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良森 對 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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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要求法庭給予許可,讓他進行司法覆核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拒絕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76/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176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

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145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呂良森

建議答辯人 警務處

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
聆訊日期: 2017 年 2 月 7 日
判案書日期: 2017 年 2 月 10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要求法庭給予許可,讓他進行司法覆核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拒絕申請。

2.申請人現提出上訴,要求本庭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3.申請人在其申請表格 86所寫的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在該表格「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欄, 申請人並沒有列出有關的判決或決定,他只是列出所尋求的濟助:「履行義務令、禁止令、強制令、損害賠償、中期濟助」。

4.申請人在其支持許可申請的誓章說警方在大氣中使 用興奮劑傷害他及其他無辜的人;警方使用高科技產品,包括微波傷害他的身體及利用紅外線跟蹤他人。申請人說警方利用便衣警員或其他人製造與人衝突,製造偽證。申請人指他向警方投訴有關行為,但不被接納。他要求法庭強制警務處,下令其警務人員停止對他作出的不法行為及侵擾他的權利。

5.區法官根據以下理由拒絕申請:

「 申請人沒有在本申請的誓章證物中展示警務處不接納其投訴的信件或決定副本。

2. 再者,從申請人自己的陳述及指稱中,法庭看不到任何合理爭辯性可說警務處不接納其投訴(如有的話)是犯了公法(Public Law)認可下的法律錯誤或極度不合理性(Wednesbury unreasonable)(即沒有一客觀合理的人會作出同樣的決定)。

3.基於以上理由,申請人擬提出之司法覆核完全沒有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的理據。故此,法庭拒絕發出許可申請。」

6.本庭同意區法官判定申請人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合理爭辯性或真實勝訴的理據,故此本庭駁回申請。

( 張澤祐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林雲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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