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Wah Wing Alex 及另一人 訴 Lee Po Lai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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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啟康聆案官在評估原告的損失時所應用之法律原則是正確的,但在計算損失數額時有輕微的誤差。雖然被告今天沒有出庭,但就該明顯的誤差,本庭認為須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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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26/1999 CACV 22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22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5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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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0年6月2日 宣判日期: 2000年6月2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陸啟康聆案官在評估原告的損失時所應用之法律原則是正確的,但在計算損失數額時有輕微的誤差。雖然被告今天沒有出庭,但就該明顯的誤差,本庭認為須要更正。 2. 誤差涉及原告聲稱的額外開支,本庭認為數點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告呈交的商業服務有限公司發出的管理費收據顯示,有關物業的管理費是每月1,320元。1998年3月15日至1998年7月31日的期間,只是4個半月,並非5個月,所以管理費的數額應該是5,940元,而非6,600元。在這一項原告被判多獲660元。 3. 第二項是由1998年3月16日至1998年3月19日的四天利息支出,原告的誓章內聲稱損失17,012.49元 x 4/28。損失之確實數額應是2,430元,而非8,506.4元。在這一項原告是被判多獲6,076.4元。 4. 第三項涉及銀行收取原告1998年7月20日至1998年8月3日之利息。該期間之利息總額是9,936.01元。被告須負責的利息開支只應計算至1998年7月31日,他應該付的利息支出是9,936.01元 x 11/14,即7,807元,並非9,936.01元。在這一項原告亦被判多獲2,129元。 5. 原告被判多獲的金額共8,865元。 6. 從原告獲判的損失賠償之1,576,709元中應扣減8,865元。原告應得的賠償金額應減至1,567,844元。 7. 本庭撤銷被告提出的上訴,但本庭下令從原告獲判的損失總額中扣減8,865元。原告應得的賠償金額為1,567,844元。
第一名原告人:Wong Wah Wing Alex,無代表律師 第二名原告人:Chan Shuk Lan Peggie,由第一名原告人代表 被告人:Lee Po Lai及Wong Mun Yin Virginia,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