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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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6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6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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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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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7年1月12日上午11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梁育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頌然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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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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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毅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及(3)條。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已經認罪,就係交付嚟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嘅。

睇番被告承認案情喇,就喺2016年嘅3月4號,當時就有警員係當值,就睇到被告乘坐嘅一輛新界的士,就離開流浮山,就向天水圍嗰邊去嘅。於是警員就跟住嚟喇,就即係喺架車度喇。咁然後架的士去到咗呢一個天水圍嘅廈村度就畀警方截停。咁當時警方就要求被告人你落車,被告人就反抗,同埋想逃走,結果就要同警員有一個糾纏喇,跟住就被制服嘅,而警員都受咗一個輕傷。

跟住就搜嗰個車尾箱喇,喺嗰個的士嘅車尾箱就搵到有個袋,個袋入面就搵到總共有十包嘅氯胺酮嘅,就分開兩袋喇,可以講,每袋五包。而後屘驗過之後,其中一袋就係有總共嘅氯胺酮就係3.12公斤,而個粉末就係4.98公斤。而另一個袋就係袋住咗係4.95公斤嘅粉末,就有2.97公斤嘅氯胺酮。即係話夾埋晒粉末就有9.93公斤,而氯胺酮就6.09公斤。而市價係超過1,000,000嘅,1,350,480鈫。拉咗被告喇,喺警誡之下,被告就承認就係話有人就係應承畀5,000鈫佢,就幫人係帶呢啲氯胺酮嘅,不過就未收到錢。的士司機都被警方調查嘅,咁佢就話畀個差人聽,就話係被告人自己將嗰個袋擠落去嗰個車尾箱嘅。

後來被告係喺一個錄影會面度接受會面喇,而喺會面嘅時候,基本上被告人就係對於呢個車入面有氯胺酮呢件事係作出否認嘅。到最後,被告人响裁判官嘅席前就承認當時佢係販運呢個氯胺酮,即係話呢個就係案情喇。

被告嘅背景喇。被告29歲,有十二次嘅刑事紀錄,其中一次係管有危險藥物,2012年嘅。讀書係讀到去中學二年班,就做過運輸工人呀、地盤工呀咁樣,就未結婚嘅。而喺佢被捕之前係同媽媽同埋兄弟姊妹住喇。李大律師幫你求情嘅時候,就話被告人嘅爸爸喺被告好年輕嘅時候就已經係拋棄咗家庭呀,失去所蹤。咁變咗被告嘅媽媽就係要照顧被告同埋兩個兄長同埋家姐喇。而媽媽係有即係長期嗰啲病患嘅,即係腰又痛呀,又有血壓高呀咁。而被告係因為家境嘅問題喇,所以就好早輟咗學,就開始出嚟做嘢,就幫補家計。咁喺2014年坐完監出嚟之後,其實就搵到一份長工嘅,就係做呢個技工喇,喺個凍櫃廠。不過後屘就不幸就失咗業,咁跟住就因為嗰個經濟嘅問題,所以就干犯咗而家面對嗰個控罪。而被告係唔知悉原來佢幫人運毒係咁嚴重嘅罪行嘅。

李大律師亦都係向我展示咗兩件嘅先例喇,一宗案件就叫做單松健嘅,[2013] HKLRD 622。同埋另一件案件係高等法院2014年嘅468號,被告人叫做梁燕珊Karla嘅。

咁喺高等法院嗰宗案件,基本上就係話原審法官就一個被告係販運6.05公斤嘅氯胺酮,就係用一個23年嘅量刑起點嘅。

李大律師要求我喺考慮呢件案件嘅量刑起點嘅時候,考慮單松健案件,同埋梁燕珊案件。李大律師就建議,就認為22至23年嘅量刑起點就係恰當嘅。

咁而代表控方嘅梁大律師,亦都係畀咗兩件案件我參考嘅,一件就係頭先已經講過嗰個單松健,另外一件係叫做周祐正嘅,亦都係高等法院上訴庭嘅案例嚟嘅。

咁好喇,講番判刑喇,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喇,咁而被告人一經被定罪,喺公訴情況底下被定罪,係會可以被罰款最高刑罰係$5,000,000同埋係終身監禁嘅。就氯胺酮喇,上訴庭喺一宗叫做許守城嘅案件,就已經其實係畀咗呢一個量刑指引㗎喇。咁因為呢件案件係涉及到係超過6公斤喇,咁其實就已經係話喺超過1公斤以上,就係以14年--起碼14年就作為呢個起點嘅。咁當然許守城嗰件案件就係冇講到話如果超過1公斤,咁開始點樣一路遞升呢?而喺單松健呢件案件,(當時嘅法官就係楊副庭長),係有提及關於超過咗1公斤係點樣做嘅。咁其實喺嗰件案件基本上係講兩公斤、三公斤嗰個情況嘅。咁佢喺第27段,即係佢作咗分析之後,就於27段就話「上述呢個許守城嘅案例,最高嘅判刑指引就係販運1,000克氯胺酮(即係1公斤喇)監禁為14年。但係如果依據兩宗案例,一宗叫做劉德明,另一宗叫做程國雄嘅案例,就刑期的增幅,販運兩千克同埋三千克嘅氯胺酮,(即比引致14年監禁嘅1,000克係多到兩倍同三倍),適當嘅刑期基準係唔應該少過18同埋20年嘅。

咁而喺第28段喇,上訴庭亦都講過話如果非法販運氯胺酮嘅份量係再超越咗3,000克,咁嗰個刑期嘅基準更加係可以提升超過二十年。咁就雖然提升嘅比例就唔應該同毒品嘅份量成正比,法庭係應該根據個別案件嘅具體情況去酌情判刑嘅。

咁而就單松健案件喇,上訴庭喺另外一宗嘅案例,周祐正嘅案,上訴庭最主要係訂明咗話喺呢個單松健,就法庭並唔係話修訂咗呢個量刑指引嘅,只不過係考慮咗呢個--將呢一個海洛英同埋「冰」毒嗰個量刑基準增幅考慮在內,就認為應該係點樣判2,000克,即係兩公斤喇,同埋3,000克咁解嘅啫。咁而上訴庭喺周祐正就認為當時上訴庭喺單松健案件所作出嘅分析係恰當嘅。法庭亦特別提到喺判刑嘅時候,係需要考慮當一個人販運毒品嘅份量,係達到雙倍或者係以上嘅時候,係應該同販運一個較低份量係有個顯著嘅分別嘅。即係呢個就係一個其中重要嘅原因,當然再要考慮埋有冇其他加刑嘅因素,或者係減刑嘅因素喇。

咁好喇,被告人你喇,而家所牽涉嘅就係6.09個公斤。咁當然喇,我亦都考慮到呢件案件嘅案情喇,當時你係收錢幫人販運危險藥物喇,雖然你話未收到錢。咁因為經濟嘅情況唔係一個藉口嚟㗎,唔可以用佢嚟減刑喇。咁我考慮咗嗰個份量喇、案情喇,同埋我就認為如果6.09公斤嘅毒品係海洛英或者係「冰」毒,咁而考慮咗上訴庭係一宗叫做Abdallah嘅案件,同埋一宗叫做譚伊真嘅案件,我就認為就會係起碼26年 - 即係如果係「冰」、海洛英嘅話。咁因為而家唔係海洛英,亦都唔係「冰」吖嘛,係氯胺酮,咁氯胺酮嗰個毒性係較「冰」同埋較海洛英為輕嘅,我就認為23年嘅量刑起點係啱嘅。

而被告你係喺最早嘅時候已經認罪,可以得到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咁但係就冇其他嘅理由再將呢個刑期嚟遞減㗎喇。咁如果用23年嚟做呢個量刑嘅基準起點,咁減咗呢個三分之一嘅扣減之後,個刑期就係十五年四個月。

而家你係需要坐監十五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