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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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466/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6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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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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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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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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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嘉俊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4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錦上路港鐵站,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120克氯胺酮的5,009克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5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在八鄉錦上路港鐵站附近一個垃圾桶搜尋及拾起一個黑色環保袋,並與附近一名男子說話後進入港鐵站。警務人員截停被告人及在黑色環保袋內發現5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各載有4包氯胺酮,總重量為5,009克粉末,內含2,120克氯胺酮。袋內亦有一叠顏色不同的膠袋。在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我失業,又冇錢,先幫人運『K仔』啫。」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是被一個他於2015年3月認識叫阿榮的人招攬運毒。他照阿榮的指示取得案中的毒品,本應交給一名男子,但該男子指示他到廁所重新包裝那些毒品,被告人在前往廁所途中被拘捕。他指運送這些毒品的報酬為1,500元,但仍未收取。

案中的氯胺酮於2015年4月時的零售價估計為601,080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1歲,中四教育程度。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一名廚房散工,月入約9,000元,及把4,000元交給父母作家用。被告人沒有不良嗜好及沒有黑社會背景。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有一個支持他的家庭,及他是因為受到不良朋輩的影響而犯案。被告人決心改過,會在獄中努力學習,報考中學文憑試及繼續學業。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人及其姊姊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因為想賺快錢,受壞朋友利用而愚蠢地犯案。他愧對父母及對不能照顧他們感到遺憾。他會在獄中努力讀書,增值自己,出獄後當廚師工作,回饋家人。

在另一封求情信中,被告人進一步指出他在獄中正修讀中國語文及英語,出獄後會從事正當工作,回饋社會及報答父母和姊姊。姊姊在信中指父母因為忙於工作,而自己亦因為工作及學業關係,而對被告人疏於管教,以致他誤交損友。姊姊指被告人現在已決心改過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也在信中要求法庭輕判他。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年紀輕及坦白承認控罪,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本案涉及頗大量的氯胺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單松健及另一人(CACC 458/201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2,000克至3,0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不低於18年和20年監禁。本案涉及2,12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約18年2個月監禁。被告人是為賺取快錢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構成犯案的藉口,亦絕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在性質這樣嚴重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良好背景和其他求情理由,所起到的求情作用非常有限。被告人犯案時是20歲,並不是法庭於判刑時須作特別考慮的極之年青(extreme youth)的一類。

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本席採納18年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12年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