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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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辯雙方經認罪協商後,由控方修訂控罪,把第17條有意圖傷人罪轉為較輕的第19條傷人罪。被告承認修訂下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76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6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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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廣華MA Kwong-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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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7年2月7日下午12時25分
出席人士: 胡錦勳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卜添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傷人(W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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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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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辯雙方經認罪協商後,由控方修訂控罪,把第17條有意圖傷人罪轉為較輕的第19條傷人罪。被告承認修訂下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人和他的妻子住在沙田美林邨一個單位。2016年7月21日大約晚上8時,他們為了一些感情問題發生爭執。在爭執期間,被告打了妻子(即受害人)一下耳光,他們二人因此發生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拳打受害人的胸部,及用一把大約19厘米菜刀的刀背襲擊受害人的頭部一下。期間受害人先用手捉著被告人的下體,再咬了被告人的右上臂,右手中指及無名指一下,亦用手抓被告的胸口。受害人逃離寓所,乘搭電梯到地下大堂向保安員尋求協助。受害人當時滿面鮮血,要求保安員代為報警。

3.稍後警員到達現場,並且拘捕及警誡被告。經警誡後,被告說「我從來冇諗過斬死佢,只係想嚇下佢,所以用刀背打佢個頭」。

4.被告和受害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後受害人的傷勢為以下情況:

(1) 左肋骨第五節骨折;

(2) 頭皮前部有一處5厘米的裂傷;

(3) 胸壁左前部有觸痛。

5.受害人接受治療後出院。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65歲,小四程度,已婚,有一名26歲的兒子。

7.辯方在求情時提出一些不同控方案情的版本,指出被告和受害人有所爭拗,糾纏後,才一怒之下到廚房拿菜刀,用菜刀的刀背襲擊受害人的頭部。辯方說被告並沒有意圖弄傷受害人,感到後悔。

8.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這類家暴的情況屢見不鮮,亦很容易造成更嚴重的傷人案,甚至謀殺案。所幸的是,雖然被告使用菜刀(有關菜刀見相片冊第12張及13張相片),但被告是用菜刀的刀背襲擊妻子。否則這樣的襲擊動作,那鋒利的刀鋒一定會將受害人的頭顱劈開,導致永久傷殘甚至奪取性命。

10.被告雖然是在2016年的9月2日上訴庭就三分一刑期扣減的新指引後,在區域法院9月9日選擇案件聆訊。但本席考慮到案情及罪行的性質,決定從輕發落,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從2001年至2015年先後有兩項定罪,都是罰款了事。

11.就本案而言,不論被告和受害人如何發生爭執,被告是使用菜刀襲擊受害人,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動作。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在2003年和本案的第二任妻子來港定居,一家三口生活和美。事件是因為被告和妻子因為過往的事情而發生爭執,繼而動武。被告一時失去理智,到廚房拿出菜刀。被告說他用刀背襲擊妻子,妻子流血令他感到後悔。被告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輕判。

12.第19條的傷人罪最高刑罰是3年。被告使用菜刀襲擊妻子,幸好未有造成更大的傷害。本席亦不會考慮被告的前科而加重被告的刑罰。

13.綜觀各項因素,而本席亦相信被告不會再犯、潔身自愛、照顧家人,因此從輕發落,以9個月為起點。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將刑期減至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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