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877/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y 2017.
1. 2017年2月17日,本庭頒令拒絕延展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6年5月4日的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3月15日,原告人存檔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P 28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6年第287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5年第2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1.2017年2月17日,本庭頒令拒絕延展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6年5月4日的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3月15日,原告人存檔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訂明:
3.因為本庭沒有給予延展上訴的期限,所以本庭根本沒有審理上訴,故不存在任何最終或非正審判決,原告人不能根據第22(1)(b)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關的法律原則見HLF v MTC & LHN (2004)7 HKCFAR 167, 第23至25段。 4.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撤銷原告人2017年3月15日的動議通知書。本庭又命令原告人支付答辯人訟費,訟費數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HK$3,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甘寧代表。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287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