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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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5月4日,高等法院聆案官梁國安命令,剔除原告人原訴傳票及修訂狀書。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8月30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判決書,撤銷其上訴(“該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877/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8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287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5年第2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羅健信  

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6年11月8日及12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2月17日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前言

1.2016年5月4日,高等法院聆案官梁國安命令,剔除原告人原訴傳票及修訂狀書。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8月30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判決書,撤銷其上訴(“該命令”)。

2.2016年9月7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就該命令尋求上訴許可。9月4日,法庭以書面通知上訴人毋須申請上訴許可,但原告人堅持進行上訴許可申請。9月22日,聆訊在周法官席前進行。10月3日,周法官頒下判決書,撤銷其上訴許可申請。

3.2016年10月26日,原告人存檔傳票,要求就該命令尋求上訴許可。10月28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梁俊文作出指示:

「 1. 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6年8月30日的判決和命令(“該命令”),以上述原訟傳票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頒予許可提出上訴。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條規則,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並不需要先向法庭申請許可的。原告人提出了不必要的申請。

2. 由於提出針對該命令的上訴時限,已超過了上述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1)(c)條所定時限,所以除非得到上訴法庭批准逾時送達上訴通知書,否則原告人不得進行所擬上訴。

3. 原告人須自行決定,是否把上述原訟傳票更為要求批准逾時送達上訴通知書的申請,如有此打算,便須正式提出修訂的申請。

4. 若原告人在7天內未有提出上述第3段的申請或回應,現有的上述原訟傳票可能交由上訴法庭考慮處理,包括可能以該申請完全沿於誤解和不需要為理由將之剔除。」

4.11月2日,原告人致函給法庭,提出逾時上訴申請。

5.11月7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

「 1. 法庭透過2016年10月28日指示第3段清楚指出,原告人若打算把2016年11月26日提出的原訟傳票申請,更改為要求逾時送達上訴通知書的申請,便須正式提出修訂的申請;任何向法庭提出的申請,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均須以傳票方式提出,單方面來函申請將不獲法庭處理;

2. 另上述擬經條改後的申請,一般會以誓章去解釋延誤因由,非靠來函法庭表述;

3. 原告人應立即提出正式申請;

4. 原告人須注意,不得單方面來函法庭,而必須抄送予案中與訟方;另法庭只會處理正式申請,除非另有指示,皆不會考慮來函所作表述,法庭認為不相關的也不會作出回覆。」

6.11月10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就該命令要求延展上訴期限。

7.本庭已閱讀過原告人的傳票、誓章及書面陳詞,以及被告人的書面陳詞。本庭認為無需口頭聆訊便可處理原告人的申請。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討論

8.當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申請時,法庭關注的主要議題包括:

(1) 延遲上訴的時間有多長;

(2) 延遲的理由是甚麼;及

(3) 上訴人是否有合理的上訴理由。

9.本庭不擬詳細討論第(1)及第(2)個議題,只需要著眼於第(3)個議題便可。

10.周法官在2016年9月30日的判決書詳細解釋了為何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本庭認為周法官的判決完全正確。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說法,可以說服本庭他針對該命令的上訴有任何合理的上訴理據或合理勝算機會。

命令

11.因此,本庭拒絕延展原告人的上訴期限,撤銷其2016年10月26日及11月10日存檔的傳票,並命令他支付被告人訟費,訟費數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HK$9,500.00。

12.因為原告人的申請毫無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規則,命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朱芬齡)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甘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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