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美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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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共同被控之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81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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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美玲 (第一被告人)
  方計星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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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10月14日下午3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Renee Khubchandan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言之律師行律師Mr Stanley Chan,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敏熙律師事務所律師Ms Kitman Liu,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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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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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共同被控之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事主年90歲,居住於新界屯門良景邨良偉樓217室。2016年6月21日下午約5時,他離開住所及鎖好大門,至同日約6時半返回時發現鐵閘開啟,室內發現搜掠痕跡。點算下,事主在客廳櫃內的2,000元與及在睡房櫃桶內的木盒,內有現金約26萬元(包括500元及1,000元紙幣)、鑽石戒指及兩隻金戒指及頸鍊等均被盜去,總共損失約30萬元。

3.警方接報處理,在涉案單位對面(即216室)向第一被告調查,並在該室內掛在床上灰色的長褲內搜獲一隻襪,內有現金共達77,370元。第一被告指出這是「叉仔」(即第二被告)給她的。

4.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當日「叉仔」向她借錢,但她沒有,便叫「叉仔」嘗試對面單位,第一被告則把風。數分鐘後,第二被告拿著盒子進來及給她一些物品。警方其後亦在室內櫃桶裡的內褲內搜獲一枚鑽石戒指,第一被告亦承認是「叉仔」給她的。

5.警方後來在附近,向在良俊樓居住的第二被告調查。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公仔」(即第一被告)一同犯案。第二被告破門入內盜竊,其後分了錢給第一被告,自己則用錢還債及買了白色手機。警方在第二被告身上亦搜獲該白色手機,第二被告承認是從盜竊得來的錢購買的。

6.在錄影會面下,第一被告承認自己別名叫「公仔」,住在216室內。當日第二被告向她借錢,她叫他嘗試對面的217室。第一被告室外的閉路電視可觀察到走廊的位置,第一被告替第二被告把風,後來她聽到踢門聲,第二被告後來帶來大叠500元紙幣及分了一些給她,她亦在地上撿獲一枚戒指。

7.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則指出,自己別名叫「叉仔」,他用盜竊得來的錢購買那白色手機,他當日到第一被告居所找她借錢,第一被告向他說可嘗試對面217室。第二被告後來用力打開了217室的門,在客廳盜竊了一些金錢,而在睡房櫃桶的木盒內找到大叠500元紙幣及戒指等等,其後他返回第一被告居所,分了一些給第一被告。犯案時,第一被告則替他把風。他也確認上述77,370元是盜竊得來交給第一被告的,而該鑽石戒指也是。

8.第一被告現年64歲,過往有21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危險藥物的控罪相關。最後在2015年1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6個月。

9.第二被告現年51歲,過往有31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項盜竊罪及7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在2012年7月因串謀詐騙,被判監12個月。

10.陳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過往沒有相同的紀錄。她行動不便,需靠輪椅出入。當日她並沒有親自進入該單位內,犯案亦並非預謀的。她坦白認罪,所有搜獲的金錢均坦白交代及交出,現在並無得益,望予以輕判。

11.廖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在案中不涉任何武力或武器,並非專業竊匪,亦並非預謀而行事,並無傷害或對事主造成驚恐。第二被告亦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2.入屋犯法罪是嚴重控罪。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例中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應予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若犯案多於一人及涉及貴重財物,更可把量刑起點提高。本案嚴重之處無疑是兩人共同行事,涉及款項達30萬元,案情嚴重。可幸是部分金錢及戒指被起回,二人看來亦並非專業竊匪,不涉任何爆竊工具或武器等等。考慮到二人已盡早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年監禁。

13.因此,就此控罪兩名被告各判監2年。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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