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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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他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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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381號 (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527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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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他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於2016年3月11日,上訴人在粉嶺公共圖書館多媒體電腦室內向男子馬光亮(「馬先生」)吐口水。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控方第一證人是馬先生,他與上訴人同是案發現場多媒體電腦室的使用者。控方第二證人是圖書館館長鄺小姐。 3.馬先生與上訴人因使用冷氣問題發生爭執,互相對駡,雙方面對面距離大約一至兩呎時,馬先生對上訴人說一些侮辱性說話,上訴人吐口水在馬先生面部,鄺小姐見到上訴人身體少許前傾向馬先生作出吐口水的動作。圖書館的閉路電視錄影了這爭執經過,吐口水的一刻的顯示時間是4:12:24。 辯方案情 4.上訴人說他開口說話時口水從口中噴出,但並非故意吐口水,口水落在馬先生面上祇屬意外。上訴人亦指因為不知有人報警而沒有機會作出調解。本案的爭議就是上訴人的口水從他口中落在馬先生面上,是否故意行為。 裁判官的分析 5.裁判官謹記控方有舉證責任,而上訴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她亦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這是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她分析了證據後,認為馬先生作供祇針對上訴人不是之處,但對鄺小姐聽到他對上訴人說的侮辱性說話隻字不提,因此認為馬先生的證供偏頗,而且認定馬先生說出侮辱性說話挑釁上訴人,裁判官認為馬先生不值得同情。 6.裁判官認為鄺小姐作供時態度客觀持平,對於不利馬先生而有利上訴人的證供一一交待,並且說上訴人初時表現克制及忍讓,顯示她對上訴人並無偏見,亦無偏幫馬先生,她說出了事情真相。 7.裁判官亦考慮了閉路電視見到的吐口水片段,她認為上訴人的口水意外噴到馬先生面上的說法不合情理而不接納這解釋,最終,她認定上訴人是故意並帶有惡意地向馬先生面部吐口水。 上訴理由 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共11段可以歸納如下:
本席意見 9.本席認為裁判官只是觀看錄影片段有關吐口水動作的2分鐘過程並無不當。事實上本席應上訴人要求在庭上觀看了約半小時的片段過程,見到上訴人與馬先生不斷去開關冷氣掣及爭執的整過過程,也看不到任何可改變裁判官裁定的情況。 10.雖然裁判官不明確說明不採納馬先生的證供,但是她已說明馬先生的證供偏頗,沒有說出案發全部經過,明顯地裁判官不給予甚麼比重,而且案中亦見不到馬先生的證供會對上訴人有利。裁判官根本不是依賴馬先生的證供作出定罪決定,馬先生有否在庭上看錄影帶已不重要。 11.裁判官觀看了錄影片段,她說畫面見到上訴人的動作吻合鄺小姐的證供。裁判官認為鄺小姐證供可信,而作出定罪決定。 12.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祇憑書面紀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輕言干預其裁斷。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仔細分析鄺小姐的證供,認為她對女保安員印象模糊並認為女保安員對案件沒有關鍵作用。裁判官有權作出依賴鄺小姐證供的決定。上訴人在上訴理由所述鄺小姐庭上證供與證人口供的所謂差異[1]微不足道,亦非關鍵所在,不足以干預裁判官認為鄺小姐是可信證人的決定。 14.上訴人對本席說應推論鄺小姐翻看錄影帶多次才錄取證人口供。本席不同意有可作此推論的證據基礎,即使鄺小姐曾經看過,也不代表她不確定見到上訴人吐口水。 15.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意外地噴口水到馬先生面上,認為口水意外地噴到一至兩呎外馬先生的面上是不合情理及不合邏輯,實屬合理分析。 16.本席同意裁判官說 上訴人是否有機會去調解與有否犯案並無關係,不構成抗辯理由。 17.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合情合理,是穩妥的。 結論 18.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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