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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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5月4日,高等法院聆案官梁國安命令,剔除原告人原訴傳票及修訂狀書。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8月30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判決書,撤銷其上訴(“該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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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8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287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5年第2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前言 1.2016年5月4日,高等法院聆案官梁國安命令,剔除原告人原訴傳票及修訂狀書。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8月30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判決書,撤銷其上訴(“該命令”)。 2.2016年9月7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就該命令尋求上訴許可。9月4日,法庭以書面通知上訴人毋須申請上訴許可,但原告人堅持進行上訴許可申請。9月22日,聆訊在周法官席前進行。10月3日,周法官頒下判決書,撤銷其上訴許可申請。 3.2016年10月26日,原告人存檔傳票,要求就該命令尋求上訴許可。10月28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梁俊文作出指示:
4.11月2日,原告人致函給法庭,提出逾時上訴申請。 5.11月7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
6.11月10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就該命令要求延展上訴期限。 7.本庭已閱讀過原告人的傳票、誓章及書面陳詞,以及被告人的書面陳詞。本庭認為無需口頭聆訊便可處理原告人的申請。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討論 8.當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申請時,法庭關注的主要議題包括:
9.本庭不擬詳細討論第(1)及第(2)個議題,只需要著眼於第(3)個議題便可。 10.周法官在2016年9月30日的判決書詳細解釋了為何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本庭認為周法官的判決完全正確。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說法,可以說服本庭他針對該命令的上訴有任何合理的上訴理據或合理勝算機會。 命令 11.因此,本庭拒絕延展原告人的上訴期限,撤銷其2016年10月26日及11月10日存檔的傳票,並命令他支付被告人訟費,訟費數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HK$9,500.00。 12.因為原告人的申請毫無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規則,命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甘寧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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