。警方的繪圖P4A顯示地上有血跡,距貨車右邊車頭2.8米。有證人說,劉的頭部流血,她躺在地上,右腳掌最近車頭,為大約1米。

現場調查

25.PW2 PC7118是最先到場的警員,他見劉躺在路上[車子和劉的躺著位置見於P5 2號和3號相片],劉已經昏迷後被送院。

26.PW7 SPC34819是稍後到場的調查人員,他和PW2看過被告人的車子,見不到任何損毀。

27.兩名警員都說被告人稱自己當時車速為30至40公里,曾左望宏泰道去看有沒有車轉出來,再望回宏開道前方時才見劉。PW7說被告人稱當時劉距他的車頭只有大約一個貨車車位,他即時剎掣,但車頭右邊仍撞上劉。被告人向PW7指出車頭撞上劉的位置(見P5 8號相片)。

28.兩名警員承認他們記得被告人說的只是大概,並非逐字逐句記好。

醫療證據

29.被告人在意外後被送進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

30.P6是周醫生的報告,他診斷劉頭部嚴重受傷,顱內出血。

31.P7是神經內科沈醫生的報告,他指劉枕骨骨折,蛛網膜下有擴散的創傷性出血,右額顳有急性硬膜下血腫並有腦積水,須進行手術。

32.上庭作供的區醫生屬伊利沙伯醫院的神經外科,他撰寫的報告是P8。他在2016年1月才參與診治,劉當時仍昏迷,情況不能轉好。區醫生說劉因頭部受傷,腦部出血,須長期臥床,健康日差,引發出肺炎。醫生說這情況雖不一定發生在每名同類病人身上,但屬於可能會發生的併發症,並非特別,亦非由額外因素造成。劉終在2016年1月14日不治。

33.另一位作供的丁醫生屬該醫院的病理科,他為劉的遺體剖驗,撰寫報告P9。丁醫生認為劉因頭部在交通意外受傷,後來得併發症而死(見P9第2頁,譯文為P9A第6、7頁)。丁說劉的心臟本身有事,以致體弱,但這不是造成劉的死亡原因。

意外重組

34.PW10陶博士是政府的法政化驗師,他檢視P1中的錄像(每秒有十五格),以該等影像作據,再到現場勘察,量度出被告人的車子在路上多個位置(Position 1至Position 6)距撞擊點Position 7的距離。他又量度出車子最後停定的位置(Position 8)。被告人的車子在Position 7撞到劉之後再駛前1.4米至Position 8便停定。

35.PW10又以閉路電視影像的顯示及量距,算出被告人在有關時段的車速。被告人的車子在有關時段的行駛速度在每小時26至27公里之間。

36.PW10在他的報告P10第7段的表中列出Position 1至Position 6相距撞擊一刻Position 7的時間,他又在第15段表1中列出不同位置的距離和被告人的車速。

37.另外,PW10在P1影像中看到劉由南行線近中間分隔位置走進北行線。他在現場量度出劉於0.6秒走上0.7米。PW10假設劉一直以此步速(即每秒1.2米行走),以直線橫過整條南行線。PW10在他的報告附件2第5、6號相和簡圖P4B以紅色虛線表達劉的假設步行路線。PW10又以他作出的估計步速去推算劉在路上的幾個走位(見P10附件2,相片2至5號)。PW10說在Position 2之前,被告人可能被南行線上行走的那輛七人車遮擋著,見不到劉。不過PW10肯定被告人在Position 2之後是可以見到劉出現在路上的。Position 2距撞擊點Position 7的時間僅為3.04秒,距離為22.7米。

38.PW10計出被告人的車速在有關時段為每小時大約27公里,在此速度下,車子由剎掣至停定要走上12米,所用的時間為1.27秒。PW10又說一般司機都要用上0.9秒去作出反應去令車子開始剎掣。即一般司機在路上見到劉而作出反應,最後在12米內完全停定車子,也至少要用上2.17秒(即0.9秒加1.27秒)。

39.PW10說以距離計,被告人若駛過Position 4大約3米才剎車的話,他的車子便一定會撞到劉。被告人的車速為大約每小時27公里,即每秒行駛大約7.5米。被告在Position 4前行大約3米所需時間為大約0.4秒。

被告人給警方的口供

40.被告人在案發後幾小時接受查問,自願回答,這份錄影口供是P3,謄文為P3A。

41.被告人對調查人員說自己在宏開道北行線駕駛,前面無車,他望向三、四個車位前在左邊的宏泰道,看有沒有車輛要轉出來,再望回前面宏開道,才見到劉在路上快步走著。被告人立即剎車,但車子仍撞到劉。

42.被告人說他專注望了宏泰道幾秒,在調查員追問下,他說「應該有三、四秒掛」。但他進一步對調查人員說不能確定這個估計時間。

43.被告人說他原本以大約30公里時速行駛,經過上述路口時已收慢至十多二十公里,他見宏泰道有車停在路口,但沒有車子轉出來,於是感覺前面無人,便開始踩油繼續行駛。他望前及踩油時見劉差不多在路中央,相距他的貨車只有大約一個貨車車位。劉當時拉著一架手車,面向被告人的貨車方向,正快步過路。被告人已馬上剎車,但右邊車頭仍撞到劉。被告人後來下車,見劉躺在車頭前面兩個多身位,面部朝天,沒有反應。

44.被告人說當時天色光亮,路面正常和乾爽,他的車子機件和手腳掣並無問題,自己亦熟悉該段道路,有年半時間差不多是每日經過。他知道事發地點為行人過路的地方。

45.被告人說自己在事發前曾留意過對面行車線,見有車輛在南行線經過,他然後左望向宏泰道。

表面證據成立

46.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作出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被告人的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47.雙方同意的案情指被告人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最後陳詞

控方

48.被告人對警方說他用上幾秒左望宏泰道。在調查員追問下,他估計為三、四秒。控方指被告人這樣便是過份專注望向左邊,忽略前方,構成危險。

49.另外,被告人對警方說自己望完宏泰道便踩油向前駛。主控官也指被告人沒先看好宏開道前面的情況便加速,亦屬危險駕駛。

50.主控官說被告人若看到劉在路上而不相讓,既是危險;若他看不到劉,亦屬危險駕駛。

辯方

51.辯方律師同意意外重組專家PW10的計算和實地量度,但他質疑該位專家推算劉的行走路線和步速,進而質疑該專家所作的視野測試,即被告人在甚麼時候可看到劉在路上走到甚麼位置。

52.律師指被告人對警方解釋自己在路上怎樣駕駛,所謂望了宏泰道三、四秒,只是估計,不能作準。律師指被告人已對警方說自己不是忽略前面的情況。律師指被告人可能是給宏開道南行線上的七人車遮著視線,令他不能早點看到劉走出馬路。

53.被告人雖然承認不小心駕駛,但辯方律師又指證據不能清楚顯示劉給被告人的貨車撞到。律師說P1的影像不能清楚顯示撞擊,被告人的貨車亦沒有碰撞和損毀痕跡。

54.律師說被告人承認自己在關建時候,反應是慢了一點,所以未能及時剎停貨車,因此承認不小心駕駛。律師指被告人的不小心程度輕微,以交通意外重組專家的計算,若被告人的車子少走3米,即0.4秒左右,便可以避免意外。

55.律師指被告人在有關時段的車速維持在每小時大約26至27公里,被告人對警方說看完宏泰道便踩油前駛,最多也只不過是加速了大約1公里左右,時速仍在27公里左右。律師說被告人不是與行人爭路,也不是忽視路面,車速亦不快,所以不屬危險駕駛。

討論

地點

56.肇事地點是一處行人可過路的地方,但不是行人輔助線或斑馬線。該行人過路處就在宏泰道口左邊,接近宏開道與宏泰道的交接處,設置位置不好。在宏開道的司機要同時兼顧左邊的宏泰道口及在宏開道過路的行人和交通;過路的行人也要同時看顧宏開道上直行的車輛及宏泰道轉出來的車子。

撞擊

57.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說閉路電視拍攝不清楚被告人的貨車撞到劉的情況,本席認為P1的影像清楚顯示被告人的車子撞到劉。被告人也在現場對調查警員說自己的車子撞到劉,他在口供P3和庭上也如此承認。

58.被告人的車子沒有損毀,看來他的車子只是僅僅碰到劉,將劉彈開。劉躺在車頭不遠處,她頭部流血的地方距車頭僅2.8米,左腳掌距車頭只有大約1米。因此本席肯定被告人的貨車剛剛撞到劉,令劉向後倒地,因而受傷,顱內出血,傷勢嚴重,留院兩個多月終於不治。劉雖然不是在被撞的一刻即時死亡,但她因此意外而受重傷,昏迷留院期間健康日差,最終患上並非特別的併發症而活不過來。因此,劉的死亡也是由此意外造成。

意外重組證據

59.PW10是政府的法證化驗師,他的意外重組證據數據不受爭議。辯方律師指PW10只是估算劉的步行路線與及步速。不過本席接納PW10是根據實際及準確的閉路電視影像和現場勘察及量度所得的數據而作出估算,不是亂來。

60.PW10承認閉路電視攝得劉的步行只是一瞬。劉在0.6秒內走上0.7米,PW10為此有限的數據給予正負25%的估算落差,即劉的步速為每秒1.2米+/-25%,因此劉最快的步速可視為每秒走大約1.5米。P1的影像顯示劉當時走得急,看來她是心急地打算一口氣橫過整條宏開道。宏開道的南行線闊5.2米,即劉從南行線行人道那邊走出來,在四秒的時間內便可到達她被撞的位置。PW10估計在Position 2或之前,南行線上的七人車可能遮著劉,令被告人看不到她。本席信納PW10的測試證據,即被告人在Position 2或之前可能見不到劉在路上。不過從Position 2之後,被告人是可以從他的司機位置看得到劉的。Position 2相距Position 7的距離只有22.7米,時間為3.04秒。在Position 2,劉和被告人的相對位置可見於P10附件2第4號相片。

左看太久

61.主控官同意被告人要注意左方,看有沒有車子從宏泰道駛出來,但他指被告人左看得太久。主控官是依被告人在P3口供中向調查員說自己用了大約三、四秒左望宏泰道。不過那三、四秒的說法只是被告人所作的估計(見P3A第58段)。稍後他向調查員說明自己不能確定有關時間(見P3A第453至455段)。

62.眾所周知,要準確估計三、四秒,並非易事。

63.被告人在P3A第14段說「我亦都試咗望咗過宏泰道呢邊,就留意唔到呢個阿婆,一過咗宏泰道就見到阿婆,即刻𢱕車」。他亦在第52段說「我係專注睇宏泰道有冇車出嚟,因為宏泰道有兩條線出嚟,一個轉左,一個轉右,我就專注睇佢呢邊」。看來,被告人是想解釋自己為何不能早些察覺劉出現在宏開道而作出概括的說法。本席認為不應在上述的證供下裁定被告人左望宏泰道過久而忽略宏開道前面的情況。

64.根據PW10的證據,被告人是在車子停下的Position 8前12米見到劉而作出剎掣的反應。PW10在庭上說出有關距離,Position 7距Position 8 1.4米,而Position 5距Position 7則為10.6米,即被告人是在Position 5作出剎車的反應,從那一刻開始行走12米至Position 8完全停下。從P10附件1第5號相可見,當時被告人的車子在Position 5已過了宏泰道路口大約一半。證據顯示被告人不是在Position 7撞到劉的一刻才見劉及作出反應,他是在Position 5已見到劉及作出反應,Position 2距Position 7的時間為3.04秒,而Position 5距Position 7的時間為1.64秒,即被告人是在Position 2可以見到劉之後的1.4秒便見到劉及作出剎掣的反應(其中包括0.9秒思考時間),只不過當時雙方距離已經逐漸拉近,被告人的車子剎掣不住而撞上劉。

65.本席不同意主控官指被告人左看宏泰道太久而引致意外。

未望清楚前面交通便加速

66.主控官依被告人在P3A第389至413段的回答,說被告人左望完宏泰道,未看清宏開道前面情況便踩油加速,因而引致意外。

67.PW10算出被告人在Position 1至7的車速維持在大約26至27公里之間。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即使被告人真的踩了油,所謂加速也只不過是每小時1公里左右,所以基本上可以說被告人是維持車速在大約27公里去橫過宏泰道的路口。至於被告人在現場對兩名警員說的車速,看來不準。被告人在現場對兩名警員所作的說法只是一遍概述,不能作準,內容亦對本案無助,因為被告人明顯不是以他所說的三四十公里行駛。證據顯示被告在有關時候的車速為每小時大約27公里,遠低於當時的路面限速。

68.被告人的口供P3A是意外後幾小時,被告人憑感覺用言語向調查員所表達的說法,本席認為不應過份倚賴該口供的內容。本席不同意主控官指被告人當時不當加速。

反應不敏

69.被告人熟悉肇事路段,知該交匯路口前面有行人過路處,他理應打醒十二分精神,一眼關七,不單左望宏泰道,還要同時兼顧宏開道的情況。若被告人能這樣做,便可早點發覺劉急步走過馬路。

70.被告人承認他反應不夠敏銳。不過被告人的過失不是很大,歸根究底,意外主要是劉太過心急,想一口氣急步走過宏開道,當她剛走進北行線,見自己快不過被告人的來車,才突然停步,但當時雙方距離漸近,被告人剎掣不住,車子終於撞到劉,劉最後不幸逝世。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反應不敏屬於不小心駕駛,並非危險駕駛。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

71.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危險駕駛,但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不小心駕駛。因此在控罪一,本席裁定被告人只是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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