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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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的情節並不複雜。案發當晚,被告人首先爬窗進入事主葉小姐位於村屋2樓的房間。葉小姐把他趕出房間外,並致電業主求救。這是控罪一。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自行離開涉案單位及村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5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5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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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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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7年5月9日
出席人士 : 楊明鳳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區
姚光純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添耀.陳瑛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 (Burglary)
[2] 盜竊 (Theft)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和1項「盜竊」罪(控罪二),他否認全部控罪。審訊後,2項控罪均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本案的情節並不複雜。案發當晚,被告人首先爬窗進入事主葉小姐位於村屋2樓的房間。葉小姐把他趕出房間外,並致電業主求救。這是控罪一。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自行離開涉案單位及村屋。

4.稍後,被告人雙手抬着一塊玻璃,與另一位事主李先生在同村另一幢村屋外相遇。該塊玻璃是李屋村的財物。這是控罪二。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5歲,任職地盤水泥工。他有17次刑事紀錄,主要與毒品和使用暴力有關。辯方姚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現與母親和兄長同住;與前度女友育有一女兒(5歲)。

6.求情時,姚大律師陳詞,被告人過往沒有與盜竊或不誠實有關罪行的紀錄。干犯本案的罪行,與他吸服毒品有關。姚大律師呈上一宗判刑案例 (DCCC 654/2016) 供本席參考。

7.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人自15歲便濫藥,曾吸服不同種類危險藥物。自20歲便長期吸服「冰」,並產生依賴。自從因本案還押懲教署看管數月後,被告人再沒有出現幻聽、妄想或思覺失調的症狀。他現時情緒穩定,並不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8.本席接受,被告人犯案前可能吸服了「冰」。另一方面,夜半三更,被告人爬窗進入一位年輕單身女子的睡房,即使沒有蒙受財物損失或身體傷害,葉小姐受驚的程度,可想而知。

9.考慮了相關因素,本席認為,本案與DCCC 654/2016案頗具相似之處。沈法官處理該案的手法[1],值得本席參考。

10.控罪一,本席採用1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任何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亦遠較DCCC 654/2016案中的被告人多,故本席認為,不適宜緩刑。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16個月監禁。

11.控罪二,被告人在私人屋村的公用地方盜竊一塊價值200元的玻璃,本席採用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本席判處被告人6個月監禁。

12.考慮了「整體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和二的刑期,同期執行。換句話說,2項控罪的總刑期是16個月。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採用低於一般「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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