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內含約2,248克嘅氯胺酮嘅五千幾克粉末。被告承認咗控罪,亦同意案情撮要。
簡單嚟講,案件發生喺2015年7月22日黃昏嘅時間,警員去到深水埗一間學校外面截停被告,仲喺佢嘅手提袋內裡面搜出控罪所列出嘅毒品。被告在警誡下向警員交代,話佢係替朋友運送毒品,會有4,000鈫嘅報酬。在後來嘅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說明犯案嘅背景同埋經過。主要嚟講,被告話係想賺錢交學費,佢係在知情嘅情況下,經過一個叫做細峰嘅朋友嘅安排下替人運送毒品。當然,被告現時嘅講法係用販毒去幫男朋友還債,就唔係話搵錢讀書。無論如何,根據控方嘅估計,呢一批嘅毒品在當時嘅市值大約係800,000港元。
被告在犯事嘅時間只係18歲,佢來自一個普通嘅家庭,父母健在,但係身體都係有疾病。被告讀書讀到中四,之後係做過侍應生。代表大律師指出,而被告亦都喺自己嘅求情信中提到為何要犯案。
被告指稱嘅事發背景,係佢嘅男朋友欠債,無力償還,有人喺追債嘅時間恐嚇話會對佢男朋友不利,之後就要被告販運毒品代替還債。被告強調,今次係第一次做就被拘捕。
上訴庭對販運毒品嘅控罪已早有判刑嘅指引,計算主要係以毒品嘅數量嚟到做基礎。至於被告為何販毒,其實一般被告都話係因為經濟嘅壓力,但係犯案嘅原因就唔會係重要嘅判刑考慮嚟嘅,不過既然辯方提出咗咁嘅講法,本席都想表明一下,辯方嘅講法係令人難以接受嘅,追債嘅人照道理唔會好認識被告本身,佢會唔會要求一個唔太認識嘅人去幫手販毒呢,仲係第一次就要求被告運送成$800,000嘅毒品?睇番同意案情,內容指出警方係根據線報去截停被告嘅。對於第一次販毒嘅人運送咁大量嘅毒品,又在第一次做,警方就已經有線報去拘捕佢,呢個情況可以話得係匪夷所思,冇可能係咁簡單。本席不能接受呢個係被告話犯案嘅實情。不過本席要處理嘅唔係去決定被告為何犯案,而係做呢個量刑嘅考慮。
基於本案毒品嘅份量與及量刑指引,包括許守城案([2008] 3 HKC)與及單松健(CACC 458/2011),本席決定以18年作為量刑嘅基準。被告承認控罪,本席會給予佢三分一嘅扣減,刑期變為12年。上訴庭亦都多次指出家庭背景,清白嘅紀錄與及相對年輕呢啲都唔係減刑因素嚟嘅,不過在本案情況下本席都決定酌情減刑6個月,因此年期係十一年半。
不論被告為何犯案,及係犯咗幾多次運毒先至被拘捕,本席相信佢今次應得到好深刻嘅教訓,希望佢可以好好把握時間,多啲參加懲教署所提供嘅各種嘅課程訓練,將來返出社會嘅時間係可以重新做人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