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萬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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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均由律師及大律師代表,他們承認一項串謀販運毒品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及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1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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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萬豪 (第一被告人)
  丘友鵬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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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7年1月20日下午12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Fergus Ch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Mr Lai Kwok Kwong,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Patrick Cheung Wai Sun,由黃淑芸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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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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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人均由律師及大律師代表,他們承認一項串謀販運毒品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及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人於2016年7月3日至4日(共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仕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氯胺酮。

3.控方案情指,兩名被告人分別在不同場合認識了壞朋友,受他們渲染的情況底下,為了金錢報酬,參與販運毒品勾當。第一被告人負責帶運毒品,第二被告人則負責駕駛汽車。在被拘捕之前一日,兩人已成功合作,將一些毒品交運到消費者手上。到事發當晚,他們繼續運作,並最終被警員識破。被警員截停時,第一被告人手攜着大大小小膠袋十多個,內藏總共74.30克粉末內藏34克氯胺酮。

4.拘捕警誡之下,兩位被告人坦白道出事件發生經過、有關人物資料等等。

背景

5.首先,兩名被告人均全無刑事定罪紀錄。

6.第一被告人犯案時17歲,現年18歲,他本身是一名攻讀中三程度的學生。他被拘捕之前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

7.第二被告人在犯案時20歲,現今21歲,他單身,工作是倉務員,與家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

8.參考了許守城([2008] 3 HKC 323)案例:就10至50克氯胺酮販運,法庭應考慮4至6年的監禁判刑起點。考慮了當晚搜到的34克份量之後,法庭決定採用5年(即60個月)監禁。

9.考慮了所有求情說話後,首先雖然多個案例指出,年青這一點在嚴重的罪行,即例如販運毒品案裡,都不應該付與額外扣減,但考慮了兩位被告人的年歲,與及他們的確從未犯事這一點,法庭亦給予他們少量扣減。第一被告人,法庭扣減6個月;第二被告人,法庭扣減3個月。

10.因此,再給予兩名被告人悉數三分之一之認罪扣減後,最終今天就第一被告,法庭判以36個月監禁;第二被告人,法庭判處38個月即時監禁。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