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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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2月17日,本庭頒令拒絕延展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6年5月4日的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3月15日,原告人存檔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2877/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May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8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287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5年第2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羅健信  
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3月29日及4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5月8日

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1.2017年2月17日,本庭頒令拒絕延展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6年5月4日的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3月15日,原告人存檔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訂明: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因為本庭沒有給予延展上訴的期限,所以本庭根本沒有審理上訴,故不存在任何最終或非正審判決,原告人不能根據第22(1)(b)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關的法律原則見HLF v MTC & LHN (2004)7 HKCFAR 167, 第23至25段。

4.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撤銷原告人2017年3月15日的動議通知書。本庭又命令原告人支付答辯人訟費,訟費數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HK$3,000。

( 張澤祐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朱芬齡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潘兆初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甘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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