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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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0.32克粉末含6.48克氯胺酮,與及0.86克晶狀固體含0.8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俗稱「冰」毒),被告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自用,但否認販運,控方不接納被告的較輕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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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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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0.32克粉末含6.48克氯胺酮,與及0.86克晶狀固體含0.8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俗稱「冰」毒),被告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自用,但否認販運,控方不接納被告的較輕答辯。 案情 2.辯方不爭議控方的舉證,雙方同意的案情為證物P1,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為證據。 3.2016年3月17日晚上十時半左右,兩名警員看見被告人站在新填地街319至321號的建築物大閘外,手持一個黃綠色盒子(P2),被告人見到警員把盒子放於身後,警員覺得可疑,便上前調查,發現被告人手持的盒內有一包熊仔餅,下面放有:-
4.警誡下,被告人向警員說「阿Sir,啲『K仔』同『冰』,我全部都係自己食㗎咋,同埋我張身分證前幾日跌咗囉,阿Sir,你畀次機會我喇。」 5.警員帶被告人回旺角警署,由女警替她搜身,被告人身上有現金427.80元和一個手提電話。 6.翌日,即3月18日凌晨3時28分至4時02分,被告人自願給警方一份書面口供(P7)。 7.政府化驗師驗證證物P3和P4為10.32克粉末含6.48克氯胺酮,P5則為0.86克晶狀固體含0.84克「冰」毒。 8.警方估計上述氯胺酮毒品的市面零售價為大約1,400元,而「冰」毒則值大約270元。 9.被告人被捕後一直被扣押起來。懲教署在三日後(即2016年3月20日)為被告人取得尿液作化驗,被告人的尿液樣本對amphetamine及benzodiazepine都呈陽性反應,但對cannabis、cocaine和opiate則呈陰性反應。 10.另外,辯方同意被告人早前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分別在2009年4月和2016年4月。 11.主控官只傳召警員1343作供,該證人說女警在被告人身上找不到任何吸毒工具。辯方律師對這名警員沒有作出任何盤問。 12.被告人在2016年3月18日凌晨給警方的口供P7中說,案中的氯胺酮和「冰」毒是昨天在一個公園向一名男子買來的,她用1,700元買氯胺酮,用200元買了「冰」毒。被告人說她一次過買多些毒品,可以給自己慢慢使用。她亦說那些小膠袋是用來分開毒品讓自己使用的。被告人在庭上解釋口供中所指的「昨天」,是指被捕前的一天,即2016年3月16日。 表面證據成立 13.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作出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被告人被控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作供。 被告人的作供 14.被告人現年32歲。她說自己在案發時已經失業半年,但她的張姓男友給她每天二、三百元使用。被告人說她的男友和家人同住,自己沒有住在該處,所以居無定所,有時她會租住賓館,有時則住在一名男姓朋友阿威家中,有時又會到一名女姓朋友阿琦那處過夜。 15.被告人說她的男友在這件事件之前不知道她有毒癮,她亦沒有在男友家中吸毒。不過,她的朋友阿威和阿琦都是癮君子。被告人會在他們家中吸毒,甚至把毒品藏在他們的居所,但並非和那兩名朋友共享。 16.被告人說自己在2007年起開始吸食氯胺酮;2015年起開始使用「冰」毒。她說2009年那次定罪是管有氯胺酮;2016年那次定罪則是管有「冰」毒。後者的犯案日期其實在2015年12月,判刑則在2016年4月。她被判進戒毒所。 17.被告人說她每日都要吸食氯胺酮,用飲管吸食;使用「冰」毒則是一星期兩、三次,要用「冰壺」。被告人說她在阿威和阿琦家中都放有「冰壺」。被告人說案中的氯胺酮夠她用上三、四星期;「冰」毒則可維持一星期。被告人說這些氯胺酮和「冰」毒是她在3月16日晚上6、7點鐘,在新填地街向一名男子買來。她一次過買這份量是希望便宜一點及減低多次購買會被捕的風險。被告人說她買了那些毒品後,再買那些膠袋;賣膠袋的是整沓賣的,所以是幾十個。 18.被告人說她打算把毒品分開給自己用,這樣可以方便自己帶小包外出使用和限制自己每次服用的份量。2016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找不到阿威,所以在賓館過夜,未有把那些毒品分成小包。翌日,即3月17日,她聯絡到阿威,但到達對方樓下再給阿威電話便聯絡不上。被告人說阿威就是住在上址4樓一個劏房。被告人說當時她亦聯絡不上阿琦,所以站在阿威樓下的大閘外,並打算往找賓館,此時警察截查她,然後將她拘捕。 19.被告人承認她把毒品和膠袋放入那個熊仔餅盒是為掩人耳目。她打算到阿威那處將毒品分成二、三十小包給自己使用。 20.被告人說她被捕前最後一次吸毒是服食氯胺酮,時為3月16日下午4、5點鐘。懲教署的驗尿報告顯示被告人的尿液有amphetamine及benzodiazepine。被告人說自己沒使用興奮劑,驗到的benzodiazepine可能是「冰」毒裡面的雜質。 21.被告人否認案中的毒品是作任何販運,目的只供自己使用。 最後陳詞 22.主控官指被告人管有兩種毒品以純量計為0.84克「冰」毒和6.48克氯胺酮,還管有四十五個小膠袋。主控官亦指出被告人當時身處街上,身上沒帶有吸毒工具。幾日後的驗尿報告只有amphetamine及benzodiazepine,沒有氯胺酮的痕跡。主控官因此指被告人說自己管有案中的氯胺酮和「冰」毒給自己使用並不可信,而是純粹作販運之用。 23.辯方律師則指控方所說的,不是本案證據所顯示的唯一推論。律師指被告人的自用辯解可信。 判決 24.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說法。控方的證據不能令法庭作出唯一的推論,就是被告人管有那些毒品和膠袋必定作販運用途。有關的氯胺酮和「冰」毒份量不算多,自用並不出奇。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以前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控方未能否定被告人說2009年那次是管有氯胺酮;2016年那次定罪是管有「冰」毒。被告人說案中的氯胺酮可供自己使用三、四星期;「冰」毒則可維持一星期,這說法並不誇張。至於那四十五個小膠袋亦並非一定是販運者才會用上,自用者也可能會像被告人說的,把毒品分成小包方便攜帶和限定自己每次的用量。事實上,被告人並沒有把毒品分開,不似一般販毒者已經將毒品分成眾多小包帶出外面給人或作買賣。 25.主控官批評被告人身上沒有吸毒工具,但被告人在街上被捕,身上沒有吸毒工具並非出奇,一般吸毒者都是在室內服毒,不會把吸毒工具帶上街。調查員沒問及被告人的吸毒工具放於何處,也沒有帶被告人回家搜屋,被告人的居無定所說法看來是真。 26.主控官批評被告人被捕三天後的尿液裡面只有amphetamine及benzodiazepine痕跡,沒有氯胺酮驗到,說明被告人並沒有服食過氯胺酮。本席不同意主控官的看法。該報告的化驗結果是amphetamine及benzodiazepine呈陽性反應;cannabis、cocaine及opiate則呈陰性反應。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觀察,報告沒提及任何氯胺酮的化驗。若懲教署對被告人的尿液曾經化驗氯胺酮,相信報告亦會提及這項化驗結果,就算結果只是陰性。 27.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證據及陳詞,同意辯方律師所指被告人的證供可信。若被告人要說假,大可說自己有工作、有收入,更可說剛剛買到毒品和膠袋便在街上被拘捕,這更易令被告人解釋她有財力買來有關毒品作自用。本席信納被告人的自用解釋,裁定她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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