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偉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54/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17.
1. 本案是一宗頗為奇特的爆竊案,被告人原先否認一項涉及住宅的爆竊控罪,但開審後一段時間,被告人就改口承認有關控罪。
Cited by 1 case
|
DCCC65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5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頗為奇特的爆竊案,被告人原先否認一項涉及住宅的爆竊控罪,但開審後一段時間,被告人就改口承認有關控罪。 2.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人居於葵涌邨芷葵樓1007室。案發當日(2016年2月12日)早上九時許,居於同一座大廈707室的馬小姐,當時在家中客廳的梳化上睡覺,被一把男聲驚醒,該男聲說「妳估我想嘅咩」。未及反應,馬小姐便看見廚房窗外有隻手拍打窗戶數下,並聽到一把男聲說「我想飲水呀」,馬小姐隨即報警。 3.居於樓下單位607室的蕭小姐當時同樣在客廳中睡覺,忽然聽到廚房傳來一把男聲,重複大叫「我要水呀」,並看見被告人弄跌窗花,經窗戶進入自己單位的廚房內。被告人重複大叫「我要水呀」,蕭小姐非常驚慌並立即關上及用力拉著廚房門。被告人從雪櫃取走一樽水便嘗試拉開廚房門,雙方經一番拉扯後,蕭小姐最終不敵,被告人成功進入單位便奪門而逃。 4.警方其後透過大廈的閉路電視所拍得被告人的錄影片段。在案發後兩星期左右(即2月27日)把被告人拘捕。 5.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兩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已婚,但太太已離他而去。律師說,被告人7歲時患上重症肌無力症,在2002年開始接受精神治療;爸爸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年前自殺過身。 6.法庭替被告人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指被告人有濫藥的習慣,導致被告人出現精神問題,不過目前其精神狀況穩定,毋須入院治療。 7.報告中,醫生引述被告人關於這宗案的說法,被告人向醫生指當時在單位裡聽到單位外有聲音,懷疑有人想破門進入被告人的單位,被告人透過防盜眼看見門外有三男子手上拿著一支東西,驚慌起來便爬出窗外打算爬落地下(被告人這樣做是因為被告人的家之前曾被爆竊,竊賊更弄傷被告人)。在被告人向下爬時,到達7樓時,曾向7樓內的人要求水,不過無人理睬他。被告人於是再爬落6樓,看見6樓窗戶打開,於是就進入單位。被告人在單位裡取去一樽水,並看見單位內有一位女子。取水後被告人就逃離該單位,然後直接前往醫院,因為被告人當時覺得不舒服,並承認在案發前數天曾經吸食「冰」毒。 8.辯方在求情時亦指出上述醫生所引述的情況,亦向法庭強調整件事情是來自被告人的一個自主動作,被告人亦清楚自己在做甚麼事情。 9.就這類罪行而言是有判刑指引,涉及住宅的爆竊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下為3年監禁。 10.辯方律師要求法庭以一個比3年為低的量刑起點來考慮本案。就這一點,本席是同意,因為本案的情況確實有別於一般的爆竊案。很明顯在本案而言,被告人受到藥物影響而有這一連串的行為,而被告人也只是要求水,這應該是因為當時身體上的需要而去取那一樽水。 11.不過從另一角度去看這事,以當時情況而論,被告人進入該單位,當時有一位女子,該位女子很明顯不清楚被告人只是要求水,因此與被告人拉扯,不讓被告人進入單位內。不難想像,在這種情況下該女子受驚的程度。 12.雖然觀乎整件事,被告人的行為有其嚴重的地方(令女子受驚),但亦有清有可原的地方,因為被告人受到藥物影響(意指他未必預計有這樣的行徑)。就嚴重這一點,本席以1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並非在開審時認罪,而是在審訊一段時間後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包括蕭小姐),至第二位證人(警員)證供一半時,被告人才選擇改口認罪。本席打算只給予四分一扣減,扣減後為12個月監禁;不過,再考慮到被告人今次是因為藥物問題導致今次的怪異行為,本席認為可以以緩刑方式處理,給予被告人一個警惕,在未來一段時間裡,希望令被告人不要再接觸危險藥物,從而避免重複這一類行為。 13.因此,判監12個月,緩刑3年,希望這3年可給予被告人一個警愓。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