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勁暉 對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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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11月11日頒發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勁暉女士許可,就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2016年8月25日的命令上訴。本庭又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許女士須支付答辯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社聯”) 在這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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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29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6年第2294號 (擬上訴的原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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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本庭在11月11日頒發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勁暉女士許可,就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2016年8月25日的命令上訴。本庭又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許女士須支付答辯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社聯”) 在這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 2.社聯遵照本庭指示,11月17日提交了簡易訟費陳述書,訟費總計是$30,644。許女士在11月25日,提交書面回應,除了反對社聯訟費的金額,又申請暫緩執行訟費命令。 3.本庭先處理訟費金額的評定。 4.許女士對訟費陳述書的B項 (合共$224) ,沒有爭議。就C及D項 (分別為$13,670及$16,750) ,她聲稱費用過高及不合理,對方的律師不需要花太多時間閱讀及準備回應文件,報稱所需工作時間過長,亦不需要動用兩名律師做C及D項的工作。她建議合理訟費為$4,424。 5.本庭同意社聯的訟費需要下調,但下調幅度絕對不是許女士的超過85%主張。本庭下調兩名律師每小時收費,把$5,500改為$4,000,$2,800改為$2,500。C項的工作,本庭不扣減較資深律師的工作時間,但資歷較淺的律師的總工時則下調為3小時,C項經調整後的費用總計是$9,500。就D項的工作,同樣本庭不會扣減較資深律師的工作時間,資歷較淺的律師的工時,則下調為3小時,經調整後的費用總計是$9,500。 6.本庭評定的合理訟費,總數為$19,224,由許女士支付。 7.本庭指示雙方提交的文件,只是就訟費金額評定而言,許女士在她的書面回應,卻提出申請要求暫緩執行訟費,是完全不符合法庭的程序。《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1) 條規則訂明,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申請,必須藉傳票提出。在大多數的情況,申請須以誓章支持。上訴法庭在近期兩宗案件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 Ltd v Leong Fong Cheng, CACV 113/2016, 28/10/16, 第43至55 段;Tsui Kin Chung v The Registrar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 Anr, CACV 188/2016, 8/11/16, 第7段) ,已明確指出不合規格或程序的申請,法庭不會受理,確保法庭資源得到公平和有秩序的分配。 8.許女士沒有以傳票提出暫緩執行訟費的申請,也沒有提交誓章,陳述支持申請的理據。本庭本來可以拒絕處理,考慮過她書面回應提出的事項,本庭是不會批准她的申請,倘若要她發出傳票及存檔支持誓章,和指示對方回應,只會增加許女士作為敗訴一方須支付的訟費。為免加重許女士訟費的負擔,本庭決定處理暫緩執行訟費的申請,並拒絕申請,理由如下。 9.許女士要求暫緩執行訟費,主要的理由是鍾法官把她的申索,發還勞資審裁處由另外一位審裁官重審,而重審尚未完成。早前社聯向勞資審裁處申請覆核裁決,失敗後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上訴審裁處的裁決,獲得法庭批准暫緩向她支付審裁官判定的補償$150,000及訟費。許女士說這次上訴許可的訟費,也應同樣處理。 10.本庭不同意她的論點。本庭早前裁定,她申請上訴許可完全缺乏理據,規定她不得根據第59號命令第2A(7) 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無論勞資審裁處重審的結果是哪一方勝訴,許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也不應該提出。她的上訴許可申請,與社聯的覆核和上訴明顯有別,批准社聯暫緩支付補償及訟費的法庭,必然有考慮到社聯擬提出上訴的勝算,社聯其後的上訴,亦得到有限度的成功。 11.許女士又提出一些私人的理由,支持她的申請。本庭不擬在此覆述。本庭不認為這些私人的理由,可構成合理理由,致使作為敗訴一方毋需即時支付訟費。 12.由於社聯沒有就暫緩執行訟費的申請回應,本庭就這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答辯人) :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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