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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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0.32克粉末含6.48克氯胺酮和0.86克晶狀固體含0.84克「冰」毒。被告人承認管有上述毒品自用,控方不接納被告人的自用說法。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80/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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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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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11月11日上午11時12分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慧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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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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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0.32克粉末含6.48克氯胺酮和0.86克晶狀固體含0.84克「冰」毒。被告人承認管有上述毒品自用,控方不接納被告人的自用說法。

2.審訊後,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辯解,裁定她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管有上述毒品罪名成立。

案情

3.2016年3月17日晚上十時半左右,兩名警員見被告人站在新填地街319至321號建築物的閘外,手持一個黃綠色盒子,被告人見到警員,把盒子放於身後,警員上前查問,發現盒內有一包熊仔餅,下面放有:(a)一袋白色粉末;及(b)一個綠色紙卷,內有一些白色粉末。這兩樣物品合共含有10.32克粉末,內含6.48克氯胺酮。

4.警員亦在該盒子內發現兩個膠袋,內有一些晶體,這些晶體為0.86克固體含0.84克「冰」毒。在這盒子內還有一個大膠袋,內載有四十五個透明可再封小膠袋。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那些毒品都是她自用的。

5.控方估計上述的氯胺酮市面售價為一千四百元左右,而冰毒則值二百七十元左右。

案底

6.被告人現年32歲。她在2002年至2016年4月共有八次定罪紀錄,其中2009年4月與及2016年4月都涉及管有危險藥物;2016年4月判刑的犯案日期為2015年12月。

戒毒所報告

7.由於被告人只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根據法例,本席須為她先提取戒毒所報告,才能作出判刑,雖然本席知道被告人就著她最後被定罪的那宗案件E847/2016已於2016年4月7日被判進戒毒所。

8.懲教署寫好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在2015年12月5日犯下管有危險藥物罪,即E847/2016那宗案件,被告人在2015年12月干犯該罪,但她獲得擔保,期後她棄保潛逃,在潛逃期間於2016年3月17日犯下本案,被告人因而被捕。她先在2016年4月7日就2015年12月所犯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進戒毒所,至2016年9月19日獲釋。戒毒所方面確認被告人現在已沒有毒癮,所以不須再進戒毒所。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過往雖有同類案底,但只是兩次,還未至成為一名持續犯同一罪行的人(persistent offender),她希望法庭不要為此對被告人加刑。

10.不過辯方律師同意被告人居無定罪,習慣把自用的毒品分成小包藏於兩名癮君子朋友的住處,會有潛藏散播風險。不過律師說被告人把毒品秘密收藏,不想朋友取得,也不是要和朋友共用毒品,被告人亦有男友給予經濟上的支持,毋須販賣毒品維生,因此被告人管有的毒品存在散播風險屬於低度。律師提及幾宗案件要法庭參考,包括有尹尚森(譯音)案(CACC 438/1999)、李俊民案(CACC 360/2014)與及Minney案(FACC 2/2012)。

11.主控官則指被告人把毒品分成小包,放於兩名癮君子朋友所住之處,存在中度至高度的潛藏散播風險。主控官舉出的案例有Minney案與及CACC 96/2006 Jarhia Kuldeep Singh案。

判刑

12.被告人管有10.32克粉末含6.48克氯胺酮和0.86克固體含0.84克「冰」毒。被告人在干犯本案之前已兩犯同類罪行,被告人因此是三犯管有危險藥物罪,已可被視為持續干犯同一罪行的人(persistent offender)。

13.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不算很多,以純量計為6.48克氯胺酮及0.84克「冰」毒,基本判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但被告人有兩項同類前科,法庭應為此加刑,加刑幅度為兩個月監禁,調整後的基本判刑起點為14個月監禁。不過,法庭還要考慮被告人管有的毒品存在散播風險。

14.被告人把自用的毒品分為小包,方便自己食用,但她居無定所,要收藏在兩名癮君子朋友家中。被告人雖然會秘密收好自己的毒品,但那兩名癮君子朋友會知道或估計到被告人會把毒品收在他們的居所。當這兩名癮君子朋友癮頭來時,他們極可能會努力在自己的居所找出被告人收藏起來的毒品去滿足自己的毒癮,甚至把毒品拿去賣掉去圖利。因此,被告人管有的毒品潛在散播風險風險不低,本席為此對被告人加刑5個月監禁,所以最後的判刑起點為19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寛減,下調為整數後,就成為12個月監禁。本席判被告人入獄12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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