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良森 對 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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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本庭2017年2月10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V 176/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6 年第 176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

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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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呂良森  
   
建議答辯人 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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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 2017 年 3 月 27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就本庭2017年2月10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 484 章)第 22(1) 條說明申請人必須證明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3.在本案,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所列出的上訴理據只是籠統地說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及公共安全。本庭不認為本申請符合給予上訴許可的條件,故此本庭駁回申請。

4.本庭於2017年3月13日命令建議答辯人無須參與本申請,故此本庭不就本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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