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Kung Meng 對 Kcl Logistics (Hong Ko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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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答辯人的僱員。於2013年12月6日凌晨2時30分左右,申請人於西營盤第一街63-65號地下的惠康超級市場上落貨,在搬貨期間,申請人被貨車的升降板夾傷右手尾指(“該意外”),即時感到劇痛,於是自行前往瑪麗醫院急症室求診及接受治療。申請人於2015年3月19日發出《僱員補償申請書》。根據區域法院羅雪梅法官於2016年4月22日作出之命令,申請人獲得責任上之勝訴令,而補償金額留待評定。本審訊是評估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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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55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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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背景 1.申請人是答辯人的僱員。於2013年12月6日凌晨2時30分左右,申請人於西營盤第一街63-65號地下的惠康超級市場上落貨,在搬貨期間,申請人被貨車的升降板夾傷右手尾指(“該意外”),即時感到劇痛,於是自行前往瑪麗醫院急症室求診及接受治療。申請人於2015年3月19日發出《僱員補償申請書》。根據區域法院羅雪梅法官於2016年4月22日作出之命令,申請人獲得責任上之勝訴令,而補償金額留待評定。本審訊是評估補償金額。 2.被告人缺席聆訊。 3.該意外後,申請人自行前往瑪麗醫院急症室求診及接受
治療。瑪麗醫院急症室將申請人轉介至骨科部繼續接受治療,直至
2013年12月8日批准申請人出院回家休息。其後,申請人繼續於骨科部覆診。申請人於2013年12月11日開始,在瑪麗醫院物理治療部接受物理治療,直至2014年4月3日。期間,醫生亦發出病假紙, 讓申請人在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3日缺勤。扣除期間5天 4.申請人的專家骨科醫生專家李威鴻為申請人進行一次身體評估檢查,是次身體評估檢查於2016年7月14日完成。由李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的日期為2016年8月4日,至於李醫生撰寫的補充醫療報告的日期為2016年10月3日。 5.2016年8月4日的報告內容包括:-
6.2016年10月3日的補充醫療報告則解釋他認為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3%的原因如下:-
7.有關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其實早於2014年7月4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評定申請人的喪失為2%,及後在2014年10月3日進行覆檢,該委員會仍評定為2%。 法定賠償 8.申請人現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9、第10及第10A條申索法定賠償。 9.根據第9條,申請人在意外時45歲,可獲賠償計算方法是:-
10.根據第10條,申請人可獲賠償的計算方法是:-
11.根據第10A條,申請人可獲賠償已付的醫療費用。 要裁定的以下事實問題 12.本席要裁定的事實問題如下:-
13.在本審訊中,答辯人沒有提出任可證據。 意外時每月收入 14.雙方沒有爭議,申請人在意外時每月收入為HK$9,000。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15.因意外導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多少,是一個事實問題,是在法庭考慮所有有關證供(包括該委員會的評估、醫療報告、申請人的年歲、教育程度、個人背景、尋找工作的難度、因意外而少賺多少收入等)裁定,該委員會的評估不是決定性的,只是其中一個法庭要考慮的證據:見Chu Chin Yiau v Ray On Construction Co Ltd [1992] 1 HKC 246 at 248G-I;Tang Shau Tsan v Wealthy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CACV 58/2000, 5 April 2000。 16.而過去曾有案例認為專家報告有關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意見,不單在普通法申索不能接納為證供,甚至在《僱員補償條例》申請也如是。但Bharwaney J 在Chan Yuet Keung v Harmony (International) Knitting Factory Ltd, HCPI 144/2009, 2 November 2010 at §§52-61已清楚解釋有關意見在《僱員補償條例》申請中,可被接納為證供。 17.考慮過申請人專家李醫生的兩份報告,亦考慮過該委員會的覆檢報告後,本席接納申請人的專家報告3%的意見,因為:-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申請人能賺取的收入 18.醫生就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3日發出病假紙。沒有證據指出申請人在該時段能工作。本席同意,申請人在該期間不能賺取收入。如上述,扣除期間5天法定假期,有114天病假。 醫療費用 19.如上述,根據第10A條,申請人可獲賠償已付的醫療費用。在這方面本席接納有關的醫療費用單據,即申請人的醫療費用共HK$2,940。 裁決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裁決如下:-
21.因此,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張廖律師事務所的呂志雄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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