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萬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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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均由律師及大律師代表,他們承認一項串謀販運毒品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及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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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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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人均由律師及大律師代表,他們承認一項串謀販運毒品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及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人於2016年7月3日至4日(共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仕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氯胺酮。 3.控方案情指,兩名被告人分別在不同場合認識了壞朋友,受他們渲染的情況底下,為了金錢報酬,參與販運毒品勾當。第一被告人負責帶運毒品,第二被告人則負責駕駛汽車。在被拘捕之前一日,兩人已成功合作,將一些毒品交運到消費者手上。到事發當晚,他們繼續運作,並最終被警員識破。被警員截停時,第一被告人手攜着大大小小膠袋十多個,內藏總共74.30克粉末內藏34克氯胺酮。 4.拘捕警誡之下,兩位被告人坦白道出事件發生經過、有關人物資料等等。 背景 5.首先,兩名被告人均全無刑事定罪紀錄。 6.第一被告人犯案時17歲,現年18歲,他本身是一名攻讀中三程度的學生。他被拘捕之前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 7.第二被告人在犯案時20歲,現今21歲,他單身,工作是倉務員,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 8.參考了許守城([2008] 3 HKC 323)案例:就10至50克氯胺酮販運,法庭應考慮4至6年的監禁判刑起點。考慮了當晚搜到的34克份量之後,法庭決定採用5年(即60個月)監禁。 9.考慮了所有求情說話後,首先雖然多個案例指出,年青這一點在嚴重的罪行,即例如販運毒品案裡,都不應該付與額外扣減,但考慮了兩位被告人的年歲,與及他們的確從未犯事這一點,法庭亦給予他們少量扣減。第一被告人,法庭扣減6個月;第二被告人,法庭扣減3個月。 10.因此,再給予兩名被告人悉數三分之一之認罪扣減後,最終今天就第一被告,法庭判以36個月監禁;第二被告人,法庭判處38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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