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懿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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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8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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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鄧懿雅小姐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皆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而第一項控罪在法庭批准下留在法庭檔案內,及在未得本法庭或上訴庭許可,不可再啟動檢控程序。 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2月19日,在香港九龍新蒲崗彩虹道70號衍慶大廈5樓C3室B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658克氯胺酮的1.04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6年2月19日凌晨,警務人員於黃大仙仁愛街近寧遠街截查被告人,及之後以被告人身上的鎖匙進入被告人於彩虹道70號衍慶大廈5樓C3室的住所搜查,在一張檯上找到一個膠袋,裝有內含658克氯胺酮的1.04千克粉末、一隻匙羹、一個電子磅及一些空的膠袋。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她運送這些「K仔」,因為她沒有親人及貧窮。單位內有一張以被告人名字租住該單位的租約。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她是答應一個叫「大懵」的人售賣「K仔」。於2016年2月15日,她根據「大懵」在電話上的指示,在彩虹道安信財務外的草叢取得案中的毒品,及購買涉案的電子磅和膠袋。她會利用電子磅和膠袋包裝好毒品,以供發售。每售出一袋「K仔」,她可得到2,500元報酬。涉案單位是她於2015年10月11日開始租用,她獨自居住在該單位。 涉案的毒品零售價為133,162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3項刑事定罪記錄,性質與本案不相同,最後一次是於2014年10月15日,因欺詐罪被判履行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1,100元。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1歲,中國出生,中一教育程度。代表她的大律師指她曾接受一年的剪髮課程,完成後,最初從事兼職售貨員工作,後來轉為全職,月入約14,000至15,000元。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有一個坎坷的童年,她6歲的時候被父母離棄,由姑媽及祖母照顧長大。姑媽因有情緒病及乳癌,需要醫藥費,令被告人債台高築。被告人為賺快錢,鋌而走險犯法,現在已非常後悔。 辯方大律師遞上被告人、一位牧師和一位社工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道出如上述一致的犯案原因,及指自己已經反省,知道不能以此作為犯法的藉口及已非常後悔。她在獄中參與宗教活動及祈禱,並向牧師懺悔。她會多看書啟發自己。她希望能早日出獄,好好對姑媽及祖母盡孝道。她希望法庭輕判她。牧師及社工都指被告人是因為受壞朋友影響而犯案及已反省和決心改過,他們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以12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他指出被告人提供了資料協助警方,雖然沒有得到成果,但希望法庭仍酌情地給予被告人刑期寬減。 判刑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600至1,0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2至14年監禁,本案涉及658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約為12年3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為賺取金錢替姑媽治病而犯案,雖然孝義可嘉,但這絕對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亦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遵照判刑指引,遂以12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雖然被告人提供了資料予警方,但並沒有得到任何的成果,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之下,法庭不能給予被告人任何的刑期寬減。在考慮了被告人坦白認罪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8年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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